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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地图相似著作权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3-09-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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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民终14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火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娱美德有限公司(WemadeCo.,Lt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传奇IP(ChuanQiIPCo.,Ltd.)。


原审被告:浙江冰峰科技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杭州火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之公司)、江西贪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贪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娱美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美德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以下简称传奇IP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冰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峰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火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峻、李婷,贪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王坤,被上诉人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原审被告冰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火之公司、贪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火之公司、贪玩公司未侵犯《热血传奇》作为类电作品的著作权。被诉侵权游戏虽然与《热血传奇》在地图设计上构成相似,但被诉侵权游戏仅仅利用了《热血传奇》中部分地图素材作为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该两幅地图不足以构成被诉侵权游戏的基本表达,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侵害《热血传奇》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存在错误。在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明确放弃对《热血传奇》中的美术作品进行单独保护的情况下,应驳回其关于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二)一审判决认定贪玩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有误。“传奇”一词在中国游戏市场长期发展过程中已成为一类游戏题材的代名词,贪玩公司在宣传被诉侵权游戏过程中使用的“传奇”一词仅指明游戏类型,不构成引人误解的宣传。(三)火之公司、贪玩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退一步说,即使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四)娱美德公司已将其对《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份额转让给传奇IP公司,故其对《热血传奇》不再享有可保护的竞争权益,不具有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的主体资格。二审庭审中,火之公司、贪玩公司明确不再主张前述第(四)项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辩称


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共同辩称:(一)地图系权利游戏动态连续画面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可供玩家重复进入,系游戏画面的主要构成部分。被诉侵权游戏复制了权利游戏中知名度最高的两大城镇地图,一审判决基于此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侵害了权利游戏的改编权正确。(二)游戏行业内提及“传奇”一词均指向《热血传奇》游戏,而非指称某种游戏题材,贪玩公司使用“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等说法宣传被诉侵权游戏,系攀附《热血传奇》吸引玩家,一审判决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正确。(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合理。综上,请求驳回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冰峰公司述称,其未参与游戏运营,亦未帮助火之公司、贪玩公司运营游戏,一审判决针对冰峰公司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判。


一审原告诉称


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火之公司、冰峰公司、贪玩公司:1.立即停止侵害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著作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带向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支出暂计人民币(下同)8750万元;3.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查明娱美德公司在本案中已经不具备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故对其此部分起诉予以裁定驳回,对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的诉讼继续予以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权利基础


(一)关于《热血传奇》相关著作权权属


2001年5月24日,大韩民国(以下简称韩国)计算机程序审议调整委员会出具《程序登记证》,程序登记序号:2000-01-14-7140,该证书记载:登记程序名称或标题:传奇Ⅱ(热血传奇),程序创作时间:2000.09.01,程序登记日期:2000.11.10,程序著作者姓名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拓士公司)。


2003年8月18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软著登字第01392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登记号为2003SR8834,软件名称: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简称:Mir2游戏软件]1.0,著作权人为娱美德公司和亚拓士公司,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首次发表日期:2000年8月22日。


2016年3月25日,亚拓士公司向娱美德公司发送《关于确认赋予未达成协议的许可之事实的函》,包括以下内容:“本公司与娱美德公司为THELEGENDOFMIR的共同著作权人。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THELEGENDOFMIRIII(《传奇3》)客户端游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


2017年5月18日,娱美德公司在韩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一项议案为批准《分立计划书》,拟通过分立公司的“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或《传奇2》)、“THELEGENDOFMIRIII-ei”(《传奇3》)业务部门而设立新的公司。根据上述《分立计划书》,新分立的公司名称为“株式会社传奇IP”,设立基准日为2017年5月19日。转移标的IP目录中包括韩国第2000-01-14-7140号“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和中国第2003SR8834号“LegendofMIR2(传奇)游戏软件”著作权。


2017年7月18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出具第S-2000-007140-5号《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证》,该证书记载:2017年7月17日,THELEGENDOFMIRII《热血传奇》著作权登记权利人由娱美德公司变更为传奇IP公司,登记事项为因2017年5月19日法人分立,著作财产权持有份额的一部分转移。


2019年1月25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亚拓士公司诉娱美德公司请求停止侵害LegendofMirⅡ等著作权之诉一案作出判决(20177GAHAP5534004),涉及如下认定内容:因公司的物之分立发生的权利义务继承,不以另行的转让行为为前提,因为是由于公司分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效果,与属于特定继承的转让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即,分立的效力其特性上为一揽子继承,因此分立计划书中记载为分立标的权利义务,无需经关于个别财产的转移程序,即由分立后新设公司当然继承……应当认为,2017年5月23日以后,关于涉案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随着物之分立已转移到传奇IP公司……同日,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就亚拓士公司诉传奇IP公司请求停止侵害LegendofMirⅡ等著作权之诉一案作出判决(2017GAHAP5576442),亦有如上认定内容。


传奇IP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承诺,如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取得赔偿金,将依约与亚拓士公司分配。


(二)《热血传奇》游戏概述


《热血传奇》(早期又称《传奇2》,英文名LegendofMir2)是由娱美德公司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MMORPG),由案外人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于2001年在中国推出。


游戏背景为曾经有各种生物生活在神秘的玛法大陆,人类弱小而被迫建立各种组织,以便抵抗野兽和怪物。人类在神秘种族的帮助下,开始了他们漫长而悠远的领土扩张和文明建立的过程。突然,玛法大陆大地震,人类选择重建了一个新的首都,取名为“比奇”。当完成首都的建设一切恢复了宁静平和后,被人类驱逐到偏远地带的沃玛与其他种族的兽民又重新出现,人类开始四处召唤英雄,准备书写玛法大陆上英雄历史的新一页。


《热血传奇》具有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后增加刺客作为第四种职业)。战士以强有力的体格为基础,擅用剑法及道法等技术,对魔法的防御能力相对较低。法师以长时间锻炼的内功为基础,魔法攻击卓越,但体力较弱,防御能力较低。道士以强大的精神力作为基础,可以使用治疗术,博学多知,能使用剑术和魔法,用毒的能力最强。


《热血传奇》自2001年面世至今一直具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市场认可度。2013年《热血传奇》荣获金翎奖“玩家最期待的网络游戏”、2014年荣获17173中国网络游戏风云榜长青奖、行业特别贡献奖十强、新浪中国游戏排行榜年度最受玩家喜爱奖、2015年中国游戏产业年会年度十大最受欢迎客户端网络游戏。


《热血传奇》游戏官方网站首页“玩家互动”中开辟有“热血通讯社”专栏,其中包括2016年1月6日题为《1.80经典回归一区与你一起跨年》、2015年8月18日的题为《通讯社记者齐贺热血传奇十五年》、2015年7月22日题为《热血传奇》、2014年7月18日题为《相识十四年经典十四年传奇》、2014年3月27日题为《热血传奇,我恋你13载》、2014年2月12日题为《2014献给热血传奇--传奇梦》、2013年12月25日题为《细说热血传奇2013这一年》等文章,涉及到该游戏已经连续运营十余年、“热血传奇,我们的征程,青春在此,与众不同”“无兄弟不传奇,永远的兄弟,永恒的传奇”“传奇是我玩过的第一个网游,热血传奇就是传奇”等内容。


(三)《热血传奇》游戏内容


1.(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306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2016年2月16日、2月17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公证员与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使用公证处的台式计算机,在确认该计算机并未预存有任何与《热血传奇》《传奇霸业》游戏有关的内容后,启动该计算机IE浏览器,进入百度网站,在搜索栏中键入“热血传奇”,得到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选中“延续15年PK激情!《热血传奇》15周年庆荣耀启幕!”这一搜索结果,并点击进入,该网页的网址显示为“mir2.sdo.com”。


进入该网页页面后,网页上方显示有“热血传奇15”字样并设置有“首页”“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页面居中左侧设置有“游戏下载”“礼包激活通道”“注册账号”“我要充值”等项目,其中“游戏下载”的客户端下载选项卡中包括完整客户端下载,标有版本注释《热血传奇》完整客户端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该网页面底部显示有“盛大游戏”图标、以及“盛大游戏官网”“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等字样。


进入首页后,依次点击页面导航栏上“新手指南”“高手进阶”“精彩下载”“玩家互动”等选项及各下拉菜单中选项并进入相应的页面。其中“新手指南”菜单包括“新手引导”“职业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地图指南”“游戏怪物”等选项。


“新手引导”下又包括“客户端注册”“网页注册”“下载”“安装”“界面介绍”“操作指南”。“职业介绍”中包括“战士”“法师”“道士”“刺客”。“魔法技能”中包括“战士技能”“法师技能”“道士技能”等,其中“战士技能”有“基础剑术”“攻沙剑术”“刺杀剑术”“半月弩刀”“野蛮冲撞”“烈火剑法”“狮子吼”“逐日剑法”;“法师技能”有“火球术”“抗拒火环”“诱惑之光”“地狱火”“雷电术”“瞬息移动”“大火球”“爆裂火焰”“火墙”“疾光电影”“地狱雷光”“魔法盾”“圣言术”“冰咆哮”等;“道士技能”包括“治愈术”“精神力战法”“施毒术”“灵魂火符”“召唤骷髅”“隐身术”“集体隐身术”“磁灵活”“神圣战甲术”“心灵启示”“困魔咒”“群体治愈术”“召唤神兽”等。


“装备物品”包括“武器”“盔甲”“套装”“饰品”“藏宝图”“任务道具”“普通道具”“其他道具”。其中武器又分为“各职业通用武器”“战士武器”“道士武器”“法师武器”等,“各职业通用武器”有“木剑”“乌木剑”“鹤嘴锄”等,“战士武器”有“八荒”“凌风”“井中月”“裁决之杖”等;“道士武器”有“半月”“银蛇”“龙纹剑”“逍遥扇”“玄天”等;“法师武器”有“海魂”“偃月”“魔杖”“血饮”“骨玉权杖”“龙牙”等。“盔甲”包括“各职业通用盔甲”“战士盔甲”“法师盔甲”等,“战士盔甲”又包括“重盔甲”“战神盔甲”“天魔神甲”“雷霆战甲”等;“道士盔甲”包括“灵魂战衣”“幽灵战衣”“天尊道袍”“天师长袍”等;“法师盔甲”包括“魔法长袍”“恶魔长袍”“法神披风”“霓裳羽衣”等。“套装”包括“雷霆系列套装”“战神系列套装”“狂雷系列套装”“烈焰系列套装”“圣魔套装”“通云套装”等。“饰品”包括“戒指”“项链”“手镯”“手套”“靴子”“腰带”等;其中,“戒指”包括“古铜戒指”“六角戒指”“珍珠戒指”“道德戒指”“麻痹戒指”等;“项链”包括“金项链”“灯笼项链”“魔鬼项链”“凤凰明珠”“蓝翡翠项链”“幽灵项链”“魔鬼铃铛”等;“手镯、手套”包括“铁手镯”“魔法手镯”“黑檀手镯”“战神手镯”等。“道具”包括“金创药”“超级金创药”“魔法药”“祝福油”等。


“地图指南”包括“比奇”“盟重”“苍月岛”“毒蛇山谷”“沃玛”“白日门”“封魔谷”“魔龙城”“卧龙山庄”“狐月山”。其中,“比奇”包括“比奇城堡”“银杏山谷”“边界村”“半兽人古墓”,“比奇”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比奇老兵”“武馆教头”“书店老板”“仓库保管员”“屠夫”“边界村药店老板”“白家服装店老板”等。“盟重”包括“沙巴克城堡”“土城”“祖玛寺庙”等,“盟重”出现的非玩家角色(NPC)包括“流浪汉”“盟重老兵”“悦来客栈老板”“服装店老板”“首饰店老板”等。


“游戏怪物”包括“比奇怪物”“盟重怪物”“地牢怪物”“猪洞怪物”“沃玛神殿怪物”“祖玛神殿怪物”等。其中“比奇怪物”包括“鸡”“鹿”“稻草人”“蛤蟆”“多钩猫”等;“盟重怪物”包括“羊”“盔甲虫”“猎鹰”“威思而小虫”等;“地牢怪物”包括“山洞蝙蝠”“洞蛆”“掷斧骷髅”“骷髅战士”等;“猪洞怪物”包括“红野猪”“黑野猪”“白野猪”“虹魔教主”等;“沃玛神殿怪物”,包括“粪虫”“沃玛卫士”“沃玛勇士”“火焰沃玛”“沃玛教主”等;“神殿怪物”包括“蝙蝠和角蝇”“祖玛弓箭手”“祖玛卫士”“祖玛教主”等。


上述公证过程显示,通过“界面介绍”“操作指南”等页面内容,该游戏组成包括主界面、角色图像及介绍、魔法技能、装备物品、道具、地图、怪物等内容。游戏玩家在进入游戏后,选择一个职业角色,通过与敌人、怪物等进行搏斗、买卖、寻宝等各种方式,获得各类装备、武器、宝物、魔法、经验等物品或技巧,在游戏中不断提升自己所选择职业角色的等级。游戏玩家在《热血传奇》游戏中,可以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游戏中所需的各种装备等。


2.(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836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


2016年4月13日、4月14日、4月15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


从《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下载、安装并运行了《热血传奇》游戏客户端(版本:2.0.5.80,更新时间:2015年12月21日)。其中,下载《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进入《热血传奇》游戏的官方网站(mir2.sdo.com)首页,点击页面中的“游戏下载”选项,下拉页面点击“完整客户端下载”下方的“自HTTP下载”按钮;点击页面下方弹出的“运行”按钮后,点击弹出的下载界面中的“开始下载”按钮,该下载界面左上角及右侧均有“热血传奇”标识,游戏版本为20.5.80。运行《热血传奇》游戏的具体操作步骤如下:点击安装在桌面上的《热血传奇》客户端,进入客户端界面,该界面左上角显示“热血传奇”“传奇续章”标识,页面下方显示有“热血传奇”“秒卡·百区”“传奇续章”选项;选定“传奇续章”选项,点击“贺岁区(网通)”右侧的下拉按钮,依次选择“[公测]招财进宝(四区网通)”和“[公测]风云盛世(十八区)”,点击右侧的“进入游戏”;该界面左上角显示“1legendofmir2”,画面中间石门的右下角显示有“传奇续章”标识,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音管[2005]136号”“沪网文(2011)0046-002”“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1。点击客户端界面的“热血传奇”选项,点击“进入游戏”,页面左上角显示“legendofmir2”,页面下方显示“文网进字012号”“新出网证(沪)字002号”等;进入游戏,显示的人物等级为60。


将进入“传奇续章”“热血传奇”游戏后的操作过程制作成视频录像。上述录像中显示了“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男女共六个人物角色、武器、服装、技能、项链、手镯、戒指、道具、怪物、比奇城、沙巴克城、土城等游戏场景、地图、非玩家角色(NPC)、游戏界面、控制方式、特殊功能及设置等内容。


此外,2018年11月12日、13日、14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工作人员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分别通过登录http://mir2.sdo.com/web7/download.html及通过百度搜索“热血传奇”进入官网,下载游戏后对《热血传奇》游戏进行相关的证据保全,亦和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二、关于被诉侵权事实


《火之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简称:盛世遮天)》版本号V3.0.0的著作权登记号为2019SR1032197,登记日期为2019年10月11日,著作权人为火之公司。


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国产网络游戏《盛世遮天》的出版单位为广西金海湾电子音像出版社,运营单位为冰峰公司,

文号为新出审字[2013]892号,时间为2013年7月18日。


2020年6月23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进行公证。操作步骤包括访问zlzz.tanwan.com网页,浏览“真龙主宰”网站相关内容,登录进入游戏,浏览网站内的服务器列表,进入“颠峰87服”,操作游戏。操作过程进行了屏幕录像。


2020年6月30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闸北公证处进行公证。操作步骤包括访问www.tanwan.com网站,并浏览该网站上的一些页面。该网站首页中展示有“真龙主宰-盛世遮天”游戏。网站中展示有贪玩公司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网站中搜索“真龙主宰”,点击“官网”进入新页面,新页面显示的网络地址为“zlzz.tanwan.com”。查看网页中于2020年6月13日所公布的一则合服公告,内容中有关于对多个服务器进行合服的说明,其中合服规则中有“1.同一账号下在多服都拥有角色:合服后玩家登陆还是从合服前的入口登陆,从哪个入口登录则是哪个角色。例如1.2服合服,玩家在这2个服分别有角色,角色名分别为A,B,那么合服后玩家在1服登录则是登录角色A,在2服登录则是角色B。2.角色清理:1)充值=0;2)未登录游戏天数>=5天;3)角色转生一合区服<=3转、二合区服<=3转、三合区服<=3转、四合区服<=4转、五合以上区服<=5转;以上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该角色信息删除。3.永久回收和套装回收处理:合服后永久回收、套装回收可回收数量取两个区合区前剩余数量之和,但是不会超过原有上限。4.合服后沙巴克归属清空,合服后第3天可以攻城,攻城规则保持不变……”等内容。网页中介绍该游戏2019年7月23号上线开始公测。网页中对“真龙主宰-盛世遮天”游戏的介绍内容中还有“游戏中玩家作为精通术法和各种武技,并把两者融合一体的传奇战士……集合了BOSS无限刷……”“即时PK是传奇游戏中最核心的玩法……”“当年兄弟,依旧传奇”“《真龙主宰》是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突破了老传奇的条框……”“首先真龙是一款大型ARPG传奇游戏,操作简单粗暴,还加入了生肖、圣兽等神秘东方色彩的素材,再现传奇情怀,追忆昔日兄弟,体验最纯粹的传奇世界,和往日传奇游戏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多了一只幻兽……”。


2020年6月30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闸北公证处进行公证。操作步骤包括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显示首页网址为www.tanwan.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贪玩公司。


一审庭审中,火之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游戏由其开发完成。火之公司和贪玩公司均认可贪玩公司对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是基于火之公司的授权。


三、关于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冰峰公司抗辩所依据的事实


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有《暗黑破坏神(DIABLO)》电子游戏光盘,出版物包装上标注有“新出音管[1997]192号”。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有《暗黑破坏神2(DIABLOII)》电子游戏光盘,出版物包装上标注有“新出音管[1999]518号”。在出版物内附的介绍文字中有如下描述:“新增了两个全新的角色德鲁伊……他们都拥有独立的30级的升级技能,并有自己的一整套战略和战术。一个全新的完整故事你可在神秘的Barbarrian高地上继续着危险无比的冒险之旅,并在一步步深入魔窟的同时要完成6个有趣的任务……加大了玩家装备收藏箱-比前作中大两倍的装备箱可以让你收藏更多的宝物……新的可镶嵌装备当你将珠宝和魔法石镶嵌在武器或护甲上时,会得到附加更加强大的魔法力量……成百上千的魔法属性——不同等级的魔法物品会提供更加强大和变化多样的魔法属性……你在决定选择哪一个角色时必须知道一些细节……在恶梦和地狱级游戏中,当你的角色死了后,就会丢失一定的金子和经验点数。在新游戏中,如果你在角色死亡的地方发现了他,你可以重新找回一些你丢失的东西……物品交换:在新游戏中,你可以在两套风格迥异的武器装备之间进行切换(比如,右手和左手物品的设置)”等。


《暗黑破坏神2》的运行界面中,左右下角分别有红色蓝色显示两个球形,其中红色球形代表游戏角色的生命值,蓝色球形代表游戏角色的魔法值。游戏中可选职业包括“亚马逊女战士”“刺客”“巫师”“野蛮人”“游侠”“女巫”“德鲁伊”等,不同职业有不同的装备属性倾向,有不同的技能。游戏地图中在城镇区设计有安全地带,以及野外危险领域,副本地图有如鲜血荒野、邪恶墓穴等。游戏中的NPC包括“沃里夫”“卡莎”“吉德”“查尔西”“传送点、阿卡拉”“德卡德·盖恩”等,各自有不同的功能。游戏过程中若角色死亡,会呈现倒地状态,并会掉落一定的装备;游戏中的怪物死亡后亦会掉落物品,玩家可以拾起并装备物品。


在《奇迹MU》《地下城与勇士》《完美世界》《征途》《天龙八部》《QQ华夏》等其他角色扮演类游戏中,玩家均可以通过游戏设定的过程不断成长升级。


2019年7月12日,火之公司(甲方)与冰峰公司(乙方)签署“《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著作权及发行运营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盛世遮天》游戏(著作权人和运营单位均为冰峰公司,游戏出版文号为新出审字[2013]892号)著作权及发行运营权转让给甲方。2019年8月1日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冰峰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简称:盛世遮天]v1.0”“冰峰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简称:盛世遮天]v2.0”的著作权已经登记为火之公司,登记的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


2021年1月4日,冰峰公司分别向火之公司和贪玩公司通过邮政EMS快递寄出函件,称《火之盛世遮天网页游戏》使用了其为《冰峰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输的出版审批文号,而两款游戏完全不同,要求立即停止相应行为。后两份快递均未妥投而被退回。


2021年4月1日,浙江旭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玩公司)(甲方)与火之公司(乙方)签署和解协议一份,约定:“鉴于:①亚拓士公司与娱美德公司共同拥有《LegendofMirII》(中文名《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著作权。②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依据相关协议、授权文件获得亚拓士公司授权享有《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性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③甲方于2020年12月8日获得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针对《传奇》PC端维权的权利,以及基于维权目的开发、运营《传奇》作品PC端非官方版本并进行转授权、分授权,收取合法化费用的权利。④本协议签署前,火之公司已开发并通过贪玩公司等第三方联合运营了《盛世遮天》《真龙主宰-盛世遮天》等命名游戏(软著证书登记号:2013SR001127,版号批文:新出审字[2013]892号,ISBN:978-7-900521-04-0,以下称为‘争议游戏’),争议游戏可下载客户端在PC上进行游戏,现经双方协商和谈判,达成本和解方案如下:1.甲乙双方就争议游戏达成和解,各方共同确认乙方向甲方支付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作为和解金,以获得甲方对乙方及争议游戏相关运营方在争议游戏自商业化运营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称‘谅解期间’)开发、运营争议游戏的谅解。2.谅解期间内甲方同意豁免并授权乙方在争议游戏及争议游戏推广宣传中使用《热血传奇》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人物角色、武器、服装、项链、手镯、戒指、技能、其他道具、怪物、NPC、功能界面、操作方式、地图、特殊设计、防具等)以及表明该种授权关系的宣传用语(如《热血传奇》正版授权等字样)……”


四、关于被诉侵权规模


zlzz.tanwan.com网站上显示有《真龙主宰-盛世遮天》游戏的服务器列表,2021年4月1日网页上显示的服务器编号总量为9279。


zlzz.tanwan.com网站对历次合服情况均发布了公告。公告显示:截止2021年4月总计合并了约9000个区服。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从本案的管辖权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火之公司、冰峰公司住所地均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本案的法律适用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中,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侵权诉讼要求保护涉案著作权,本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案中传奇IP公司所指控改编、发行被诉侵权游戏的行为均发生于2021年6月1日之前,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期间也位于该日之前;在传奇IP公司未作指控的前提下,该院对该日后的同名游戏是否构成侵权将不进行审查,故本案著作权侵权指控部分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不正当竞争指控,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可主张著作权以及可主张的权利范围;二、在亚拓士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前提下,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一审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三、被诉侵权游戏是否使用了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四、火之公司、贪玩公司是否构成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五、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指控是否成立;六、火之公司关于已经达成和解的抗辩是否成立;七、若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指控成立,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在案证据及在先司法判决均认定娱美德公司原与亚拓士公司共同享有《热血传奇》(包括中文版及后续更新版本)著作权,后娱美德公司的权利由传奇IP公司承继。火之公司、贪玩公司与冰峰公司对该节事实亦无争议,该院予以确认。娱美德公司、亚拓士公司、传奇IP公司均为韩国公司,而中、韩两国均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故其相应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可以在我国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传奇IP公司主张《热血传奇(中文版)》运行时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可按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类电作品进行保护,火之公司、贪玩公司与冰峰公司对此无异议。该院考虑到该游戏运行时所呈现出的独创性表达与类电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的近似性,适用我国著作权法有关类电作品的相关规则来为《热血传奇(中文版)》运行时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提供保护,对此不再赘述。


《热血传奇(中文版)》系在《热血传奇》基础上汉化翻译而来,属《热血传奇》的演绎作品。火之公司、贪玩公司辩称鉴于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作品为《热血传奇(中文版)》,故仅能就其相比于《热血传奇》原版所新增的独创性表达主张权利,在本案中不能主张原版中所包含独创性表达。对此该院认为:《热血传奇(中文版)》作为《热血传奇》的演绎作品,其中必然包含着《热血传奇》的独创性表达,同时融入了新的独创性表达。但无论是《热血传奇》还是《热血传奇(中文版)》,其中所包含独创性表达的权益主体是一致的,即均是传奇IP公司(转让前为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也均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权益主体,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可以主张《热血传奇(中文版)》中所包含的全部独创性表达,即包括原包含于《热血传奇》中的独创性表达和经演绎之后产生的新表达,传奇IP公司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本案中,首先,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亚拓士公司2016年3月25日向娱美德公司回复的公函中已经表明娱美德公司与亚拓士公司“享有共同或单独应对《热血传奇》客户端游戏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权限”。据此,应当认定亚拓士公司已经同意娱美德公司可单独以自己名义以《热血传奇》著作权为权利基础提起侵权之诉。作为娱美德公司的权利继受人,传奇IP公司自然也具备起诉的资格。其次,本案诉讼中,传奇IP公司明确承诺,若经诉讼取得赔偿,将依约与亚拓士公司进行分配。故,亚拓士公司虽未参加本案诉讼,但不影响其共有权利的保护。传奇IP公司对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可单独提起诉讼。


关于争议焦点三,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本质是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也仅及于独创性表达。某客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不意味着其中全部内容均将被权利人垄断;相反,其中所包含的思想、公有领域表达等非独创性表达的内容仍可为他人自由使用。因此,认定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关键在于: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以受专有权利控制的形式使用了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传奇IP公司从四个层面,即场景关联(包括地图、怪物、NPC)、角色关联(六角色设定、角色属性参数项设计、技能、装备)、玩法关联(基本操作及角色动态、野战PK与攻城战等交互玩法)、界面(功能设定界面、角色死亡界面)四个方面,将权利作品《热血传奇(中文版)》与被诉侵权游戏《盛世遮天》(在案证据表明,被控侵权游戏在宣传运营过程中使用的名称包括“真龙主宰-盛世遮天”“真龙主宰”“盛世遮天”等,各名称均指向同一游戏,该院以下比对过程中不作区分,统一称为被诉侵权游戏)进行了比对,并制作了比对表,一一列明了其所主张构成近似的游戏元素。火之公司与贪玩公司亦制作了比对表,对传奇IP公司的主张予以反驳。基于本案实际,结合诉辩双方意见,该院从传奇IP公司所比对的四个方面审查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审查过程中该院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传奇IP公司所主张的元素近似性本身是否成立;其二是构成近似的元素及元素的组合是否构成权利作品的独创性表达。


(一)场景(地图、怪物、NPC)


1.关于地图


经一审比对,权利游戏中的“魔龙城”与被诉侵权游戏的“和平村”在布局上基本一致,三个入口外观分别基本一致,城内服装店、武器店、药店等建筑位置与外观分别相近;权利游戏中的“比奇城”与被诉侵权游戏的“中州皇城”在布局上基本一致,四个入口外观分别基本一致,城内多个建筑位置与外观分别相近。


权利游戏中的“魔龙城”与“比奇城”地图设计体现了游戏开发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在玩家操作游戏的过程中会以连续动态画面的形式呈现出来,故属于独创性表达。被诉侵权游戏构成对该部分独创性表达的使用。


2.关于怪物与NPC


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游戏中有部分怪物和NPC在名称上相同或相近。例如,两游戏中均有名为“鸡”“红野猪”“黑野猪”“牛魔王”“黄泉教主”等的怪物;权利游戏中有名为“猎鹰”“狼”等的怪物,和名为“首饰店老板”“服装店老板”的NPC,而被诉侵权游戏中有名为“沙漠孤鹰”“沙漠狼”等的怪物,和“首饰店老板娘”“服装店老板娘”等的NPC。部分怪物与NPC在外观上具有相近的设计特征,例如二者均存在手持链球的猪形怪物,“牛魔王”均带有紫色的飘带等。


传奇IP公司在比对过程中,并未主张地图、怪物、NPC三者之间、及三者与玩家之间的关联交互关系[例如,进入地图具体条件(如角色等级要求、进入时间、进入消耗等),在地图何处可以找到何种NPC领取何种任务、任务完成的奖励;怪物在地图中的分布与属性、击杀可掉落的装备]等构成独创性表达,亦未对此进行比对。


该院认为:前述怪物或NPC的名称本身过于简短,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单纯在游戏中设计某一种或有限种类的怪物、NPC也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对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及由其决定的游戏情节达到一定创造性高度时方可构成独创性表达。对权利游戏而言,仅对前述经比对的怪物与NPC本身的选择尚难以直接构成独创性表达,故被诉侵权游戏中存在前述被诉怪物与NPC并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同时,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中前述怪物与NPC本身呈现在画面中的形象虽存在相近之处,但尚不足以认定二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二)角色(六角色设定、角色属性参数项设计、技能、装备)


1.关于角色设定与属性参数项设计


经一审比对,权利游戏中包含了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分别有男女,共计六个角色;被诉侵权游戏中不区分职业。权利游戏中的角色属性包括体力值、魔法值、当前经验、攻击、防御、精确度、敏捷度等,被诉侵权游戏中角色属性包括生命、魔法、经验、攻击、防御、准确、闪避等。权利游戏与被诉侵权游戏中角色更换武器、服装后外观会变更,但在属性界面上角色站立的姿势不变。


传奇IP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游戏的单职业设定能够与权利游戏中的战士、法师、道士三种职业主要设定一一对应,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前已有在先表达可知,在游戏中设定不同职业,角色分为男女,角色属性包括经验值、生命值、魔法值、攻击力、防御力、精确度、敏捷度等;使用技能、武器、衣服等可以为角色属性增益;游戏角色的各种属性、装备及其属性会随着等级的提升而提升;游戏角色更换武器和衣服,页面中显示或不显示穿脱之后的视觉效果;游戏角色在穿脱装备过程前后站姿保持或不保持等,或属于思想范畴,或是游戏领域的常规设计,均不可为权利游戏所垄断,不足以构成独创性表达。故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前述近似性为著作权法所允许。


2.技能


经一审比对,权利游戏中不同职业存在属性偏向:战士的技能主要偏向于对物理攻击强弱的增益;法师的技能主要偏向于对魔法攻击强弱的增益;道士的技能则是偏向于对道术攻击强弱的增益;且随着角色升级,技能的水平也不断提高。被诉侵权游戏中由于不存在职业划分,故不存在此种偏向。但传奇IP公司主张被诉侵权游戏的单职业实际上是融合了权利游戏三职业的特色技能。具体而言,被诉侵权游戏中的“幻影剑法”“弧光剑法”“赤焰剑法”“裂地斩”“万毒咒”“武力盾”等技能分别与权利游戏中的“刺杀剑术”“半月弯刀”“烈火剑法”“逐日剑法”“施毒术”“魔法盾”相近。二者升级体系、功能分别相近,施放时所呈现的美术效果相近。其中“刺杀剑术”与“幻影剑法”施放时均带有呈弧形的剑的运动轨迹效果,“半月弯刀”与“弧光剑法”施放时均带有呈水平方向上的圆形的剑的运动轨迹效果,“施毒术”与“万毒咒”施放时目标均会变成绿色,“魔法盾”与“武力盾”施放时角色均会被半透明茧状物包裹。此外,两游戏均可通过技能书学习技能,技能分等级,技能界面上展示有技能图标、名称、等级。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关于游戏中的技能能否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判断标准仍然系是否形成独创性表达。对此,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单一的技能,即使属于首创,也仍属游戏的玩法,归于思想范畴,不构成独创性表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故在后游戏使用同样的单一种技能本身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当然,单一技能本身的不可保护性不影响其构成独创性表达的说明文档、施放美术效果的可保护性。其次,当游戏对技能的选择(从已经被在先游戏公开的技能中选择,或创设新的技能)与安排(技能等级体系、学习条件、学习方式、释放条件、可带来的属性增益、可实现的功能等)具体到一定程度,使得由之决定的游戏情节构成独创性表达时,可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结合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前已有在先表达可知,游戏角色在游戏中可以学习技能,技能学习方式包括通过“技能书”学习,技能分等级且不同技能对角色等级有不同要求,在技能属性的界面上展示其图标、名称、等级,部分技能的释放需要冷却时间,在游戏中设定“剑法”“盾”类的技能,使用“剑法”技能可以同时攻击同一方向或四周多个目标,角色在挥动剑的过程中呈现出剑的运动轨迹的美术效果,启动“盾”类技能后可以防御其他角色或怪物的攻击,使用绿色表示中毒等设定,或属思想范畴,或属游戏领域的常规设定,由此所决定的情节不构成独创性表达,不能为本案权利游戏著作权人所垄断。


关于传奇IP公司所具体比对的六种技能,各技能单独来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该院不赘。在该六个技能的选择与安排上,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具有如下共性:剑法技能体系中由低级到高级依次包括可增加同向攻击距离的剑法(“幻影剑法”与“刺杀剑术”,施放时均带有由上至下的剑的运动轨迹视觉效果)、可增加周向攻击范围的剑法(“弧光剑法”与“半月弯刀”,施放时均带有周向的剑的运动轨迹视觉效果),在间隔一非剑法技能(“万毒咒”与“野蛮冲撞”)后下一剑法技能为可附加火焰伤害的剑法(“赤焰剑法”与“烈火剑法”);此外,游戏中还均包括有可降低目标防御并造成持续性伤害的技能(“万毒咒”与“施毒术”)、可增加防御力的技能(“武力盾”与“魔法盾”),以及可进一步增加攻击距离的剑法(“裂地斩”与“逐日剑法”)。该院认为,结合在先的《暗黑破坏神》游戏中所设定技能等可知,就前述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相近的技能的选择与安排而言,尚未从抽象的思想中脱离,由之所决定的情节仍不够具体,尚难构成独创性表达。上述对技能的选择与安排——其中最核心的实际是三个剑法技能的选择、功能设定、施放美术效果及升级体系安排不宜为权利游戏垄断。故被诉侵权游戏亦设定有前述六种技能,且在技能等级安排、功能与施放效果上与权利游戏存在一定近似性,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


3.装备


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在装备界面上均会显示角色装备后的视觉效果、装备的属性,武器界面上均会显示武器图标、名称、属性、装备条件等。但二者所显示的具体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传奇IP公司还将权利游戏中的多件装备与被控侵权游戏中的相应装备进行比对,认为分别构成近似。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前已有在先表达可知,在装备界面上以列表形式显示角色装备后的视觉效果并显示装备属性值,装备需要相应条件,可以带来相应属性的增益,增益属性的程度与等级关联等设定,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游戏创作中所难以避免的惯常设计,思想与表达相混同,均不应被归入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内。此外,如前所述,单纯的在游戏中设计某一件装备(如“屠龙”“雷霆战甲”)本身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可构成独创性表达的是对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及由其决定的游戏情节。传奇IP公司在比对过程中,以权利游戏中的一件武器、服装与被诉侵权游戏中的多件武器、服装进行比对。例如以权利游戏中的武器“屠龙”与被诉侵权游戏中的“诅咒☆亡剑”“暴君★怒剑”“豪情无双◆战刃”“天地破殇◆战刃”“「征服」怒战沙场.斩”等多件武器进行比对;以权利游戏中的服装“雷霆战甲”与被诉侵权游戏中的“魔佑★狂甲”“诅咒☆亡甲”“暴君★怒甲”进行比对。本质上是对该单件装备主张保护,该院不予支持。


两款游戏中对武器、服装在整体上的选择不同,各武器、服装的升级体系、装备条件、属性并不相同。例如,权利游戏的服装从低级到高级对角色等级亦有逐渐从低级到高级的要求,而被诉侵权游戏中的服装除部分外,多数均是角色在1级时即可穿戴。仅部分武器、服装的外形上表现出相近的设计特征(例如使用相近的配色、长短搭配等),尚不足以认定对武器、服装等装备的选择与安排构成实质性相似,经玩家操作呈现后,仅以各该表现在外观上的相近的设计特征亦不会产生情节的实质性相似。而各该外观上所体现出的近似设计特征也不足以认定相应设计在外观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易言之,传奇IP公司在此部分所主张的近似性或不能成立,或虽存在近似但不属于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


(三)玩法(基本操作及角色动态、野战PK与攻城战等交互玩法)


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中的游戏角色均可以在游戏地图中跑动,可跑动的方向为八个,跑动、打斗、释放技能的动作与真人的动作相似。两游戏均存在“安全区”与“非安全区(野外)”的设定,在“非安全区(野外)”玩家可进行“PK”;玩家可以设定不同的攻击模式[权利游戏包括和平攻击模式(不能攻击任何其它人物角色)、编组攻击模式(不能攻击一起组队的成员)、行会攻击模式(不能攻击同一公会的成员)、全体攻击模式(除了城市里的安全地区外,其它所有的地方均可以强制攻击)、善恶对攻模式(只攻击PK犯名称变红色的角色)、师门攻击模式(不能攻击自己的师父或者徒弟];被诉侵权游戏的攻击模式包括:全体(除了在城市安全区以外,可以攻击除自己以外的所有玩家)、和平(无法攻击游戏内的任何玩家)、队伍(可以攻击除自己队员外所有玩家)、帮会(可以攻击除自己帮会外所有玩家)、同盟(可以攻击除同盟以外的所以玩家);玩家在游戏中均可创建或加入“公会”(被诉侵权游戏中为“帮会”,二游戏具体的创建或加入方式与要求不一致)、进行“攻城战”(二游戏具体玩法不一致)等。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前已有在先表达可知,游戏人物模仿自然界人物的站姿与动作,行动方向包括8个方向;游戏地图中存在“安全区”与“非安全区”;玩家在游戏内可以相互进行“PK”(对战),游戏角色可以有多种不同攻击模式选择;玩家在游戏中可以组建或加入团队(“帮会”“行会”);游戏玩法中可以通过团队战斗夺取对某一目标的占领(“攻城战”)等设定,单独而言,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游戏创作中所难以避免的惯常设计,思想与表达相混同,均不应被归入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内。只有对前述具体设定,例如对“攻城战”的目标地、启动条件、攻城规则、胜利判定标准、奖励内容等的选择与安排足够具体,使得由其决定的情节符合独创性标准时,方可构成独创性表达受到保护。任何游戏均不得因最早开发出某种玩法便可以借著作权法而垄断该玩法本身。具体到本案而言,被诉侵权游戏在基本操作及角色动态上与权利游戏表现出的近似性不属于独创性表达;被诉侵权游戏虽也存在“野战PK”与“攻城战”等玩法,但在所体现出的具体表达上与权利游戏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传奇IP公司所指控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此部分的近似性亦不为著作权法所禁止。


(四)界面(功能设定界面、角色死亡界面)


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在商店界面中均将所售的道具图示展示出来、分类管理、明码标价,允许玩家交易。背包和仓库界面上均包含“包裹”和“仓库”两个界面,表格式排列物品,物品斜放。设置界面上均允许玩家对操作等进行设置。排行榜界面均显示玩家的名称以及对应的等级。怪物死亡后,尸体会倒地持续一段时间,然后消失,部分怪物死后会爆出装备和金钱,呈矩阵排列。角色死亡,仰面倒地,游戏画面会变色(权利游戏为变成灰黑色,被控侵权游戏变暗),有时也会爆出物品。


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结合权利作品创作完成前已有在先表达可知,角色在游戏中可与游戏中的“商店”或其他玩家角色进行“交易”,游戏中的“商店”对所“售卖”的物品分类展示、明码标价,玩家可将已有物品装入“背包”随身携带或存入“仓库”并可分栏查看“背包”与“仓库”中的已有物品,物品呈表格式排列,游戏对玩家进行排行并提供排行榜供玩家查看,游戏中的怪物被斩杀后会掉落物品并呈矩阵排列,玩家角色死亡后游戏画面变色并可能掉落物品等设定,或属于思想范畴,或属于游戏创作中所难以避免的惯常设计,思想与表达相混同,均不应被归入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之内,不能为某一游戏所垄断。故传奇IP公司所主张的前述近似成分为著作权法所允许。


(五)整体比对


综上,该院认为,就传奇IP公司所主张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所存在的四个方面近似性,除场景中的地图近似性外,其他近似性或不成立,或虽存在近似但近似内容不构成独创性表达,故传奇IP公司就除地图之外其他部分,单独来看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近似。


但一部作品作为一个完整整体,其创作元素或各个部分单独来看即使不构成独创性表达,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在整体上是否构成独创性表达。对于游戏而言,如果从整体而言,其对角色、技能、装备、怪物与NPC、地图与场景等各种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足够具体,由之所决定的情节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时,便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游戏未经许可使用该独创性表达,即作相同或近似设定时,将构成侵权。


基于此,该院进一步审查,权利游戏中前述四部分所涉存在近似内容相结合之后,是否可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即被诉侵权游戏在整体上,除地图之外,是否使用了与权利游戏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表达。对此,该院认为,虽然与将四部分分别独立比对而言,结合之后,权利游戏所选择与安排的对象更多,复杂性更强,但仍不足以构成独创性表达。即:游戏中不区分职业但区分性别存在两种角色,具有体力值、魔法值、当前经验、攻击、防御、精确度、敏捷度等属性;在任务中会遇到“鸡”“红野猪”“黑野猪”“牛魔王”“黄泉教主”等怪物及“首饰店老板”“服装店老板”等NPC;角色在成长过程中可学习不同技能,不同技能有不同的学习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属性增加,技能体系中由低级到高级依次包括可增加同向攻击距离的剑法(“刺杀剑术”)、可增加周向攻击范围的剑法(“半月弯刀”)、可附加火焰伤害的剑法(“烈火剑法”),另外还包括可进一步增加攻击距离的剑法(“逐日剑法”)、可降低目标防御并造成持续性伤害的技能(“施毒术”)、可增加防御力的技能(“魔法盾”)等;角色可以通过装备获得属性增益,不同装备有不同穿戴要求并会带来不同的属性增益;游戏角色在游戏中可以进行对战、组团、攻城战,并可设定为不同的攻击模式;角色更换武器、服装后外观会变更或不会变更;游戏角色在游戏地图中可以按8个方向移动;游戏中在出现多物品时以列表或矩阵形式进行排列等,仍属游戏创作过程中的常规设定,仅由上述设定所可决定的游戏情节尚不能符合独创性表达的要求,上述设定也不宜为个别游戏所垄断。


综上,该院经审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了与权利游戏中部分地图场景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场景,此部分地图场景属于权利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包括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控火之公司构成对改编权的侵权;火之公司、冰峰公司、贪玩公司共同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


对此该院认为,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了权利游戏的独创性表达,同时新增了新的独创性表达并融为一体,因而构成权利游戏的改编作品,在缺乏授权的前提下,是为侵权作品。火之公司认可侵权游戏的改编行为由其完成,此举构成对权利游戏改编权的侵害。贪玩公司对侵权游戏进行了信息网络传播,火之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授权贪玩公司对侵权游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二者共同构成对权利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传奇IP公司还指控冰峰公司亦构成对被诉侵权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对此,该院认为:首先,冰峰公司未直接参与侵权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不构成对权利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其次,冰峰公司将其原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冰峰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给火之公司,在无证据表明该转让对象本身即是侵权作品的前提下,不构成对涉案侵权行为的帮助。再次,侵权游戏在信息网络传播过程中所使用的虽然是冰峰公司的版号,但在案无任何证据表明冰峰公司对此知情,更无证据表明冰峰公司知晓火之公司在受让著作权推出内容完全不同的同名游戏但仍允许其使用原游戏版号。因此,依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冰峰公司存在直接参与,或知道而仍帮助侵权游戏的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传奇IP公司对冰峰公司的侵权指控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明确,若著作权侵权指控得到支持,在本案中不再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依据的不正当竞争指控。鉴于该院已经支持其著作权侵权指控,故对此项反不正当竞争法指控不再评述。


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并明确具体行为表现为贪玩公司在其官网中所作“传奇人生谁与争锋”“游戏中玩家将化身为一名精通术法和各种武技,并把两者融合一体的传奇战士”“真龙主宰是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对于我们的传奇之路这是一个必经需要的一把屠龙宝刀”“当年兄弟,依旧传奇……拉上你昔日的老朋友回归游戏吧”“合服沙巴克”“比奇玩法”等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条款所规制的行为为经营者对所提供商品、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而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可能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并进而选择该经营者所提供商品、服务的行为。贪玩公司在宣传侵权游戏的过程中称之为“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游戏是经《热血传奇》著作权人授权的、在《热血传奇》基础上形成的新版本游戏,属于对侵权游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由于“传奇”“屠龙刀”等名称本身具有其第一含义,贪玩公司前述其他宣传内容难谓对侵权游戏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所作的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亦无证据表明消费者受此宣传内容误导会产生侵权游戏系获得《热血传奇》著作权授权的改编游戏等错误认知,故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对其他宣传内容的相应指控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六,火之公司以其与旭玩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传奇IP公司和娱美德公司无权再对其提起侵权指控。对此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火之公司除提供了该和解协议作为证据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表明协议相对方旭玩公司具有相应授权、可以与火之公司进行和解并允许其使用《热血传奇(中文版)》中独创性表达、允许其进行相应宣传。故火之公司相应抗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前所述,火之公司构成对传奇IP公司改编权的侵害。由于改编是一次行为,一旦完成即告结束,无以判令停止。若判决后发生新的改编行为,需另行审查是否构成侵权。而单纯的改编行为,在无后续使用的前提下,仅构成对权利的侵害而不会产生对权利人经济利益的损害,故也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对侵权游戏后续使用行为所产生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该院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中处理。火之公司和贪玩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在传奇IP公司所主张的损害赔偿计算期间内,根据侵权游戏服务器数量可合理推知,即使在全期间内均以最后一次合服后的服务器数据计算,侵权游戏获利显然超出法定赔偿上限。但依据在案证据无法精确计算传奇IP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故该院在综合考虑权利游戏的市场价值、侵害行为的性质、规模及具体行为情节,结合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鉴于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明确在本案中的索赔在该两公司之间不作区分,在不正当竞争指控和著作权侵权指控中不作区分,该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再加以区分;同时鉴于本案主要侵权内容为著作权侵权,对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造成利益损害的主要事由亦是著作权侵权,贪玩公司所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造成利益损害的直接对象也应当是《热血传奇(中文版)》著作权人,故该院确定赔偿金额时一并确定给传奇IP公司,娱美德公司不再作为受偿主体。


关于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应承担赔偿的具体金额,一审法院考虑到如下因素:1.传奇IP公司主张赔偿期间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2.2021年4月1日贪玩公司网页上显示的服务器编号总量为9279,贪玩公司网站所发布公告显示截止2021年4月总计合并了约9000个区服。3.侵权游戏在贪玩公司网站首页推荐。4.侵权游戏使用与《热血传奇(中文版)》独创性表达近似的表达在游戏中的占比较低,系因两个地图场景的近似被认定为侵权。一审法院同时参照如下因素:1.(2020)浙民终1014号案中查明,该案所涉侵权游戏(《烈焰武尊》手游)利润率约为20%。2.(2019)浙01民初2780号案中查明:该案所涉被诉侵权游戏《蓝月传奇》页游2016年4月上线、同年7月正式上线,当年流水即达11亿元,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流水超20亿元,2019年全年流水约5亿元;2019年6月统计时,《蓝月传奇》开服总数为54005组;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在该案中计算《蓝月传奇》页游上线一年后单服务器月流水近5000元;该案所涉《蓝月传奇》页游长期位居网游畅销榜前列,曾累计22个月以上占据开服数榜第一。


关于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的惩罚性赔偿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据此,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有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本案中,贪玩公司作为运营方,虽然曾因运营其他网络游戏被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构成对《热血传奇(中文版)》的侵权,但单凭此难谓贪玩公司对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主观状态构成故意。在案亦无证据表明侵权行为在客观上构成了情节严重。故对于传奇IP公司要求贪玩公司和火之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因素,传奇IP公司虽然提出高达8720万元的损害赔偿请求,但缺乏足够证据予以支持。该院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确定火之公司和贪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200万元。


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主张30万元维权开支,其虽未提交相关费用证据,但娱美德公司和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并进行了多次公证,势必会有相应费用支出,该院考虑到本案在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上的难度,以及传奇IP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对其维权开支的主张予以支持。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于2021年8月27日判决:一、火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传奇IP公司所享有《热血传奇(中文版)》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许可他人对包含涉案侵权内容的《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二、贪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传奇IP公司所享有《热血传奇》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对包含涉案侵权内容的《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三、贪玩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四、贪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传奇IP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合计230万元,火之公司对此负连带责任;五、驳回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484300元,由贪玩公司负担248446元,火之公司负连带责任;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负担235854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本案二审期间,火之公司、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冰峰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贪玩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5577网上传奇类游戏大全;2.91游戏网上传奇类游戏大全;3.360数据中心出具的“2017年度游戏行业报告”;4.热云数据:2019年第一季度手游买量行业洞察报告;5.“传奇游戏模式”百度百科网页介绍;6.搜狐网上发布的《热血传奇中的四大经典设定,模仿这四大设定的游戏都火了》文章;7.微信公众号“176精彩传奇”发布的《热血传奇:传奇当中设计最成功的几点,现如今还被其他游戏模仿》文章;8.微信公众号“176精彩传奇”发布的《热血传奇:传奇为何能够成功,主要是这几点设定做得出色》文章;9.微信公众号“神途传奇”发布的《热血传奇:这款游戏能在当时如此火爆,全靠这几点因素》文章;10.微信公众号“玛法史记”发布的《热血传奇:传奇vs魔兽》文章。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传奇”在中国网络游戏市场上已经成为一种游戏题材类别,故贪玩公司使用的宣传文案是对游戏类型的阐明,不构成虚假宣传。经质证,火之公司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对该些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中许多以“传奇”为名的游戏系经授权改编自《热血传奇》或擅自抄袭《热血传奇》,故上述证据均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反而能够说明游戏业内提及“传奇”均指向《热血传奇》游戏。冰峰公司认为,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些证据材料反映的是“传奇”一词在游戏行业内的部分使用情况,不足以证明“传奇”属于某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特别是证据5-10使用的“传奇”直接指向涉案《热血传奇》游戏,故不能证明贪玩公司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火之公司、贪玩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娱美德公司、传奇IP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游戏是否侵害了涉案《热血传奇(中文版)》作品的改编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二、贪玩公司对被诉侵权游戏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侵权,火之公司、贪玩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


火之公司与贪玩公司上诉主张被诉侵权游戏仅利用了权利游戏中地图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而未侵害权利游戏整体上作为类电作品的著作权。本院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以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元素以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加以整体呈现的艺术形式。当网络游戏运行时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符合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将其作为类电作品予以整体保护。但是,针对游戏中具有独创性的美术、音乐、通过文字表现的游戏设计等元素,仍可以按照其表现形式所符合的作品类型单独予以保护。如果游戏地图与游戏中的其他元素结合达到了类电作品的构成要件时,亦可以将其作为类电作品进行整体保护。


本案中,传奇IP公司虽主张将权利游戏运行时所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按照类电作品进行保护,但并未放弃将权利游戏独创性元素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主张。一审判决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了与权利游戏中“魔龙城”和“比奇城”地图场景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场景,此部分地图场景属于权利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除此以外,传奇IP公司主张的被诉侵权游戏与权利游戏之间其他元素或元素结合形成的整体的相似性或不成立,或虽存在相似但相似内容不构成独创性表达,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由于传奇IP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地图与其他游戏元素之间结合形成的关联交互关系构成独创性表达,故尽管上述两地图可供玩家在操作过程中重复进入,并随玩家跑动在连续动态画面中持续出现,但其仍然只是一种静态地图的动画效果表达,而非与其他游戏元素结合后整体形成的连续动态画面,一审法院在本案中将该两地图作为类电作品加以保护不当,应予纠正。


就权利游戏中该两地图而言,在整体构图、场景元素的运用、建筑物图案线条的选择、色彩的搭配以及装饰的布局上均采用了艺术处理手法,如“魔龙城”整体呈菱形布局,内部散落分布服装店、武器店、药店、仓库等建筑;在东北、西南以及东南方向设置了3个由削尖的栅栏搭建围成的寨门,顶部有白色布条及血染设计;服装店设计有绿色双层帆布顶棚,第一层帆布棚上有打开的窗户,棚顶设计有红缨;武器店顶棚设计成围着虎皮的样式;药店顶棚为类似清真寺样弧形设计;仓库设计为较长的建筑,屋顶插着尖刀样的物品等。又如“比奇城”的设计格局整体呈菱形,城内设计有十字形主通路,连往四个城门,将该地图场景均匀一分为四;城门使用砖瓦设计,有拱形门洞;城门外护城河上的石拱桥两侧各设有一对亮着蓝光的石灯,桥身朝向玩家一侧设计有四个石雕龙头,龙口喷着长流水等。上述艺术手法均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和表达,且具有审美意义,达到了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故该两游戏地图单独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传奇IP公司作为权利游戏的软件著作权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亦对该两地图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经一审比对,被诉侵权游戏的“和平村”与权利游戏的“魔龙城”地图场景在整体布局、内部建筑物的位置分布上基本一致、主要建筑如三个入口、服装店、武器店、药店等的外观构图、布局、线条、颜色等方面分别相近;被诉侵权游戏的“中州皇城”与权利游戏的“比奇城”地图场景在整体布局、内部建筑物的位置分布上亦基本一致、两地图中四个入口、护城河桥、首饰店、服装店、药店、肉店、铁匠铺、武器店、城内拱桥、武术馆、皇宫等建筑的外观构图、布局、线条、颜色等分别相近,故“和平村”“中州皇城”两地图场景的美术形象分别与“魔龙城”“比奇城”构成实质性相似。各方当事人对于上述侵权比对结论均无异议,且火之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亦自认被诉侵权游戏在绘制地图场景时系借鉴了权利游戏的相关素材。因此,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游戏侵害了权利游戏中该两幅地图场景作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就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能而言,火之公司未经授权在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改编权;同时,火之公司授权贪玩公司利用信息网络对含有侵权地图的游戏进行传播,二者均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对其商品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宣传。贪玩公司上诉主张其在宣传中使用的“传奇”一词仅指明游戏类型,而非指向涉案《热血传奇》的游戏。本院认为,虽然“传奇”一词本系常用词汇,但被诉侵权游戏使用“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的表述显然并非使用“传奇”一词的第一含义,结合涉案《热血传奇》在游戏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游戏在运营推广期间使用的其他“合服沙巴克”“比奇玩法”等与权利游戏相关的宣传用语,贪玩公司以“一款全新的单职业版传奇”描述被诉侵权游戏,在被诉侵权游戏与涉案《热血传奇》之间制造容易引人误解的关系联接,借以宣传自己的游戏、吸引玩家,明显逾越了商家正当竞争的边界,违背了公认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一审判决认定贪玩公司对被诉侵权游戏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


如前所述,火之公司侵害涉案美术作品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贪玩公司侵害涉案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虚假宣传,均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虽然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类型为类电作品存有不当,但涉案权利作品被侵害的独创性表达内容及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并未发生改变,考虑到侵害改编权是一次行为,无以判令停止,一审法院判令火之公司停止许可他人、贪玩公司停止对包含涉案侵权内容的《盛世遮天》网页游戏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以及贪玩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传奇IP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一审法院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无不当。传奇IP公司虽主张根据火之公司、贪玩公司的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在传奇IP公司主张的侵权期间内的具体侵权获利数额。但结合现有证据,本院认为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经远超过法定赔偿50万元的最高限额,故可以在本案事实基础上,适用裁量性赔偿的方式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确定公平合理的赔偿金额,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权利游戏在中国游戏市场具有广泛的美誉度与知名度,应给予较强的保护力度。2.游戏地图作为游戏角色的活动场景,是游戏系统中基础而重要的组成部分,被诉侵权游戏侵害了权利游戏中“魔龙城”“比奇城”两幅主城地图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地图与权利地图作品相似度较高。3.被诉侵权游戏在贪玩公司网站首页推荐。贪玩公司在运营推广过程中采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主观上攀附的是权利游戏整体的知名度。4.因火之公司、贪玩公司未提交被诉侵权游戏的流水数据,本案中无法计算其准确的侵权获利,但2021年4月贪玩公司网页上显示的被诉侵权游戏服务器编号总量与合并服务器总量均在9000左右,反映出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规模较大。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虽然在本案保护的作品类型的认定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但在酌定赔偿数额时已将被诉侵权游戏系因两个地图场景的近似被认定为侵权,对权利游戏独创性表达的利用比例等因素考量在内,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被诉侵权游戏在赔偿期间内的运营规模、推广力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参考同类游戏的盈利能力与利润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火之公司、贪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数额200万元,在该院的合理裁量范围内,并无不当。关于合理费用部分,考虑到本案的复杂程度,传奇IP公司进行了多次公证取证并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一审法院对其主张的3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予以支持,亦无不当。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火之公司、贪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然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亦  非


审 判  员    路       遥


审 判  员    李       臻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卓       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