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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WORKS”商标终无效

日期:2019-03-13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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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平衡在先权益与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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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着注册使用在农业机械、割草机、收割机等商品上的一件商标,同位于江苏省的两家企业产生了一场商标纠葛。


近日,双方纠纷终审有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宝时得公司)上诉,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江苏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博公司)的第11170455号“GREENWORKS”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冲洗机、发电机、清洗设备等其他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为2012年7月5日,指定使用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的气压控制器、清洗设备等第7类商品上。后经商标异议程序,原商标局于2016年4月7日作出准予诉争商标注册的决定并重新公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7日,现注册人为格力博公司。


2016年4月11日,宝时得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在电动工具和农业机械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其“WORX”与“GREENWORX”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的影响。


格力博公司答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系于2009年开始使用,且诉争商标与宝时得公司的引证商标完全不同,不存在摹仿行为;同时,宝时得公司在第7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并未进行实际使用,格力博公司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2017年3月2日,原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农业机械、割草机、收割机、割草机用刀、切草机、切草机刀片、锯台(机器部件)、锯条(机器部件)、机锯(机器)、空气压缩机等商品(下统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他核定商品上予以维持。


宝时得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未能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宝时得公司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据悉,针对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格力博公司亦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诉争商标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格力博公司在清洗机、扫雪机等商品上已对“GREENWORKS”商标进行了使用,且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后,格力博公司对诉争商标进行了持续、大量的宣传使用,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电动清洗机械和设备等商品上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相关公众在客观上已能够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据此,法院终审驳回宝时得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