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知产速递 > 版权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厦门音乐版权案今开庭 8家KTV遭索赔120万元

日期:2009-08-19 来源:东南新闻网 作者: 浏览量:
字号:
        “音著协提出一首歌一万元的赔偿标准,我们不能接受。如果这个主张成立,厦门任何一家KTV都将支付几亿元的使用费。”今天上午,厦门8家KTV涉及侵犯著作权人利益遭到起诉的案件在中院开庭。在提交给法庭的答辩书中,一名应诉的KTV代理人表示了如上的言论。

  据了解,此次厦门有8家KTV(包括哈乐音典量贩式KTV、魅力元素量贩式KTV、水晶之约主题KTV、歌橙自助式KTV星光大道店、搜朋自助式KTV、歌橙自助式KTV湖里店、音乐之声自主式KTV、欢乐星自助式KTV)因侵权使用卡拉OK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告上法庭;同一天,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语同声)也将这些卡拉OK经营场所告上法庭。据悉,两权利人皆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这8家场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20万元。

  同时,音著协提出“侵权制作财产权纠纷”成为8家厦门自助KTV被起诉的共同理由。8家自助KTV均使用了5首歌曲,即 《好人一生平安》、《走四方》、《牧羊曲》、《弯弯的月亮》、《大海啊故乡》;而天语同声称其取得了“SHE”的《不想长大》、《Super Model》、《不作你的朋友》、《天灰》、《月桂女神》五部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专属授权,所以对这几家KTV提出起诉。

  记者从其中两家KTV公司的代理人处了解到,哈乐KTV和水晶之约KTV认为音著协并没有资格向KTV公司主张权利。因为按国家版权局的规定,音著协代为维护的是词、曲作者的权利;且从相应作者的授权看,只授予相关的广播权等方面的维权,并没有本案所涉的放映权。本案MTV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属于制片人,并不属于词、曲作者。因此,音著协是无权向KTV公司主张权利的。

  同时,这两家代理人表示与其他恶意侵害权利人直接获利对比,作为KTV的经营者并未直接从使用相应作品中获利,也不会因在KTV包厢中使用作品,而使该作品的发行量降低,相反,KTV中的使用可以使该作品的知名度增加,促进它的发行量,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双方是可以双赢的。两家KTV公司认为音著协和天语同声提出的赔偿并不合理。

  据了解,音著协在全国各地的维权诉讼已陆续展开,到目前为止,胜诉率百分之百。(厦门商报 记者 倪立婧 通讯员 谢爱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