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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中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及风险防范

日期:2023-03-13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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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直播用户规模的增长,主播在直播中播放、翻唱热门经典歌曲已成为常态,由此引发的歌曲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受到社会关注。如2022年7月,知名游戏主播PDD在直播间即兴演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歌曲版权方索赔10万元。


那么,主播在直播中使用歌曲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主播和平台方又如何避免侵权风险呢?本文将从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内容,直播中使用歌曲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风险防范三方面对此问题进行展开分析。


一、音乐作品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类型


为确定直播过程中涉及的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权利类型,需要先明确通常情况下词、曲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内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具体如下(表一):


表一:词、曲作者著作权类型


表1.jpg


除上述权利之外,我国著作权还包括展览权、放映权,但因该两种权利仅仅针对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视听作品,不包括音乐作品,故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不享有展览权、放映权,在此不赘述。


二、直播过程中使用音乐时可能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虽然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可能享有以上14种权利类型,但在以直播为媒介的特定使用方式中,可能涉及的著作权仅有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中的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表演权、改编权。笔者根据歌曲的不同使用方式中可能涉及的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总结成表(表二)并就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做详尽解释。


表二:直播中不同使用方式对应的著作权


表2.jpg


(一)共同涉及


主播直播过程中,不论是演唱音乐作品、演唱自行改编音乐作品还是播放音乐作品都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如下:


1.可能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可能侵犯发表权的行为:主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者未公布的作品公之于众的;


可能侵犯署名权的行为:未标明演唱歌曲的词、曲作者;


可能侵犯修改权的行为:直播中,主播对歌曲的改动受改编权的控制,一般不涉及修改权,在这里不再讨论;


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主播在演唱过程中,对歌曲的修改偏离作者原意的。


2.可能侵犯广播权的行为


2021年《著作权法》修订前,对于直播过程中著作权权利适用无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修订后,将“广播权”扩展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从而使得直播行为落入广播权的控制范围。相关案例如下:

广州齐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舒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号:2022粤0192民初449号):


基本案情:齐鼓公司系《爱过你这件事》音乐作品的词作者著作权、曲作者著作权享有者。2021年,YY直播平台主播舒冰在直播时演唱案涉歌曲,直播结束后的回放视频在主播页面提供在线播放。


法院认定的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如下:


一、齐鼓公司是否享有案涉歌曲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齐鼓公司提交了委托创作协议、作品登记证书、音乐作品转让书等证据,已经形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在未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齐鼓公司享有案涉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二、舒冰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齐鼓公司享有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舒冰在未经授权情况下通过网络直播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广播权的行为;直播回放视频在其主播页面供用户在线浏览、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三、舒冰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鉴于齐鼓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舒冰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舒冰因侵权的违法所得,也未举证证明其权利使用费,本院结合案涉作品独创性、创作成本、知名度、传播范围、杭州乐读公司侵权情节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酌情确定舒冰应向齐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为1000元。


关于赔礼道歉。因赔礼道歉主要是对信誉、名誉及精神等与人身权或人格权相关的非物质性权利受到侵害而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本案中,齐鼓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舒冰的行为使其公司的声誉受损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3.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使公众在选择时间、地点获取信息,后者中公众只能在特定时间、地点获取信息。


为便于粉丝重复观看,很多主播通常会在直播后将直播内容直接或剪辑后作为视频发布。虽然视频内容和直播内容一致,但获取方式已经从“非交互式”变为“交互式”,故主播在直播后发布短视频的行为已经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据此,若主播未取得词、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将直播内容录屏后供粉丝反复播放的,可能侵犯词、曲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1384号):


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存储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播放《恋人心》歌曲的内容,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属于未经许可对涉案歌曲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特殊涉及


除了以上演唱音乐作品、演唱自行改编音乐作品及播放音乐作品三种行为类型下都可能涉及侵权行为外,若主播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表演原曲,则还可能侵犯词、曲著作权人表演权;若主播表演改编歌曲,则不但侵犯表演权,还侵犯改编权。具体如下;


1.可能侵犯表演权的行为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表演的权利。表演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现场表演即不通过媒体介质,表演者和观众在同一时空发生互动的表演,如演唱会;机械表演指通过光盘等介质,在表演者和观众分离情形下的表演,如商场、餐馆播放歌曲。


如上文所述,表演权所指的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那么直播过程中主播对歌曲的表演是否是《著作权法》所称的表演呢?


首先,直播演唱歌曲并非“机械表演”。机械表演指的是用机械设备播放录制好的歌曲作品,是对已经固定表演作品的再次利用。而直播具有实时性,不满足“机械表演”的定义。


直播演唱歌曲是否属于“现场表演”呢?这里,需要明确对“现场表演”的理解。《著作权法》中的“现场表演”强调表演的公开性及现场性,而直播过程中的表演满足上述要求:首先,互联网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是当前最为开放的传播途径。只要有互联网存在的地方,就存在网络用户获取表演的可能。据此,网络直播满足表演公开性的要求。其次,虽然不同于演唱会等传统现场表演情况下观众和歌手处于同一空间的条件,但并不得据此否认直播不具备现场性。现场表演的现场性强调观众和歌手之间的互动,而在直播过程中,网友可以通过弹幕、评论、打赏等行为对主播的表演进行反馈,主播也通过网友反馈调整自己的表演行为,双方互动密切,这和传统现场表演无本质区别。最后,表演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著作权人可以从作品表演中获取报酬。在直播出现之前,只存在面对面演出一种现场演出方式,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观看表演。如果仅仅因为利用媒体介质进行表演就不受著作权人表演权的约束,显然有损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综上,直播演唱歌曲满足表演公开性和现场性的要求,将其认定为表演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故直播唱歌行为受著作权人表演权控制。相关案例如下:


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2019京0491民初2910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麒麟童公司提交了《我们爱音乐》专辑封面,以证明麒麟童公司享有歌曲作品《小跳蛙》(以下简称涉案歌曲)的录音录像制作权。《我们爱音乐》专辑中包含歌曲《小跳蛙》,时长为2分25秒,专辑中标有“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版权”。专辑内页显示涉案歌曲《小跳蛙》,词:彭钧/李润,曲:彭钧。斗鱼公司对《我们爱音乐》专辑封面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麒麟童公司应当提交官方版权登记证书。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的,属于侵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斗鱼直播平台上存放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歌曲《小跳蛙》的内容,并进行公开播送,此种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人表演权的行为。


2.可能侵犯改编权的行为


改编权是指作者允许他人改编作品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不同于修改,这里的改变必须有改编者的创造性贡献,否则不构成新作品。


很多主播为凸显个性,往往会在直播中加入即兴改编,形成有别于原作品的新作品。若主播进行改编的,还需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授权,否则构成侵权。相关案例如下:


北京东乐影音文化有限公司与鲁班(北京)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491民初14308号)中,本院认为部分载明:关于原告的侵权主张是否成立。首先,虽然被告未到庭说明被诉视频的著作权归属情况,但结合被诉视频片首的标题“《追梦赤子心——鲁班公司》”,以及视频画面展示的企业生活场景,伴奏歌词中体现的企业精神和被诉视频由被告账号发布等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制作了被诉视频,是该视频的著作权人。经比对,被诉视频中的歌曲旋律与涉案歌曲基本相似,但歌词部分被大量替换成了体现被告企业精神和场景的内容,加入了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因此在使用了涉案歌曲词曲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表达,构成对涉案歌曲的改编,不属于复制行为。被告作为被诉视频著作权人,未经原告许可,在被诉视频中使用了对涉案歌曲歌词进行改编后的歌曲,并将被诉视频发布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视频,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歌曲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原告主张的侵犯复制权,本院不予支持。


三、直播使用音乐侵权的风险防范


如上文所述,若主播在未经授权情形下使用歌曲,很可能侵犯词、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此外,若直播平台无法证明其尽到审核、监管义务,放任侵权行为发生,则直播平台也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在(2018)京0491民初935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直播方在直播期间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均由斗鱼公司享有……公司不应一方面享受利益,另一方面又以直播注册用户数量庞大及直播难以监管而逃避审核、放弃监管,放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拒绝承担与其所享有的权利相匹配的义务”并判决被告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支付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基于此,为避免主播和平台承担侵权责任,二者在提供直播服务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一)使用法定保护期限已经过,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文艺产业繁荣发展,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并非没有限制。据此,《著作权法》根据作品及不同权利的性质,对著作权利保护设定期限。其中:著作人身权除了发表权有五十年的保护期限,其他三种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然人的作品从作者死亡后起算,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从作品首次发表后起算。


综上,主播或平台利用已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无须取得授权,也无侵权可能。


(二)平台事先取得授权


由于单日活跃在平台的主播数量众多,一一监管存在难度,故许多平台都有自己的曲库,并购买了曲库作品许可。该情况下,主播可以任意选择曲库中的作品进行播放,不构成侵权。如实践中,抖音、快手均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合作伙伴,可以使用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统一管理的作品。


(三)就某一歌曲进行单独申请


若平台设置曲库并进行提前授权,或主播使用的歌曲在平台曲库范围外,主播个人可以向著作权人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使用歌曲,取得相应范围内的著作权。


(四)直播使用音乐后进行事后协商


若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已经在直播过程中使用音乐作品,可以在使用后积极与音乐著作权人协商,达成事后补充协议,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避免著作权人日后主张侵权的风险。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主播在直播间播放、演唱歌曲的目的系吸引粉丝、博取打赏,性质属于商业性表演。该情形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涉嫌侵权。虽然,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存在授权手续相对复杂,联络渠道不畅通等客观原因,但为避免不必要的侵权风险,平台还是应当加强审核监管,并积极与著作权人协商,提前取得歌曲授权。主播也应加强著作权意识,避免使用未获授权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