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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浪》vs《非浪》,1:1反讽构成侵权吗?

日期:2020-05-0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后浪里个浪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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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年轻人唷,你们看《后浪》了吗?


五四青年节来临之际,一朵《后浪》来势汹汹席卷全网,因为两极分化的风评成为新一代现象级话题。


一直以来象征着二次元、小众文化的B站,终于凭借这个“献给新一代的演讲”得以正式进入主流文化视野。然而,在大批60、70后于朋友圈大呼“奔涌吧!后浪”的同时,real后浪可能内心会稍觉魔幻:我竟然第一次因为领导长辈,才得知了一支B站视频的更新?


更有一大批后浪,对这个视频并不买账:假大空、不怀好意......视频里的声色犬马根本不是我们普通年轻人真实的生活!


在部分后浪碍于领导长辈不敢发声时,作为B站百大up主朱一旦,十分头铁地对自家平台作品打响了中门对狙第一枪:白马非马,后浪——《非浪》!


熟悉朱一旦视频的观众都知道,他的系列视频总是以荒诞夸张的黑色幽默短剧,讽刺资本家朱总对员工的玩弄剥削,黑心老板把员工卖去非洲打工就是朱一旦的常用梗之一。这次的《非浪》借自家梗中的“非洲”之意,基本是对《后浪》的演讲词进行了1:1的反讽狙击。


小编为大家摘选几个《非浪》改编的绝妙金句一赏:


《后浪》:人类积攒了几千年的财富,所有的知识、见识、智慧和艺术,像是专门为你们准备的礼物;科技繁荣、文化繁茂、城市繁华,现代文明的成果被层层打开,可以尽情地享用;自由学习一门语言、学习一门手艺、欣赏一部电影、去遥远的地方旅行。


《非浪》:我朱一旦,积累了几十年的资源,所有的人脉、渠道、资金和经验,像是专门为你们准备的礼物。底薪优厚、提成给力、包吃包住。非洲文明的面纱,被层层打开,可以尽情地自拍,自由学习一门非洲语言,学习一段部落舞蹈,欣赏一位异域的姑娘,去遥远的地方打工。


《后浪》:很多人,从小你们就在自由探索自己的兴趣;很多人在童年就进入了不惑之年,不惑于自己喜欢什么,不喜欢什么。


《非浪》:很多员工,从一进公司,你们就在自由探索,你们自己的活路;很多人在刚毕业,就进入了非洲实习,实习于自己喜欢什么。


《后浪》:人与人之间的壁垒被打破,你们只凭相同的爱好,就能结交千万个值得干杯的朋友。你们拥有了,我们曾经梦寐以求的权利——选择的权利。


《非浪》:但你们只凭相同的船票,就能结交千万个共赴非洲的朋友。你们拥有了,曾经我梦寐以求的权利,出国的权利。


在捧腹大笑感叹朱一旦才华的同时,一个二次创作领域由来已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浮现在小编脑中:


这样以《后浪》演讲词为基础架构恶搞改编的《非浪》,有没有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早在2006年,带有讽刺意味的二创作品版权风险就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在我国备受关注。当年,自由职业者胡戈利用电影《无极》的素材重新剪辑,以嘲讽的方式完全颠覆了原电影的故事情节与主旨,引得导演陈凯歌起诉其侵犯著作权。虽然该案最终以胡戈道歉、陈凯歌撤诉告终,却也引发学界对此种行为定性的激烈讨论。


那么,这次的《非浪》是否属于“模仿讽刺”作品,又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继而不侵犯《前浪》的著作权呢?


什么是模仿讽刺?


“模仿讽刺”一词源于英文“parody”,顾名思义就是对他人作品的恶搞改编,是一种始自古希腊时代的古老文学和艺术形式,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


其实,为保护言论自由,“模仿讽刺”这种特殊的文艺创作形式在许多国家都已有成熟的判例规则,明确将其作为著作权侵权的豁免条件,但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模仿讽刺作品”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吗?


王迁老师在《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中认为 :“模仿 ”应与 “讽刺或批评 ”相适应, 同时 还要考虑 “转换性使用”的程度。如果被 “模仿”的部分经过加工改造之后, 达到了对原作进行讽刺或批评的效果, 从而实现了 “转换性使用”, 这种 “模仿”就是“适当”的 。相反, 如果被 “模仿 ”的部分与讽刺或批评的效果并无关系, 其原有的美学价值和功能在新作品中并无发生变化, 则 “模仿 ”缺乏适当性 。换言之, 在 “唤起记忆 ”的目的达到之后, 对原作的 “模仿”越与对原作的讽刺和批判有关, 越有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


那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合理使用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形,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四要素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1.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

2.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3.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

4.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


在吃瓜群众眼里,“模仿讽刺”是比较喜闻乐见的一种创作形式,看看B站上的鬼畜视频有多少便可知。然而,这种创作形式的特殊点就在于,新作品必须大量引用原作品内容,才能使公众在观看新作品时能清晰、明确地指向原作品。例如此前被起诉的谷阿莫电影解说短视频。


不少学者认为,类似谷阿莫电影解说中的评论内容及方式具有明显的讽刺意味,转换性程度较高,并且,按照《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的“三步检验法”标准,网络影评类短视频并不会“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实质性地影响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和利益。


所以,未来韭菜们在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讽刺二创的同时,需要注意避免使用大量原作品中的核心内容,多多注入自己的创作思想,防止因为二次创作而产生侵权风险。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此类讽刺模仿类短视频创作中,如果短视频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则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电作品。不久前,酝酿多年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出炉,其中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也就是说涵盖了多元化的短视频类型,为短视频创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此条内容的修正不仅适应新时代下短视频发展的新形势,同时与国际公约接轨,体现了我国著作权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


再回到《非浪》中来,有人还认为此类滑稽模仿短视频,很有可能造成对原著作权人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原作品的市场,但是小编认为,每个公民都有自由创作的权利,就像《后浪》中强调的“多元化”,所谓社会主流前浪们需为后浪们提供自由创作的社会氛围,以激励创新、促进文化繁荣,“内心强大的人,从不吝啬赞美与鼓励”更不会拒绝多元化的声音,哪怕是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