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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古汇力诉中智公司及上海分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日期:2008-04-2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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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备受关注的“我国人力资源管理软件著作权侵权第一案”取得进展。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古汇力)诉张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完成证据保全,法院将指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8年2月底,原告万古汇力以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张某、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公司)、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智上海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3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判令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因调查取证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令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离职高管颖带走公司核心软件 

  万古汇力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的研发,--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eHR-Soft)V2000(下称eHR-Soft2000系统)是该公司历时5年,耗资近千万元于2001年初研发成功,并于2001年6月7日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该软件系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人。eHR-Soft2000系统赢得了许多包括世界500强企业在内的众多公司的认可和信任,典型用户包括GE医疗、福特汽车、拉法基、可口可乐、百事可乐等著名企业。1999年9月根据业务的需要,万古汇力在上海设立了分公司。 

  原告诉称,2001年11月9日至2003年7月1日期间,原告将张某聘为万古汇力上海分公司员工,任IT工程师,负责原告客户的eHR-Soft2000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等工作。为便于工作的展开,及时解决由张某负责的原告客户的一些特殊要求,对该软件系统进行相应的修改,原告将该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告知了第一被告张某。2003年7月1日,张某从原告公司辞职后即到第三被告中智上海公司软件部工作,负责为中智公司内各公司及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软件系统支持,并在2004年因定制“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软件”等方面工作业绩突出,被授予“总经理特别奖、员工特别贡献奖”。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从2004年开始即在公司内部管理和对外提供外包服务中使用eHRMS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原告的eHR-Soft2000系统相似。 

  两大线索质疑侵权 

  “我们通过两方面线索认为被告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万古汇力总裁鲍鹏表示,一方面,该公司上海分公司员工张某于2003年7月突然离职加入中智上海公司。张某于2004获得中智公司总经理特别奖,当时其担任职位是软件部部门经理。但是,对张某进行表彰的1、2点中的内容引起万古汇力的怀疑:“1、定制——中智(上海)薪资管理系统,该软件将原先薪资发放功能,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功能合二为一。通过新系统,做到了雇员的薪资发放和个人所得税的数据录入同步完成,真正实现了企业统一、快捷的人力资源管理。2、为客户公司定制——“薪资管理软件”,针对客户量身定制设计高效薪资系统,主要客户包括“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拜耳(上海)聚合物有限公司、拜耳(上海)聚氨酯有限公司、拜耳涂料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泰瑞达(上海)有限公司、欧姆龙自动化(中国)集团”等,实现了人力资源外包在软件系统上的有力支持。”根据张某的获奖理由,鲍鹏认为张某在一年之内不可能很快开发出新的一套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他怀疑其是万古汇力的系统。另一方面,2004年至2007年间万古汇力陆续从客户处得到反馈信息:中智公司对外服务使用万古汇力的eHR-Soft2000系统,而且他们在中智公司网络上对外宣传销售该软件,其介绍内容和万古汇力的介绍材料极其相似。

   “直至今天,中智公司有关该软件介绍的网页仍是与万古汇力近似的内容。”鲍鹏表示,中智公司的行为给万古汇力造成了极大损失。 

  签订保密协议防患于未然 

  虽然是员工跳槽泄密引发的侵权行为,此案原告却以软件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在采访时,鲍鹏透露,公司之前并未与该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对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会员王兰胜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应与掌握其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的高管员工在先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合同。并在该员工劳动合同到期前或是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使该员工与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脱离(脱密期),以防其泄密或是将这些文件带到同行业企业。王兰胜认为,这样做是要让企业从制度上减少其离职的员工因泄漏商业秘密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