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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协议生效影响欧洲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日期:2008-05-0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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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5月1日,旨在降低欧洲专利翻译费用的《伦敦协议》生效。目前已有13个《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批准书。此外,瑞典亦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该协议。

 

  在《伦敦协议》生效之前,申请人在其欧洲专利授权后,要想在各成员国生效,须将欧洲专利文件翻译成这些国家的官方语言,并提交给各成员国。这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额外经济负担。据悉,此项翻译费用合计高达专利费用总额的40%,平均约为3,800欧元。

 

  《伦敦协议》通过引入一种新的专利文件翻译制度,为申请人节省大量资金。根据《伦敦协议》第1(1)条的规定,任何官方语言中包含欧洲专利局(EPO)官方语言之一的成员国,应取消对欧洲专利的翻译要求。根据《伦敦协议》第1(3)条的规定,如果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中不包含EPO官方语言之一,则有权要求申请人将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指定的一种官方语言。此外,根据《伦敦协议》第1(2)条的规定,这些国家还可以要求申请人将欧洲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全文翻译成该国指定的一种EPO官方语言。对于未指定任何语言的成员国,申请人则无须提交说明书译文。

 

  目前,《伦敦协议》适用于上述已向欧洲专利组织交存批准书的13个国家,且这一范围将继续扩大。所有2008年5月1日以后(含当日)授权的欧洲专利进入这13个国家时适用该协议的规定。但有些国家(如瑞士)将专利适用范围扩大到2008年2月1日以后(含当日)授权的欧洲专利,有些国家甚至将此适用时间起点提前到2007年12月1日。具体的已加入《伦敦协议》各成员国对译文的要求以及适用范围如表1所示。

 

  《伦敦协议》的生效对于追踪进入国家阶段的欧洲专利法律状态有一定影响。目前要确定欧洲专利是否已进入国家阶段,最可靠的方法是查看申请人向成员国提交译文的有关记录。目前,丹麦、葡萄牙和意大利等国家向EPO的法律状态数据库提供这些数据。当然这种追踪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的方法不适用于爱尔兰和英国等以EPO官方语言之一为使用语言的国家。

 

  《伦敦协议》生效后,对于所有官方语言包含EPO官方语言之一的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和瑞士),追踪进入这些国家的欧洲专利法律状态将受到影响。因这些国家现已取消提交译文的要求,故无法获取提交译文的信息。预见到这一问题后,EPO已及时寻求到一种解决方法,即自2007年11月起,引入向EPO法律状态数据库提供“授权后数据”的方法。此解决方法覆盖所有成员国,因此这种方法甚至要优于依靠提交译文的信息追踪欧洲专利法律状态的方法。(何艳霞)

 

1 《伦敦协议》成员国对译文的要求以及适用范围

 

国家

说明书全文

译文要求

权利要求书

译文要求

适用于

英国

2007121日以后(含当日)授权公告的欧洲专利

瑞士

列支敦士登

200821日以后(含当日)授权公告的欧洲专利

卢森堡

摩纳哥

法国

德国

200851日以后(含当日)授权公告的欧洲专利

克罗地亚

丹麦

冰岛

荷兰

英语

克罗地亚语

丹麦语

冰岛语

荷兰语

拉脱维亚

斯洛文尼亚

拉脱维亚语

斯洛文尼亚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