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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刚获千万元赔偿后,另一起3000万元维权案31日开庭

日期:2017-09-01 来源:知产力 作者:lvesDura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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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纽巴伦(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纽巴伦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城鹏运动鞋店(下称城鹏运动鞋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新百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纽巴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00万元;城鹏运动鞋店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纽巴伦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知产力了解到,该案涉及注册商标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冲突与共存的问题,并且双方曾围绕各自N字系列商标多次过招,立案之后即已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新百伦公司N字母标识能否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进行保护、纽巴伦公司对“斜杠N”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N标识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等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法庭辩论。知产力了解到,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新百伦诉称

纽巴伦侵犯“N”字知名商品装潢

新百伦公司诉称,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拥有的new balance运动鞋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便进入中国市场,经过广泛宣传,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在2004年之前,new balance运动鞋在中国已经构成知名商品。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突出使用了大写的英文字母“N”标识。经过长期、广泛的品牌宣传及经营,鞋两侧中央位置靠近鞋带处的“N”标识这一装潢已经与new balance运动鞋产品形成紧密联系,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首要标识,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特有装潢”。

在新平衡公司诉泉州市纽班伦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纽班伦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判决生效之后,纽班伦公司并未按时履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法院判决中确定的赔偿义务,并于2013年将第4236766号“”等商标转让给纽巴伦公司,二者为关联公司。

此后,纽巴伦公司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新百伦公司知名商品装潢的运动鞋。

新百伦公司认为,纽巴伦公司陈述其N图形商标的右下角有两条细线,构成了其商标的显著特征,并且其一直保持该显著特征。但实际上,N字母套有的外框,比例明显大于两条细线,显著性更大。被告实际使用N字母时有外框,而其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没有外框,可以表明其改变了商标的显著特征。被告突出展示了N装潢,消费者在隔离比对,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N装潢就是消费者的主要区分标识。其诉请的是保护new balance运动鞋两侧N字母标识,是文字和位置等相结合的整体形象,有别于单纯的N字母标识。装潢有赖于商品本体的鞋侧面。而商标并不限于特定商品。从审查内容来看,装潢也不仅限于相同或近似商品。

此外,该案也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法律规范冲突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司法判决认定,在后商标权可以吸收在先的装潢,原告有权选择主张装潢权和商标权。

纽巴伦公司明知new balance运动鞋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侵权运动鞋在鞋两侧使用与new balance运动鞋“N”标识相近的图案造成了大量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享有的知名商品装潢权。

纽巴伦辩称

拥有“N”字系列注册商标权,系合法使用

纽巴伦公司辩称,其享有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第997335号、4236766号“”商标,第11247639号“”商标、第3954764号“”商标专用权。其中,注册在皮鞋类别的第997335号“”注册商标,早在1995年8月即已提出申请,并于1997年5月8日获准注册。第997335号、4236766号、第3954764号“N”字系列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及核准注册后,新平衡公司均对此提出过异议或无效申请,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或侵犯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在先权利”,但均未予以支持。

纽巴伦公司在“N”字系列商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在生产、销售的鞋类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系依法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非作为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使用。同时,其在商品、商品包装上组合使用了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他注册商标,更加强了识别该商品来源于纽巴伦公司的作用。

新百伦公司关于侵犯知名商品装潢的主张缺乏法律请求基础

纽巴伦公司辩称,2007年3月14日,新平衡公司申请注册第5942394号“”商标,并于2016年9月13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新百伦公司主张其使用N字系列商标的行为在N字母装潢已成为注册商标后仍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本身即缺乏法律请求基础。

第一,新百伦公司在其运动鞋产品上使用商品装潢的行为并不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在其未经司法认定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以使用。

第二,注册商标的专用性、排他性高于商品装潢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2007年3月14日,新平衡公司将其N字母装潢申请注册为第5942394号“”商标,并于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纽巴伦公司曾以该商标与其在先已核准注册的第997335号、4236766号 “”系列注册商标构成混淆、近似为由,提出异议。该案经过行政诉讼,认定新平衡公司在运动鞋上对字母N在中国境内进行了长期宣传、使用,其N标识不会与被告纽巴伦公司第997335号、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混淆。

在N字母装潢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对于同一客体即N字母,已经产生了实质上的权利变化,由普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给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装潢这一民事权益进而上升至专门法《商标法》所赋予的注册商标专有权这一民事权利。该案应适用《商标法》审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而非不正当竞争纠纷。

此外,被告的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日为2004年,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跑鞋、运动鞋等。根据已生效的行政裁定以及司法判决,即使原告的N字母标识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其形成时间也晚于被告第4236766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故被告的注册商标使用行为不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权利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所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在先权利。故被告纽巴伦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不正当竞争意图,客观上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