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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日期:2015-05-14 来源:东方日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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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版权局对外发布了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从案件性质上划分,其中刑事案件有4件、民事案件3件、行政处罚案件3件;从案件类别上划分,网络侵权6件(其中网络文学侵权1件、网络视频侵权2件、网络销售盗版图书侵权1件、网络销售盗版ISO等侵权1件、网络音乐侵权1件)、美术作品侵权1件、图形(建筑)作品侵权案件1件、体育作品侵权案件1件、KTV侵权案件1件。 

        从维护版权而言,上海加强了涉外作品版权保护,维护我国版权保护国际形象的决心、在网络侵权刑事打击力度继续加大、重视对传统知名品牌的版权保护、对深度链接行为的版权侵权认定取得突破以及紧跟热点,进出口侵权盗版货物查处有力。 

                                                               2014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

1、王某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刑事案

2、何某等人、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3、张某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4、水滴在线公司、李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5、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音乐录音制品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案

6、上海麦享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案

7、上海海关查办侵犯2014巴西足球世界杯著作权案

8、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9、原告九加公司诉被告世泰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10、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附:上海2014年度十大版权典型案件简介 

        王某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刑事案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开设www.pdfez.com、www.normnow.com、www.pdfstd.com、www.buystd.com、www.enstd.com五家网站,未经授权,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国际标准文件。其中,www.enstd.com网站上有ISO标准文件的目录28,086条,IEC标准文件的目录为7,865条;www.buystd.com网站上有ISO标准文件的目录20,084条。购买者在网站进行购买操作后,向王某注册或控制的Papal账号进行交易支付,王某通过与其Papal账号绑定的、其控制的招商银行账户收取钱款。支付完成,王某通过邮件方式向购买者发送所购国际标准文件。2013年9月24日,公安人员将王某抓获,并查扣涉案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硬盘等物。经鉴定,在王某的电脑及硬盘中存有ISO标准文件5,065个,其中4,407件与www.en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ISO标准目录一致,1,699件与www.buy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标准目录一致;存有IEC标准文件2,017个,其中1,370条与www.enstd.com网站上用于销售的IEC标准目录一致。据此,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硬盘等均予以没收。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王某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本案为上海市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4“剑网”行动重点案件,并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高度关注。根据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不得因其为外国作品而可随意复制发行。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有力维护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 

        何某等人、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刑事案 

        被告人何某在未得到相关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科学与爱国》、《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利用购买的打印机、复印机及无线胶装机等设备予以打印、复印、裁剪、装订成册,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自2013年1月至案发,“惠生图文”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1327本,“上海复旦网上书店”网店共销售上述书籍3320本,销售金额共计87,000余元。期间,被告人何某将《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的封面,以每张1.6元的价格委托被告人杨某、蔡某经营管理的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其印制。至案发,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何某制作《摆脱贫困》、《之江新语》等书封面1400余个(印制的800余张中有部分一张包含二个封面)。2014年4月15日,被告人何某、杨某、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本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被告人何某复制发行的部分书籍印制封面,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系该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杨某、蔡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百元;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侵权书籍、犯罪工具复印机、胶装机、切纸机、电脑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何某退出违法所得。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何某、被告单位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蔡某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本案被告人、被告单位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的书籍数量较多,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且冒用知名高校名称作为网店店名销售盗版书籍,具有较大的迷惑性,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法院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切实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张某侵犯著作权案 

        张某非法设立“1000影视”(www.1000ys.cc)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1000影视”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在该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通过加入广告联盟,由广告联盟在其网站上投放广告的形式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该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侵权作品。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专家点评:该案系全国首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网络服务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件,犯罪行为类型新颖,涉及深度链接等专业性较强的网络技术,同时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众多,相关著作权人来自多个国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规制涉案网络服务行为,体现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水滴在线公司、李某等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注册成立水滴在线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的运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等。被告人王某担任技术总监,被告人徐某某担任高级工程师,对外开展技术开发等业务。公司在经营“某某宝宝”软件等业务的同时,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同开发了“某某免费小说”软件。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水滴在线公司的日常经营以及该软件研发的资金支持,被告人王某负责该软件的设计及研发,被告人徐某某负责软件内置搜索引擎的研发及日常维护等。2013年12月,被告人李某设立网站,作为“某某免费小说”的官方网站,由被告人王某将该域名登记备案,由被告人徐某某出面以水滴在线公司的名义租赁服务器,并将“某某免费小说”软件投放至应用宝等多个移动电话应用市场。 

        自2014年起,被告人李某等人为提高该软件的知名度和点击下载量,在未获玄霆公司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某某免费小说”软件复制、转载玄霆公司等发行于“起点中文网”等网站上的《星辰变》等文字作品,存储在服务器内,供roid移动电话用户下载该软件后免费阅读上述文字作品,再通过在软件内植入广告,以被告人李某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 

        2014年12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水滴在线(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专家点评:该案是全国首例利用手机APP程序盗版的刑事案件。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在智能手机的环境下,是否还存在侵犯著作权罪的中“复制、发行”行为。本案被告人通过“转码技术”,将文件缓存在服务器中。针对这一特点,司法部门对涉案的服务器进行数据采集,并经过鉴定,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为今后查处和判罚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音乐录音制品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案 

        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其互联网站“蜻蜓FM网”上登载当事人开发的移动互联网软件“蜻蜓FM收音机”供用户浏览和下载。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案发,当事人在“音乐”频道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未经著作权利人许可的《看穿》等共计30部录音制品,供公众浏览、点播和收听,该30部录音制品的实际被点击数共计约1.2万次。2014年8月20日,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对当事人依法检查后,当事人立即提交整改报告,删除上述30部侵犯知识产权的移动互联网音乐节目,停止了侵权行为。 

        同时,当事人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在上述互联网站上登载当事人开发的移动互联网软件“蜻蜓FM收音机”供用户浏览和下载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美国IPR音乐、日本FM.JAGA以及巴勒斯坦RadioMawwa1-101.7FM等境外广播电台节目,供用户在线浏览、使用和收听。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录音制品的行为,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录音制品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 

        专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机移动互联网电台侵权盗版案件。该案较好地维护了手机移动互联网的网络版权秩序,显示对手机移动互联网侵犯版权违法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 

        上海麦享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权利人的音乐作品案 

        当事人使用上海罡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装的雷石VOD歌曲点播系统中收录的《给我个痛快》、《越唱越寂寞》、《爱情好无奈》等13首涉案音乐作品,于2012年8月起至案发,未经权利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可,在其量贩式KTV营业场所进行公开表演(即营业性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 

        案发后,当事人于2014年9月2日与权利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签订了《和解协议》,2014年9月3日与中广文博电视节目服务中心签订了《中广1号卡拉OK伴唱音乐电视版权库租赁使用协议》,年支付17520元,取得该协议项下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 

        经查,当事人在量贩式KTV营业场所公开表演涉案13首音乐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权利人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获得了合法授权,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专家点评:本案当事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权利人的音乐作品的行为,依法应承担侵犯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的法律责任。 

        上海海关查办侵犯2014巴西足球世界杯著作权专案 

        2014年6月,巴西世界杯即将举办,“桑巴荣耀”、“世界杯标志”等独创著作权图案受到热捧,而通过傍世界杯牟利的侵权商品出口则呈现上升趋势。对此,上海海关结合社会热点开展专项打击,并着手制定落实相关工作方案。通过专项打击,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总计查办7起侵犯巴西世界杯相关著作权案件(其中货运渠道查获3起,邮递渠道查获4起),查扣侵权足球14280只、侵权大力神奖杯21个,案值合计近4万元,有力地打击了进出口侵犯著作权货物的违法行为,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对于上述查获的案件,上海海关法规处依法对相关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金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罚款37000元。 

        专家点评:足球世界杯是全球性的热点赛事,知名度高,受众面广。上海海关主动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开展保护“桑巴荣耀”、“世界杯标志”等相关著作权专项行动,并查获了大量的侵犯著作权商品,为巴西世界杯的成功举办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中影寰亚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为《韩城攻略》等六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些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生产的LED24860iX长虹电视机连接网络后,无需下载任何应用程序,即可在电视机的“乐影”平台中搜索到上述电影,且影片均能正常播放。该款电视机的产品说明书中亦明确表示将由长虹公司不定时地发布适用于该机的新版本软件以提升用户体验。该产品可在线升级,并不断更新,资讯、网络中的内容随长虹公司网站调整而更新。中影公司认为长虹公司未经许可非法传播上述电影作品,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未经许可向长虹公司提供涉案电影作品,诉请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4万元及合理费用6万元。长虹公司辩称,其片源来自互联网,不构成侵权。聚力公司则认为,涉案影片并非由其提供,系由长虹公司单独提供,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长虹公司生产的涉案电视机在连接网络后可以在“乐影”平台中观看影视剧,无需下载或者安装任何应用程序。进入“乐影”平台后,有“电影”、“电视剧”等分类及视频数量,在各分类下还有“爱情”、“喜剧”等分类,并有剧情介绍,说明“乐影”中的视频、文件被进行了编辑和整理。结合涉案电视机产品说明书中长虹公司明确表示该产品可在线升级并不断更新,资讯、网络中的内容随网站调整而更新等内容,足以证明长虹公司对乐影平台的内容具有控制力,并非仅提供自动接入、链接等网络服务,故长虹公司作为电视机的生产者和在线播放平台的运营、维护者,未经原告许可,向用户提供涉案电影播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针对原告对聚力公司的指控,首先,长虹公司虽声称其“乐影”平台片源来自于聚力公司,但是未能提交合作协议,聚力公司又否认双方存在合作关系,长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经本院已生效的关联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针对某一指定电影,在涉案电视机上已经搜索不到时,聚力的网站上仍然能正常播放。因此长虹公司称与聚力公司网站自动链接的抗辩理由与上述事实不符,法院对中影公司主张聚力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长虹公司就上述六部涉案电影赔偿中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经生效。 

        专家点评:三网融合的不断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资源共享的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本案在查明具体行为的基础上,从技术的实现过程、被告的经营模式、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对被告是否侵权及责任承担进行综合判断,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 

        原告九加公司诉被告世泰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 

        被告世泰公司为参加在浦东新区举办的第94届中国针棉织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中针会),委托被告诺金公司就展台设计方案进行公开招标。原告九加公司参与投标并承诺:若采用其设计方案,则世泰公司仅需支付搭建展台所产生的施工费;若未采用其设计方案则无需支付设计费。投标后,九加公司又按照诺金公司的要求对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将最终设计方案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诺金公司并提出报价。诺金公司认为报价过高,决定不使用九加公司的设计方案。2012年3月,世泰公司使用被告凡高公司为其提供的设计方案搭建展台参加中针会。然而九加公司发现,该展台呈现的整体外观、内部布局等与其投标后拟定的最终设计方案极为相似。同时,世泰公司还在互联网上公开展示上述展台形象。九加公司认为,其展台设计方案包含12张图片,展台外形设计独特、细节现代时尚,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中的产品示意图、产品设计图作品。其中3张图片还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兼具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的双重属性。三被告以招标为名取得其作品,并擅自在国际展览会及互联网上使用,共同侵害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及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九加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及维权的合理费用20,500元。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展台设计方案由12幅图片组成,其中4幅分别为封面、封底、材质图和平面布局图。该些图片表述简单粗略,并无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剩余8幅图片包括鸟瞰图2幅、透视图4幅及局部图2幅,因其不具有精确、具体的数据尺寸,无法作为直接搭建展台的依据,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工程设计图等图形作品。但是,该8幅图片以绘画的方式具体描绘了展台的内外部造型,具有一定的视觉吸引力和艺术美感,具有表达上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原告九加公司为承揽被告世泰公司的展台工程而创作上述设计方案,对展台设计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上述设计方案搭建展台,实为对九加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进行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九加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及合理费用16,500元,判决后,九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作为工业设计的类别之一,展台设计的司法保护是著作权法领域的疑难问题。本案从著作权法的层面厘定了展台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的边界,也为建筑设计类企业的版权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诉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其系中国内地及港澳地区的知名珠宝商,生产的“平安宝宝”系列珠宝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及品牌效应。两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中销售整体形象与相关细节均与涉案作品近似的黄金饰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良珠宝黄浦分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平安宝宝”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作品内容为一个梳着传统的中式双髻,留刘海,头顶光环,身着下摆带褶长裙,并长有双翅的女孩的金色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女孩头发上有纹路,脸部为圆形,有一双弯成两条圆弧线的笑眼,并有3根明显的眼睫毛,面部省略鼻子及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心型框,中间刻有“福”字,背面一侧翅膀上刻有“CTF”字母。2003年6月,原告申请上述造型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4年3月获得专利,其申请号为03349030.9,设计人为吴家强。 

        被告张良珠宝黄浦分公司系被告张良珠宝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2013年12月31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被告开设的店铺中购得黄金饰品一件。该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相同之处在于:整体造型均为一个梳着传统的中式双髻,留刘海,头顶光环,身着下摆带有褶皱的长裙,并长有双翅的女孩;女孩脸部为圆形,面部省略鼻子;有一双眯成一条线的笑眼,笑眼弯成两条圆弧线,并有明显的眼睫毛;发型相同。与涉案作品的区别在于其中式双髻上没有纹路,眼睛的弧度与眼睫毛数量不同,面部有嘴,胸口有一突出的实心的心型,翅膀上有花纹但背面没有英文字母,长裙的褶皱有差异。原告与两被告均当庭确认光环、翅膀、长裙系西方天使形象中常见的设计元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享有的“平安宝宝”美术作品(国家版权局国作登字-2013-F-00097289号)著作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元; 

        三、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 

        四、上列第二、三项列明的赔偿金额中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不能偿付的部分,由被告上海张良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该案从著作权法原理,重点考虑独创性等因素,充分论证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在观念上可以独立于使用功能而存在,并最终认定涉案作品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从著作权角度较好地保护了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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