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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作出支持广播公司的版权判决

日期:2017-03-13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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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CJEU)称,欧盟成员国立法不应规定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时通过有线转播不违反版权。

CJEU的此项判决是英国独立电视台(ITV)、英国第4频道和英国第5频道与英国电视流媒体服务商TVC之间一项持续已久的纠纷的最新进展。

该判决也同样适用于在线转播。

之前,ITV与第4和第5频道称TVC免费“实时”流式传输它们的广播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它们的版权。

ITV和其他广播电视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起诉TVC侵犯了它们的电影和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并称英国法律明文禁止以这样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

英国高等法院请求CJEU对第2001/29指令第3条(1)款中“向公众传播”概念的解读作出初步判决。

2013年,CJEU确认了在线流式传输属于“向公众传播”。

随后,英国高等法院作出判决称,TVC侵犯了广播电视公司的版权,但TVC可依据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案》第73条的规定进行辩护。

第73条为“通过有线方式接收并转播无线广播”。

广播公司上诉至英国上诉法院,对TVC依据第73条进行的辩护提出异议。

英国上诉法院在向CJEU进一步寻求意见期间暂缓了该上诉程序。

CJEU在3月1日的判决中解释称,该指令的目的在于“为作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因此从保护的角度来说,“向公众传播”的概念必须进行宽泛解释。

CJEU称,“在当前的案件中,诉讼中存在争议的转播并不属于任何规定的例外和限制情形。”

CJEU总结称,该指令尤其是“获取有线广播服务”的概念必须被解释为不到制定以下国内立法——“通过有线(包括网络)实时转播”不侵犯版权。

ITV、第4频道和第4频道发布联合声明称:“我们很高兴CJEU在判决中称未经授权,他方不得在线或通过有线方式转播我们的节目。”

它们还称,知识产权保护使得英国原创电视内容投资实现利益最大化并可“预防搭便车”。

声明称,英国政府确认第73条已没有意义,将2016至2017年《数字经济法案》中予以废除。

声明称,“CJEU作出判决之后,我们期待政府能立即批准废除第73条,因为政府曾向议会承诺过这一点。”

(编译自worldip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