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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软件著作权案一审审结

日期:2008-11-04 来源: 作者:admin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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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怀疑他人抄袭其公司的软件,万古汇力公司将中智咨询公司等三方告上法庭。虽然一审胜诉,但万古汇力公司认为,法院未对被告将其公司软件用于商业服务进行认定,导致赔偿数额有限。万古汇力公司欲悬赏50万元寻求证据。

 

       备受关注的人力资源软件著作权案日前一审结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智咨询公司)和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下称中智上海公司)停止对原告北京万古汇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万古汇力公司)HR-Soft人事管理及工资计算系统(eHR-Soft)V2000(下称eHR-Soft2000系统)著作权的侵害;判决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万古汇力公司10万元。

 

       由于对该判决不服,原告被告均提起上诉,原告还悬赏50万元寻求被告侵权证据。

 

       案件回放

 

       因怀疑跳槽的高管张宏源及中智咨询公司 、中智上海公司抄袭万古汇力公司的eHR―Soft V2000系统,2008年2月,万古汇力公司一纸诉讼将上诉3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相应损失等。

 

       在法庭上,张宏源表示,其在中智咨询公司与中智上海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的都是职务行为,不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被告中智咨询公司则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雇员薪资管理系统软件是由张宏源为主的中智团队使用微软.net平台自主开发,该软件与原告软件存在本质区别。被告中智上海公司表示,其与原告有软件技术合作关系,曾在2003年与原告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由原告授权其合法使用eHR―Soft2000系统软件,也授权其向客户代理销售该系统软件,并根据收益情况进行相应分成。其为履行该协议在个别计算机中安装了相应软件工具。合作期满后,可能仍留存相应软件没有及时删除,但其并没有持续使用。

 

       被告:不能将运行记录等同于商业记录

 

       对于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仅凭一名员工个人持有的笔记本计算机中出现过涉案软件记录及安装说明书已将系统命名为CIIC—HRMS,就认定中智上海公司及其他上诉人构成著作权侵权。”二被告在上诉中表示,中智上海公司因《合作伙伴协议》而安装eHR-Soft2000系统软件产品,因合同期满后如何处置该软件产品未约定而未删除该软件。因电脑中安装有该软件而打开该软件从而存有记录,这都是很正常的。不能仅因打开软件就认定侵权。如果没有证据同时证明打开软件是为了商业目的,就不能认定打开软件的行为是侵权,因为打开了不等同于使用。
经原告申请,法院在被告办公场所实施证据保全,现场查扣的笔记本电脑中完整安装有原告的eHR―Soft V2000系统软件。对此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原告认为这是被告张宏源利用其曾经在原告工作掌握系统代码的便利,未经原告许可向被告中智咨询公司和中智上海公司提供的,原、被告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也未将软件交付被告中智上海公司。被告则认为其获取涉案软件就是基于原告万古汇力公司与被告中智上海公司就原告人力资源管理系列软件产品合作签署的合作伙伴协议。法院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原告万古汇力公司与被告中智合作公司的《合作伙伴协议》有效期是一年,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被告中智合作公司如果在合同有效期满后有未经许可继续使用软件的行为则构成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原告对此明确主张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构成侵权。

 

       原告悬赏50万元寻求证据

 

     “被扣的张宏源的电脑中的系争软件确实是侵权软件,而且有客户资料在里面。被告却辩称这些资料是在向客户演示时生成的,一审法院认为我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向客户出售侵权软件。”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万古汇力公司总裁鲍鹏表示,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被告在保全电脑中安装系统软件以及被告篡改软件名称及软件的版权所属权人属于严重侵权行为,但并未对被告将该软件用于商业服务进行认定,导致判赔的数额十分有限。

 

       鲍鹏认为,无论是动机和具体被告将侵权软件用于商业的事实是十分明显的,但作为法律上的证据,除非在被告的客户那里由执法部门直接取得证据才意义,这个对于任何一个公司都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接下来万古汇力公司将拿出50万元悬赏能够提供被告侵权事实的个人或公司。一旦证据被法律部门认定有效,我们将兑现奖金。” (知识产权报 胡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