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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

日期:2024-03-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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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基本案情】


上海联某医疗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被诉决定未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一词,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判断有误,对创造性也需要重新评价,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联某医疗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应当根据字面含义,将“计算”一词解释为包含所有计算方式,而应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将其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在此基础上,应认定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磁共振领域的高科技企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主要适用在医疗磁共振设备中。该案裁判澄清了运用“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应当结合说明书,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片面地以“最大”为准,对于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