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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天门泵业公司诉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天门泵业”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胜诉

日期:2023-08-1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律师团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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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经过多年持续经营,在泵类产品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企业简称“天门泵业”广为人知。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第7类“泵”等商品上注册了“天门泵业”商标,并在其制造、销售的泵类产品上进行使用。2018年,天门泵业公司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对该商标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维持该决定。2020年5月,天门泵业公司以登冠品信公司企业名称侵犯其商号权为由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诉讼过程颇为曲折,一审胜诉,二审败诉。为申请再审,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徐新明律师经分析案情后认为,其原审诉讼策略选择有误,建议其另案重新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2023年4月,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门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23年7月27日作出(2023)鄂9006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认定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使用“天门泵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天门泵业”

1954年,湖北省天门市渔薪镇政府成立渔薪农具厂。60年代,渔薪农具厂开始生产水泵,即改名为湖北省天门水泵厂。1998年,湖北省天门水泵厂改制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门泵业公司)。

天门泵业公司主要生产渣浆泵浓浆泵泡沫泵等泵类产品

成立伊始,天门泵业公司就十分注重科技研发、产品创新,并为此进了长期不懈的投入。2008年,天门泵业公司的浓桨泵被天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2010年,天门泵业公司的ZBD低扬程渣浆泵被天门市人民政府授予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2010年,天门泵业公司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2016年,天门泵业公司的喷水推进装置SS2377超低碳双相不锈钢精密铸件的研制项目被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科技进步奖2010年至2014年期间,天门泵业公司的新产品渣浆压滤泵、浓桨泵、卧式浓浆泡沫泵被中国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四部委联合评选为国家重点新产品

天门泵业公司拥有数十项专利,多次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并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重点新产品制造企业”等诸多荣誉。

天门泵业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非常受欢迎,销售至全国各地,并出口至俄罗斯、越南、印度、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利比里亚、厄瓜多尔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

天门泵业公司不仅注重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还十分注重诚信经营,将诚信,敬业,创新”作为企业精神,融入日常经营。天门泵业公司多次被评为天门市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由于天门泵业公司长期坚持研发、创新,其优质产品获得如潮好评。湖北省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渔薪镇人民政府、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门市科学技术局、天门市招商服务中心、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政府部门及相关网站,在提及天门泵业公司时,均以“天门泵业”指代天门泵业公司。《湖北机械》《泵PUMP》《天门日报》、新浪、中国机械网等权威杂志、媒体,在刊登、报道天门泵业公司的有关业绩、新闻时,均以“天门泵业”指代天门泵业公司。

可见,相关政府部门、媒体及社会公众均以“天门泵业”指代天门泵业公司,“天门泵业”与天门泵业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天门泵业“已成为天门泵业公司的企业简称及商号,同时承载了天门泵业公司的良好商誉。

“天门泵业“被他人抢注为商标,天门泵业公司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其成功无效

2014 年 4 月 11 日,湖北登冠品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 2018 年 9 月 11 日更名为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冠品信公司),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曾在天门泵业公司任职,公司的经营范围:水泵、阀门、环保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咨询、项目总包等。

2017年8月16日,登冠品信公司申请在第七类离心泵、压缩机(机器)等商品上注册第25890764号“天门泵业”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并于2018年9月7日核准注册。

2018年11月19日,天门泵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天门泵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早于注册商标申请日,天门泵业公司有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天门泵业”商号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天门泵业”商号并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之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争议商标使用的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天门泵业”商号所涉及的水泵及零配件生产、销售等属于类似商品。同时考虑到,双方均为设备制造企业,地处天门市,尤其是登冠品信公司相关人员曾在天门泵业公司任职,对天门泵业公司理应有所了解,登冠品信公司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的恶意。综上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天门泵业公司的在先商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22689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登冠品信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亦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所标识的商品来自于天门泵业公司,或与天门泵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致使天门泵业公司作为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4251号行政判决,驳回登冠品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送达后,登冠品信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登冠品信公司抢注的“天门泵业”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生效判决亦确认了天门泵业公司对“天门泵业”享有商号权这为其后续的维权奠定了基础。 

因诉讼策略选择失误,天门泵业公司第一次对登冠品信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之诉以失败告终

天门泵业公司一审胜诉,法院判决登冠品信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2020年5月,天门泵业公司委托当地律师向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汉江中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中使用天门泵业”四个字,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鄂96民初96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及其简称“天门泵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同意,未能尽到合理注意和避让义务,擅自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告的简称天门泵业,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被告所生产的产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侵犯了原告作为在先权利人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门)泵业”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赔偿天门泵业公司一定经济损失,驳回原告天门泵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门泵业公司二审败诉,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湖北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鄂知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湖北高院认为,“天门”为行政区划名称,“泵业”为行业名称,登冠品信公司名称中“(天门)泵业”是公司对“天门”“泵业”词汇在此语境下的合理使用,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天门泵业公司无权禁止该使用行为。因此,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含有“(天门)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的混淆行为,也未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登冠品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曾在天门泵业公司任职,登冠品信公司层注册“天门泵业”商标,与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也超出天门泵业公司诉讼请求范围,法院不予评判。综上,湖北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天门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天门泵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2021年6月,天门泵业公司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希望其代理天门泵业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徐新明律师经研究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审诉讼策略选择有误,登冠品信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而不是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因此,主要诉讼标的应当是要求被告登冠品信公司停止使用“天门泵业”商标。鉴此,徐新明律师建议天门泵业公司,不要对再审抱有太大希望,在尝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要集中精力准备另案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965号民事裁定,驳回天门泵业公司的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登冠品信公司与天门泵业公司的全称具有显著区别,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会将二者混淆。登冠品信公司名称中的“(天门)泵业”并非对天门泵业公司“天门泵业”简称的使用,因此未侵犯天门泵业公司的名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徐新明律师代理天门泵业公司对登冠品信公司重新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天门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律师指导下,天门泵业公司继续补充收集有关证据,为重新起诉做准备。徐新明律师经深入研究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整体案情,为天门泵业公司设计出有利的诉讼策略,并撰写起诉状。在此基础上,徐新明律师带领团队整理出十二组共计52份证据,并编制证据目录,撰写证据说明。一切准备就绪,2023年4月,天门泵业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门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登冠品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渣浆泵等产品上使用与“天门泵业”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判令登冠品信公司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良影响,判令登冠品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受理立案。

2023年6月2日,天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徐新明律师携实习律师马千惠(以下统称代理律师)代理天门泵业公司出庭。庭审结束后,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代理意见。

被告登冠品信公司主要答辩意见1.原告天门泵业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2020年5月6日原告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历经汉江中院一审(2020)鄂96民初96号民事判决、湖北高院二审(2020)鄂知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65号民事裁定,对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天门泵业”这一行为进行了评判,该案与本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不正当竞争引发的侵害损害赔偿,且本案实质上是对此前生效法律文书的否定,已构成重复起诉;2.被告使用“天门泵业”商标是基于有效的商标注册权,在2020年5月28日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告无效之前,被告已停止对该商标的使用。

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诉讼;二、被告使用“天门泵业”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天门泵业公司代理律师主要观点:

一、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关权益

(一)原告在第一次起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主张的是被告使用“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1. 关于汉江中院(2020)鄂96民初96号一审诉讼案

汉江中院(2020)鄂9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侵犯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天门泵业,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门泵业四个字

2020)鄂96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还载明:“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天门泵业;二、若侵权成立,本案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可见,在上述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的是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而不是被告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门泵业”四个字,而不是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亦确认该案的首要争议焦点就是被告被告的企业名称是否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天门泵业,而不是被告使用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企业名称的简称天门泵业。相应地,原告主张的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法院判决确认的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亦是基于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的侵权事实,而不是基于被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侵权事实。

2.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知民终1675号二审诉讼案

湖北高院(2020)鄂知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请求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天门)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并更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使用其含有(天门)泵业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使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至于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曾在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任职,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曾注册天门泵业的商标,与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关,也超出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范围,本院不予评判

根据上述判决内容可知,原告在该案中的诉讼请求仅限于主张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而不涉及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曾注册、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对于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曾在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任职,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注册、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二审法院未进行审理,亦不予评判。

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6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596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二审法院认定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其现有企业名称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登冠品信公司的企业名称由登冠品信字号、所在地县行政区划名天门加括号、所述行业泵业及组织形式有限公司组成,符合法定的企业名称命名规则。……登冠品信公司名称中的(天门)泵业字段即是该公司对天门’ ‘泵业词汇在前述本意语境下的合理使用,并非对天门泵业公司天门泵业简称的使用,并未侵犯天门泵业公司的名称权或损害其他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在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仅涉及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其现有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事实,而不涉及登冠品信公司注册、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事实

(二)本案诉讼与前诉在诉的客体、诉的原因事实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区别

依通说,一个完整的诉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共同体现当事人提起诉的目的,共同构成法院审判的主要对象或主要范围。

诉的原因(诉的原因事实):权利发生事实,包括民事法律事实和民事纠纷事实,支持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

为便于比较,代理律师将本案诉讼与前诉的区别制作成表。

诉的要素

本案诉讼

前诉

诉的客体

诉讼标的: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天门泵业”商标;要求被告澄清因使用“天门泵业”商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要求被告赔偿因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天门泵业”商标,判决被告澄清因使用“天门泵业”商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判决被告赔偿因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标的:要求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门泵业”四个字;要求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要求被告赔偿因使用企业名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天门泵业”四个字;判决被告变更工商登记的企业名称;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判决被告赔偿因使用企业名称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诉的原因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天门泵业”与原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拥有“天门泵业”商号权,原告的“天门泵业”商号承载了原告的良好商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曾在原告公司任职,均知悉原告的“天门泵业”商号及知名度。

民事纠纷事实:被告登冠品信公司曾在相关商品上注册“天门泵业”商标,被告大量使用“天门泵业”商标,被告具有搭便车、攀附原告良好商誉的主观恶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获得了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从而侵害了原告的商号权,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天门泵业”与原告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拥有“天门泵业”商号权,原告的“天门泵业”商号承载了原告的良好市场声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民事纠纷事实:原告认为,被告使用企业名称登冠品信(天门)泵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侵害原告的“天门泵业”商号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本案诉讼与前诉的构成要素判然有别,二者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诉。

二、被告使用 “天门泵业” 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已和“天门泵业”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商号“天门泵业”承载了原告的良好商誉,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原告在本案中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证明,经过长期的使用,原告已和“天门泵业”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原告商号“天门泵业”承载了原告良好的商誉,原告及其商号“天门泵业”在湖北省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在全国范围内亦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251号行政判决亦认定:“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第三人(即天门泵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远早于涉政商标申请日;且经过持续多年的经营发展,第三人及其商号天门泵业已在整体上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在机械制造领域,特别是渣浆泵制造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被告注册、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吴某文、股东胡某、股东盛某平、股东黄某均曾在原告公司任职长达数年,从事相关业务,悉知 “天门泵业”是原告的商号,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使用“天门泵业”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搭便车、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恶意。

(三)被告使用“天门泵业”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行初14251号行政判决认定:“同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离心泵等商品与第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渣浆泵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为紧密,诉争商标天门泵业亦与第三人商号天门泵业完全一致。而且原告(登冠品信公司)与第三人(天门泵业公司)同位于湖北省天门市,作为同业经营者,原告对第三人及其商号理应知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其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致使第三人作为在先商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事实上,被告使用“天门泵业”商标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原告证据45,是宜昌市长林石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根据该证明可知,宜昌市长林石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通过业务员黄某之手订购四台渣浆泵,由于渣浆泵上有“天门泵业”商标,便误认为生产商登冠品信公司是原告的关联公司,于是付清余款完成购买行为。

(四)虽然被告使用的“天门泵业”商标经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形式,但是,形式的合法不能掩盖实质的侵权,更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告明知“天门泵业”是原告的商号,仍然在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天门泵业”商标,损害原告的在先权利,其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

代理律师当庭向合议庭提交了四份在先判例,这些在先判例均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侵犯在先商号权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在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等诉佛山市顺德区正野电器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认定正野字号及相关产品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顺德广大集团公司、顺德正野公司使用正野ZHENGYE商标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高明正野公司在先正野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再例如,在王碎永与歌力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认定“关于王碎永使用歌力思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歌力思股份公司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中判断王碎永使用歌力思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本案王碎永的歌力思商标经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形式,故应该依据王碎永行为的本质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作出认定,形式的合法不能掩盖实质的侵权,更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赖以产生甚至持续的合法依据必须综合考虑以下 几项构成要件是王碎永是否对歌力思进行了商业性使用是该商业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合理依据,亦即王碎永使用歌力思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攀附歌力思股份公司歌力思商誉的故意是该使用行为是否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是否实际损害了歌力思股份公司的字号等在先权利。……碎永歌力思申请为注册商标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在公司名称、网店名称中直接使 用歌力思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歌力思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借助了歌力思作为歌力思股份公司注册商标、字号多年使用累积的声誉,造成了市场的混淆和误认,为自己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歌力思股份公司的商机和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歌力思股份公司在先民事权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王碎永不服,向最高人尽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申1617号民事裁定中认定“本院认为,鉴于歌力思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尤其是王碎永与歌力思公司在关联诉讼中京生效判决确认的相关事实,王碎永在第7925873号商标的使用中,存在攀附歌力思公司商誉,搭歌力思公司歌力思的企业字号之便车的行为,导致相关公众对其产品与歌力思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歌力思公司的在先权利状况以及王碎永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正当性等因素,认定王碎永侵害了歌力思公司的商号权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认定并无不当。

2023年7月27日,天门法院作出(2023)鄂9006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认定被告登冠品信公司使用“天门泵业”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登冠品信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渣浆泵等产品上使用与“天门泵业”相同或近似标志的行为,判令被告登冠品信公司适当补偿原告天门泵业公司经济损失,驳回原告天门泵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权利人天门泵业公司,先是通过商标无效诉讼程序,成功无效掉登冠品信公司抢注的“天门泵业”商标;然后针对登冠品信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却因诉讼策略失误,最终遭遇失败;直至本案重新选择诉讼策略,再次针对登冠品信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取得初步胜利。本案维权过程颇为曲折,这也折射出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专业性、复杂性。权利人只有选择适当的诉讼策略,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有的案子,如本案,还可以从头再来,而有的案子,一旦失误了,就再也没有补救的机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