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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被判刑还须赔偿损失

日期:2011-04-28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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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4月26日是第十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前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宣判,判决被告魏某、李某以及欧本公司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5万元。

梯爱司表面处理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是法国HEF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获得HEF公司授权使用HEF公司的金属表面热处理技术。李某于1999年8月开始担任梯爱司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并因直接参与了该公司的加工气门实验全过程而掌握了为伊顿公司加工气门业务的工艺流程及诀窍。

魏某在2001年2月担任梯爱司公司市场部经理,3个月后被开除。魏某任职期间,与人合谋,在2001年6月成立了从事金属表面热处理的欧本公司并以低价从梯爱司公司处“抢”来了伊顿公司的业务。为了做好伊顿公司的生意,魏某等以高薪之类的优惠条件,诱惑李某离开梯爱司公司加入欧本公司。2001年8月,李某利用工作便利,从梯爱司公司窃取了《作业指导书》、《工艺流程卡》等文件后辞职,加入了欧本公司。按照窃得的资料,魏某等人编制了自己的《作业指导书》和《工艺流程卡》等,并以此指导欧本公司的生产。之后,魏某等人还不断承揽其他业务,直到案发,共计获利人民币97万余元。在魏某、李某被上海二中院终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后,梯爱司公司拿着生效的文书又向上海二中院起诉,要求魏某、李某以及欧本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梯爱司公司为伊顿公司加工汽车气门业务中应用的技术属于商业秘密。魏某、李某以及欧本公司共同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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