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学逻辑与社会历史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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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月前,宗辉请我为其专著《历史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作序,可惜一直延搁至今也未曾动笔。说句真心话,心情有点纠结。在我看来,为别人的书写序是件很难的事情,因为稍不留神,要么弄得虚恭伪颂,要么落得流于形式。然而,宗辉的情形却有不同,他是我在北大教授的得意门生。四年寒窗的苦读,他已成为一个勤学敏思、耐得寂寞、真正能做学问的人。从那时起,我便树立起对他的信心,相信他在不远的将来,一定会在学术研究上有所造诣。事实上,当我阅读了《历史视野下的知识产权制度》之后,我已经知道了我的先见之明。
将知识产权制度置入历史发展的过程中来审视,有助于我们分析和理解知识产权的本质与特征。我非常同意宗辉在他书中所提出的观点,即知识产权制度是历史生成的,而且一定会被历史所终结。通过观察和比较不断变化的社会状态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在今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就文化传播、科技创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言,知识产权的激励作用远远超过它的负面效应。作这样一种解读,可以帮助我们摆脱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与“低”的简单争论,更加理性地思考和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从而在更为深刻的层次上考虑这些问题:
如何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进行本土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建构;
如何真正依托国情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如何使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统一标准包容世界各民族的文化多样性。
对于知识产权法发展历史很短的中国而言,研究以往不同时期知识产权制度如何在西方世界获得文化认同,有利于我们根据社会的主体结构和相互关系培育、塑造和引导一种适应当下的知识产权文化。
将知识产权制度置于历史视野下进行考察,可以超越权利用语和法律文本,从而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历史和现实存在而加以研判,探寻其背后的牵引力量和阻碍因素,同时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对这些社会条件的反作用。宗辉所做的考察,以宏大叙事的方式为基础,以相关史实的提炼为主线,阐述了西方近现代社会基本结构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相关的各个侧面,并根据合理的逻辑和适当的推理,在大体上复原了事物之间联系和历史发展的轨迹。
知识产权到底为何物?时至今日,恐怕也没有多少人能够把这个问题解释得很清楚。不过,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知识产权对于我们所有人而言,是一种全新的事物。从表面上看,知识产权似乎是单纯通过立法行为建立起来的无形财产权,不过,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在没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里,许多今天被认为是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就已经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易了。历史上“卖文鬻字”的现象非常普遍,只不过在当时那样的经济活动还没有构成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部分。
知识成为商品并被当作交易的对象,这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这个特定的历史阶段才产生的现象,它不是偶然的现象,而是历史的必然。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是混乱而复杂的,存在着难以数计的冲突和矛盾。不过,把纷繁复杂的矛盾归纳起来,我们就会发现,人类社会的矛盾无外乎就是两种:一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另一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人与人的矛盾往往是由人与自然的矛盾所决定的。说明这一点并不困难,因为人类的生存所需要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的发展的需求却是无限的。当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比较富足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相对松弛;与之相反,当自然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比较匮乏的时候,人与人的关系便会紧张起来。从古至今,纷争不断,战乱不断,实质上都是争夺生存资源。
当然,以血腥的暴力方式来争夺资源,是与人类文明发展的本质相抵触的。而采用市场竞争的方式似乎更符合人类文明的价值标准。因此,科技创新、智力劳动、精神创作便成为改变生产方式,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的不二选择。物质生活方式的改变直接向与之对应的上层建筑提出了挑战,要求后者为其提供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规范性保护。作为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知识财富成为产权的对象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知识财富的价值性和稀缺性是使其成为产权对象的内在根据;而社会认同和法律保护则构成了其外部条件。
创造者和发明者的权利,都是人的基本权利,应该而且必须给予法律的保障。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同所有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一样,其被确认的依据也同所有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一样。因此,关于权利产生的依据的一般性分析,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依据问题。
在相对原始的社会,人们争夺资源的方式比较简单,暴力、掠夺和杀戮是普遍的方式,奉行的是森林中的“法律”。当然,这种血腥的方式与人类追求文明的自觉是难以相容的。况且,暴力争夺只能达到减少需求的结果,而不能有效地增加供给,因此,不是一种积极可取的方式。商品经济的出现为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开启了一道幸福之门,成为人类社会的自为选择。早期的人类社会,由于生产力相对落后,产品没有剩余,全部用于自己消费,不可能同别人交换产品。到了新石器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产品有了剩余,劳动产品的交换随之产生;不过,在当时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即商品生产还不存在。
商品交换能够更快地促进生产,更多地创造物质财富,从而证明了分工的生产方式的合理性。于是乎,与分工相伴的私有权的存在也就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并不是人类运用智慧和深谋远虑的结果:分工产生于交换,而交换又源于人们互通有无的本能和倾向。至于后来人们所表现出的才能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还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萨伊则认为,“分工是人的力量的巧妙运用;分工可以增多社会产品,增进社会的威力和社会的享受,但是,它却使单个人的能力退化。”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或者说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社会分工和私有制的出现是商品经济产生的直接原因。商品经济伴随人类社会几千年,到了近代资本主义社会,达到了从未有过的高度。
劳动分工的极致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大机器生产,这种发展是资本主义追求劳动生产效率的特殊表现。大机器是作为“客观化劳动”而存在的,是社会集体技艺和知识的结晶。在这种条件下,生产的自然过程更趋科学,更加合理。资本是与包括科学在内的明确的生产模式连接在一起的,与此同时,科学还促进了生产模式的发展。一旦达到实际应用阶段,科学便成为生产力的一部分,并转换为资本。可以从这样两个方面来理解知识创造的实质:
第一,知识和技术的积累,也就是社会大脑的总生产力的积累,被吸收为资本。由于知识和技术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因此,表现为一种资本的属性。
第二,科学发明成为一种可以被交易的对象,因此,把科学直接用于生产过程本身便成为一种决定和诱使其发生的动因。
在资本主义社会,平均利润率下降的基本趋势导致了资本家之间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平均利润率随着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趋于下降的客观必然性。资本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生产费用;结果,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引起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普遍提高。在马克思看来,“连续不断和永无止境的追逐利润的过程,正是资本主义的目的所在。资本家是为了追逐价值的膨胀而从事生产的代表,价值成为目的的本身。换言之,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各个资本家加速资本增殖的过程成为合理,通过引进新技术他们可以增大他们的资本。竞争迫使各个资本家不得不去进行技术革新,以便发现新的价值源泉。技术革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内在的动力,因为,它能提高剩余价值的生产,缓解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对技术创新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节省劳动的要求,尽管它们显然还可能是其他的东西,例如,投资率和个人发明的积极性。
技术革新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发展的要求。科学技术的表现形式来自于工业,其使用价值对于所有打算不断寻求改进生产技术的资本家而言是不言而喻的。资本主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为生产力发展找到了新的资源,创造性劳动因此而被带到生产性劳动的框架之中。不过,这种转换的可能性在相当一段时期仍以商品积累为基础。抽象物被商品生产吸收并变成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成为了巩固资本主义的技术硬件。凭借科学技术进行的产业,技术创新便成为自然生产力的一部分,如果不进行经常不断的生产工具的革新,资本生产就难以为继。
在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知识产权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物或创造性劳动融入到商品生产中去,这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社会现象。将抽象物融入生产或许会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一个助力。资本主义需要培养创造性的劳动,并把它融入到生产中去。伴随知识共有财富观念的破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知识劳动创造者便会发现,他们自己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一如既往,并未改变。如果没有创造性的劳动存在,这些科学技术的改进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如此一来,创造性劳动终于在复杂的经济关系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成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最为重要的革新源泉。
经济基础的结构不仅生产了社会习惯而且还生产了信仰系统。从逻辑上讲,人的心理和世界观是其生活的那个世界的真实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权力源泉的工具,因此,法律是一种制度的结果,并根生于物质生活条件中。在社会生活和历史中,法律不是一种独立的力量,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角逐的结果。在社会生产中,人们陷入到独立于他们意志之外而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物质生产关系之中。这种生产关系是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适应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合便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架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定形式。
知识产权的快速发展属于上层建筑的变革,是发生在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生产力变化的重要依据。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则,可以被看成是国家当其生产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后,运用法律来维护其权力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法的勃兴表明,至少有相当部分的国家的经济是需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特定的合同关系与财产关系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必须能够在市场上被自由交换。同样,市场交换要求必须以承认商品买卖双方的财产所有权为条件。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至终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不过,马克思已经意识到财产法和合同法对于所有权人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保护对抽象物的规模生产的投资。这一点在后现代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已经得到了证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财产权的实质是组织和维持生产,是一套经济关系,而不是个人生产方式的动因。在这种意义上说,知识产权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鼓励发明和创造,而且还是一个阶级组织其他阶级从事生产劳动的法律基础。
商品的价值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劳动者生产商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他人,并以此来满足他的间接需要。任何时代,劳动产品都会被无例外地要求具有使用价值。然而,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要求它们具有一种客观性。由商品的拜物教性质所决定:一方面,商品在质量上有别于自然形式;另一方面,在数量上是可以用作交换的。只有当交换发生时,才能证明产品对他人的使用价值。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能由商品自身来表现,而必须是在与另一种商品交换时才能相对地表现出来。只有通过交换,产品才有可能转换成为商品。产品转换成商品,不仅仅是实现了自身的价值,而且还创造了他人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所谓的社会价值。
亚当·斯密在他的最重要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系统地阐述了促进或阻碍资产阶级财富发展的原因,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制度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亚当·斯密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自从分工确立以后,每个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一小部分是由自己的劳动生产的,大部分则为别人的劳动生产物。人们之间要互相交换商品,商品同商品的交换也就是劳动同劳动的交换。从而他指出: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劳动是价值的真正源泉和尺度。创造价值的不是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也不是重商主义者所说的生产金银的劳动,也不是重农学派所说的农业劳动,而是一般生产商品的劳动。他着重研究的是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力图找出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然而,他把交换价值看作物与物的关系,不了解价值的本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因此,在考察用什么劳动来决定价值时便陷入了混乱。另一方面,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价值量同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并且区别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指出在相同时间里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他有时把劳动主观地解释成”安乐、自由和幸福“的”牺牲“。同时他又认为,商品的价值由这种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决定。
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根植于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相关对象的创作者的权利。创作者经常不是他们所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或是由于相关的雇佣法已经将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规定给了创作者的雇主;或者因为创作者已经将所有权交付给其他人。正如马克思所言,是资本家而不是雇工最终拥有了在资本主义经营范围内生产的大部分知识产品。
资本主义借助法律为其制造出生产新商品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制造钢琴者是生产工人,而不是钢琴演奏者。当然,如果没有钢琴演奏者演奏,那么钢琴的制造便显得荒唐。但是,是钢琴制造者生产了产品,而钢琴演奏者只是把他的劳动换成了收入。虽然钢琴演奏者生产了音乐并且满足了人们的音乐享受,或者说,他的劳动也确实生产了某种东西,但是,这种生产并没有使它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劳动。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对有形物和无形物进行了比较;这种比较表现出马克思的强烈的倾向性,就是把生产性劳动与物质对象的生产联系在一起;而知识产权只关系到抽象物,而抽象物不过是一种方便的精神杜撰。尽管抽象物拥有一种从质量上扩展商品生产的可能性,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服务不能够成生产性劳动。然而,事物的发展并非像马克思所下的结论那样。钢琴演奏者的服务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商品。版权法肯定了音乐作品的版权,尽管音乐作品的概念是开放的或者说是不容易定义的东西。但是,一旦音乐作品的版权被确定下来,钢琴演奏者便有了可供拥有的东西,即可供许可或转让的东西。如此一来,钢琴演奏者与钢琴制造者便处在了同样的位置;他跨越了经济意义上的泾渭线,正是这条线才把非生产性工人的活动从生产性工人的传统领地上分离出来,并进入到资本的生产生活之中。
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法仅是创造了抽象物的私有产权,所以它与物质性东西的所有权没有区别,那将是错误的。对于商品交换而言,产权和合同是必需的法律现象,是交换过程中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可以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对控制权的认可,它们甚至可以不必保留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在没有正式的财产权的情况下,商品同样能够存在并被交易。在物质性商品的场合,商品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财产权的存在;但是,抽象物的情形则不同。一旦音乐作品的所有权成为法律的一部分,钢琴演奏者和钢琴制造者均可以被认为是在生产商品。不过,只有钢琴演奏者才依靠知识产权来维护他的商品的创造。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他的出卖演奏(在马克思那里是非生产性服务)的交易就不可能进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抽象物,无法进入市场,也不会被承认为交易的对象。由此可见,物质性的产品甚至可以不依靠法律的保护而存在,但是,抽象物则不一样,它的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财产权与合同的法律制度之上。
在资本主义这种模式下,商品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积累起来。资本主义对创造性劳动的依赖越来越大。资本家在竞争的压力之下,被迫去寻求技术革新的源泉--创造性劳动。各个资本家对创造性劳动的寻求是基于对抽象物所有权控制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就为资本家追求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一个动力,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承认和维护对抽象物的所有权。
在普遍商品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成了资本主义商品性质不停演化的一个标志。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商品形式,不过,在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时,却不能仅仅停留在劳动力商品化上的层面,通过抽象物的创造生产,知识产权为资本主义提供了另外一种特殊形式的商品,或者说,提供了某种商品扩张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够继续它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知识产权重塑了商品生产的可能性,将创造性劳动直接带入到生产关系中,使得处于生产方式夹缝中的资本主义重新找到了一条生路。不仅如此,智力劳动还通过创造更有效的生产方式而弱化了物质性生产劳动的作用。现在,资本家的目标已不仅仅是要通过合同法和工业关系法去控制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更主要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去控制创造性的劳动。
知识产权对于把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融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任务来说是基础性的,因此,后工业社会十分强调知识在生产中的作用。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越大,对技术硬件的生产需求也就越大。抽象物把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推向更高的水平。非常明显,每一代新技术都会带来更大的投资消耗,手工工具是低廉的,机械工具则不然,而电脑控制的机械工具更有不同。当抽象物以既存的形式被吸收到生产中时,其消耗很少甚至没有消耗。不过,就投资的意义而言却是巨大的。无形物产生更高水平的有形商品。抽象物的目标是工业的商品生产,其结果不可避免地是更少的工人被直接雇佣于这种生产。与此同时,要求有更多的服务性工作去配合更高水平的生产。对资本家而言,他们必需保持已经成为技术一族的技术所要求的投资水平,对此他们别无选择。
传统上,科学家围绕拓展知识的目标来组织他们自己;而这个目标服务于科学精神,主要包括四种价值:普遍性、共享性、无私性和探索性。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行为的影响是为后者提供了一种保证规范。当知识产权规范把创造性劳动融入生产的方面从而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时候,它也开始在改变科学的风气。这种改变包括,鼓励信息的共享,思想的公开和交流,获得奖赏的刺激,以及科学的无道德性认识等。知识产权规范也开始控制科学创造活动,公开知识和交换思想不再受到追捧,因为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它们与知识所有权的主张相抵触。科学研究的方向须通过知识产权来加以控制。
总而言之,资本主义社会将社会生产的分工发挥到了极致,因此,创造了空前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分工所致,市场竞争亦愈演愈烈。由于竞争的压力,资本家不断寻求生产力发展的新动力。创造性劳动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资源。知识产权依其商品化特征发展了资本主义的商品本质。知识产权的发展使资本主义具有了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即创造性劳动的商品化。创造性劳动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因此弱化物质性劳动力的作用。创造性劳动在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推向更高水平同时,也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然而,与创造性劳动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仍然被用于维持原有的不平等状态,甚至还造就出信息穷人和富人的差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整合进生产过程,创造性劳动者如同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也成为异化劳动的工人,科学研究和发现也因此而成为异化劳动。总而言之,科学技术创新实际上是在为资本服务。
对于人类社会而言,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新的事物,而且还是不得不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其灵活性、复杂性、无形性只能在不断地吸收和使用的过程中被慢慢地理解。网络时代的到来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这种困难。网络使人在虚拟世界中成为自主体,同时又使人们在虚拟世界中高度同类化。网络以其海量的信息、快捷的速度、纷繁的内容给传统的生活方式带来全面的冲击,导致社会自身的碎片化。此外,网络还从根本上动摇单向的观念传播方式,而代之以交互性的意见传播,实时动态性的意见反馈以及高度个性化的交互传播。
宗辉将知识产权置入宏观的历史背景来加以拷问,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进行全面深刻的分析,迸发出许多闪光发亮的思想火花,提出许多值得严肃思考的问题。一切民族,不管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终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社会最全面发展的这一种经济形态。相信本书的刊行,定会弥补本领域的某些空白,并推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发展。当然,作为一位青年学者的研究成果,宗辉的著作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和提高的地方。非常期待,宗辉能够在此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努力,为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与成熟做出更多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