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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擅用“西湖龙井”引纠纷,结果……

日期:2022-11-1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赵振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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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来片片通灵窍,啜处冷冷馨齿牙”,这是明代文学家屠隆所作《龙井茶歌》中对于西湖龙井茶的描述。西湖龙井茶叶扁平光滑,色泽嫩绿光润,茶水香气鲜亮,滋味清爽甘醇。从古至今,西湖龙井使无数人为之倾倒,深受消费者喜爱,带来了大量的市场需求,与此同时,个别不法商家也意图讨上一杯茶“解渴”。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西湖龙井”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新昌县龙鼎茶业有限公司(下称龙鼎公司)不能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是符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却在其包装、销售页面标注“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持了一审法院所作龙鼎公司须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的一审判决。


网店擅用“西湖龙井”


西湖龙井历史悠久,最早可追溯至唐代,至今经过一千余年的历史演变过程。其之所以为大众喜爱,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西湖龙井产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狮峰、虎跑、云栖一带的群山之中,雨量充沛、光照漫射,有利于茶树的生长发育,西湖龙井素以“色绿、香郁、味甘、形美”四绝著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下称龙井协会)是由西湖龙井茶产区内进行西湖龙井茶生产、加工、流通等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代表、西湖龙井茶生产厂商和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2011年6月28日,龙井协会经核准注册了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叶,注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7日,涉案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龙井协会制定的《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载明:“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杭州市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保护基地”,第六条对使用“西湖龙井”商标的商品品质进行了规定。


龙鼎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并销售有名称为“西湖龙井茶(买一斤送半斤)2019新茶雨前龙井250g浓香型500g茶叶”的茶叶产品。


因认为龙鼎公司网络销售的茶叶与龙井协会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同时,其所售的茶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商信息,难以认定符合“西湖龙井”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却在销售页面标注了“西湖龙井”字样,该行为涉嫌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龙井协会将龙鼎公司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并主张经济损失等250万元。


终审认定构成侵权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龙鼎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法院结合“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龙鼎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情节,以及其所售商品的价格、销量等因素,酌情判定龙鼎公司赔偿龙井协会经济损失等10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龙鼎公司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主张其与杭州春云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春云公司)于2018年6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其从春云公司处购买茶叶进行原装销售。春云公司作为龙井协会的会员单位,二者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春云公司有权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


对此,龙井协会认为,“西湖龙井”是我国驰名商标,龙鼎公司作为专业茶商,其对正品价格应当明知,却以畸低的价格在电商平台上以其它地区产的茶叶当作“西湖龙井”对外售卖,明显构成商标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春云公司与龙井协会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春云公司销售的西湖龙井茶必须加贴防伪标识,且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赠与“西湖龙井”证明商标标志及其包装,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许可他人使用“西湖龙井”证明商标。而被诉侵权商品并未加贴“西湖龙井”防伪标识。另外,春云公司与龙鼎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之时,春云公司尚未与龙井协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根据龙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售商品系来源于春云公司,符合涉案商标产地、工艺、品质要求的商品。故龙鼎公司网络销售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商品,并在销售页面标注“西湖龙井”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由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加强管理提升口碑


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西湖龙井”成为了我国茶叶品牌的“金字招牌”,随着其品牌知名度的提升,许多不法商家盯上了这块“香饽饽”,致使针对“西湖龙井”的侵权行为呈现多发态势。那么,应当如何遏制此类针对知名品牌的商标侵权行为?


某律师介绍,知识产权维权目前面临赔偿数额低、举证难度大等问题,正是由于赔偿数额甚至可能低于侵权人违法获利,导致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有“摁下葫芦起来瓢”的趋势,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扰。该案中,龙鼎公司所售“西湖龙井”的销售额约为350万元,终审判赔金额为100万元,赔偿数额与销售金额的比例达到28.5%,高额判赔能够在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为之后有同样“小心思”的不法商家敲响警钟。


律师建议,在提升司法裁判赔偿比例的同时,地理标志协会应当实行统筹管理,避免各区域在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中所存在的制度冲突、多头管理的情况。同时,要注重深化与职能部门的协同合作,明确监管主体及其相应职责,强化属地监管责任的落实,形成保护管理合力。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技术手段,解决监管难题,加强产品来源地监管,通过统一审核面积、依据产量申领标识等措施,实现对市场流通产品的全链条闭环监管,以遏制侵权行为。


律师表示,地理标志协会作为商标管理单位,应当肩负起责任,积极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其商标不被侵犯或淡化。同时,应对当地生产经营者及会员单位使用地理标志予以有效的管理、引导和规范,真真正正地将责任落实到位。“建议地理标志协会统一产品包装,由其进行统一设计、共同推行,帮助实现对生产厂家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管理力度,实现品质可控,更好地塑造地理标志产品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