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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KV店铺黄色墙面装潢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日期:2023-1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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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民终8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渊明百货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鲁爱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三威公司)、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以下简称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华市金东区三微家居用品馆(以下简称金华三微馆)、吴兴渊明百货店(以下简称吴兴渊明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快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客公司)、原审被告鲁爱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7民初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金华三微馆于2022年12月1日已注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金华三微馆的经营者陆某作为本案上诉人参加诉讼,本案其他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快客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快客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快客公司KKV品牌不具有影响力,而且快客公司KKV店铺的装潢及广告语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1.快客公司陈述的所谓人气报道是快客公司付费网络推广公司所做的网络推广软文和宣传文章,并不是真实消费者对KKV喜爱的表达,事实上,快客公司KKV品牌诸多门店关闭,快客公司并不能证明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快客公司提供的第三方机构荣耀证书并不代表普通大众对其品牌的认可,KKV品牌在网络媒体中有大量的负面新闻报道。3.快客公司仅在一、二线城市布局,其在诸多三、四线城市均未布局KKV门店,并未产生足够的影响力。而上诉人V.V.V门店主要在三、四线城市,当地的消费者只知晓V.V.V,根本不知道KKV品牌。4.快客公司KKV店铺所使用的明黄颜色,属于流行色,并未形成独特的组合纹饰或者图形,不具有独创性。(二)快客公司KKV与上诉人V.V.V的品牌定位不同、经营的产品品类不同、针对的消费客群也不同。KKV门店将零食类、美妆类等商品作为重要品类,而V.V.V门店所经营的大量家居日用商品,都是KKV门店所不经营的。V.V.V商标系义乌三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2018年5月28日注册公告,远早于快客公司KKV名称的使用时间,上诉人将V.V.V商标融入到所有门店的整体装潢中,与快客公司KKV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混淆。(三)上诉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审计单位对上诉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


被上诉人辩称


快客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的审计请求,完全没有必要,应予驳回。


原审被告鲁爱华未发表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快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六原审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六原审被告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共计700万元;3.六原审被告赔偿快客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4.六原审被告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全国发行的报纸或期刊、门店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5.六原审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快客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在广东东莞开设了东莞国贸KKV店,并对其店铺进行了一定的装修设计。其提供的店铺图片及“KKV品牌门店形象设计图”显示,快客公司店铺具有明黄色的外墙,商品按颜色陈列而形成的“彩虹墙”图案,软膜天花板等元素。2021年3月22日,快客公司对其作品“KKV品牌门店形象设计图”进行作品自愿登记。后在北京、广州、上海、重庆、成都、武汉、长沙等多地开设KKV品牌门店。快客公司店面装修设计采用的是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的内部,软膜天花板,以及黄白色的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特点与现有同类店铺具有显著区别,通过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昆明、沈阳等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广泛适用,以及抖音、小红书、大众点评等自媒体的宣传推广,互联网上持续存在大量关于KKV装潢设计风格的报道文章。2019年至2021年期间,快客公司及其品牌获得中国零售与商业地产创新发展论坛颁发的“主力店创新引领品牌”、赢商网颁发的“2019中国体验式商业地产[领航奖]年度创新体验潮品牌”、赢商网颁发的“中原商业地产[金坐标奖]2020-2021年度购物中心人气品牌”、赢商网颁发的“2021年度新兴品牌TOP100”、36氪颁发的“2020年度中国最受投资人关注创业公司TOP100”、铅笔道颁发的“2021中国独角兽榜单消费独角兽TOP30”、财联社颁发的“2021鲸潮奖国潮新势力集团最具投资价值奖”、快公司FASTCOMPANY颁发的“2020中国最佳创新公司50强”、中购联颁发的“中购联2020商业品牌卓越星秀奖”、赢商网颁发的“2021中国体验式商业地产[领航奖]年度体验商业创新企业”、消费者报道颁发的“2021年度最受年轻消费者欢迎品牌奖”、36氪颁发的“2021WISE消费新势力”、赢商网颁发的“商业地产[金坐标奖]2020-2021年度优秀成长性零售企业”、经济观察报颁发的“2021美好生活新消费-优秀创新贡献奖”、浪潮新消费颁发的“2020中国最具潜力新品牌TOP100”等荣誉称号。


2021年9月17日,快客公司向江西省南昌市大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2021)赣洪大证内字第9768号公证书显示,义乌三威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注册“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在该公众号的简介中写道“V.V.V是一家专注为年轻家庭群体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的潮流家居集合店品牌,总部坚持“体验至上,精致为家”理念,邀请国内新锐设计团队,打造差异化、高颜值终端空间,构建多样化的家居生活圈,让消费者多渠道、多场景接触个性、潮酷、有趣的潮流生活”。据公众号文章显示同年9月18日发布了吴兴渊明店的宣传文案,7月14日发布了金华三微馆的宣传文案、6月27日发布了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的宣传文案,上述宣传文案所附图片显示,在V.V.V门店的店铺装潢中使用了多处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元素。在4月21日发布的公众号文章中发布了“V.V.V创始人——温权,是一位拥有丰富连锁品牌运营经验的连续创业者”;“核心竞争力的第二项支撑:空间设计。空间的创新也是新零售“新”的体现,是引流的直接因素,V.V.V坚持千店千面的设计理念,汲取国际大咖在空间探索体验,融入最新最潮元素,俘获消费者注意力”;“目前,V.V.V聚焦线下沉市场,已完成2家门店的精准落地,其中永康宝龙广场店更是创下开业日均五万客流、十天销售破百万的惊人业绩”;“据悉,V.V.V现已签约北京上品+,天津天佑城、金义新区万固广场三店”,在微信公众号店铺名称一栏写明是“V.V.V总部”。


2022年1月21日,快客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2022)闽厦云证字第3047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框内输入V.V.V,在新闻媒体上有关V.V.V的报道内容如下:“V.V.V品牌创始人兼总经理温权”;“创立仅一年,公司已在北京、湖州、永康、金华、义乌等多地开设共五家门店”、“V.V.V品牌创立时间较短。去年11月,这家公司在浙江永康开设第一家门店,面积为566平方”;“V.V.V第一家门店,在开业近一年的时间,创下超906万元的年销售额”;“我们第一家店9个月就收回投资”;V.V.V品牌连锁店的百度动态上发布了诸多关于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华三微馆、吴兴渊明店的宣传文案,上述宣传文案所附图片显示,在V.V.V门店的店铺装潢中多处使用了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装潢相同或近似的设计元素。2021年4月6日发布的“鉴证美好发生V.V.V品牌闪耀亮相”的文章中,义乌三威公司发布的V.V.V装潢设计稿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高度相同或近似。并且显示“V.V.V瞄准15-35岁消费人群,以“颜值与内涵并存,价格与品质兼备”为选品原则”;“V.V.V以“体验至上,精致为家”品牌主张,邀请国内新锐设计团队,打造差异化、高辨识度的终端空间。设计师从现代工业设计中汲取灵感,拆解工业元素融入到空间。一眼望去,大幅亮黄色的门头设计带来强烈的品牌视觉冲击;硕大的V.V.V三个字,配上集装箱元素,显示出厚重硬朗的现代工业风;由外向内,设计师将美学渗透进生活之中,大胆的采用线条与色彩的冲撞打破沉寂,彰显潮酷感。”


2021年12月20日,快客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合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21)浙台合证字第18092号公证书显示,鲁爱华自述:“1.我们没有加盟费,我们是加盟托管的形式;2.我们没有加盟费,没有商品差价,只是从营业款里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是的,我们运营;商品也是我们负责;您不会有运营压力,也不会有商品库存压力;3.营业额的百分之四十是加盟商的,负责店面租金、人员工资、水电费、物流费等单店经营费用。营业额里的百分之六十是品牌公司的,负责新店开业的所有筹备工作、商品、运营;4.永康是1.0版本,这个图片上的是2.0版本,11.27可以的是3.0版本;5.一个店的总投资在280—300万左右,这里包含装修、货架、货品、前期筹备的人员工资、运费、差旅费、初期商场收费、消防费用等;这个投资都是合作伙伴出资,我们整店输出,总投资里会有100-120万是货品部分,这部分在合作结束时,我们全额退款给合作伙伴的;就是合作伙伴投资,我们托管的模式;然后运营和货品由我们负责管理,营业额四六分账;6.每月分账,您的手机上会安装软件,实时看到销售数据;7.我们到投资回报基本都是2年内回本。”


2021年8月9日,快客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2021)浙台合证字第10922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8月10日,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郑杰,与委托代理人王迎芳来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解放路的宝龙广场二楼,一家门面显示“V.V.V”字样的店铺,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主体名称为“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监督委托代理人王迎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扫码支付的全过程,同时公证员助理郑杰对商场门面、商场内的引导台、该店铺门店、店铺现状及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等进行了拍照。公证书中图片显示,永康三威店的店内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服务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且收款商户为永康三威店,收款码为收钱吧。


2021年9月30日,快客公司向北京市海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21)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3589号公证书;2022年7月27日,快客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第二次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22)闽厦云证字第29537号公证书。两份公证书综合显示:委托代理人郅豪来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3号上品+内二层标明“V.V.V”的店铺,购买了物件,并对店铺所处位置、店内情况、营业执照、商品情况及陈列情况进行了拍照。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的店内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收款商户为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收款码为收钱吧,开票主体为永康三威店。


2021年8月9日,快客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21)浙台合证字第10928号公证书;2021年12月13日,快客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第二次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出具了(2021)闽厦云证字第43169号公证书。两份公证书综合显示:委托代理人王迎芳等来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悦湖广场一楼,一家门店显示有“V.V.V”字样的店铺,购买了物件,并对店铺门面、店铺现状等进行了拍照。金华三微馆的店铺内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收款商户为金华三微馆,收款码为收钱吧,开票主体为永康三威店。


2021年8月9日,快客公司向浙江省台州市正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2021)浙台合证字第15283号公证书显示,2021年11月30日,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郑杰,与委托代理人王迎芳来到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大升路889号的湖州万达广场一楼,一家门面显示“V.V.V”字样的店铺,监督委托代理人王迎芳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扫码支付的全过程,同时公证员助理郑杰对商场门面、商场内的引导台、该店铺门店、店铺现状及店铺内悬挂的营业执照等进行了拍照。吴兴渊明店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收款商户为吴兴渊明店,收款码为收钱吧,开票主体为永康三威店。


2021年9月24日,快客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云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据(2021)闽厦云证字第34063号公证书显示,消费者在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的大众点评上评论:“主色调和LOGO方式和某竞品很像,商品感觉水准差距略大,有些看起来很有质感,有些看起来特别地摊儿”;“店面很大,分区,亮黄色很吸引人,在外面很显眼,里面装饰也相当亮眼”;消费者在永康三威店的大众点评上评论:“装修主体黄色调,店里装修明亮的,看着还是挺舒服的”;“一开始从一楼看上去以为是KKV,简直和KKV太像了,感觉就是模仿的外观,黄色的集装箱风格,特别的亮眼,但是仔细一看名字是V.V.V哈哈”。


另查明,快客公司的装修装潢的设计是明黄色的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的內部、软膜天花板以及黄白色的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


义乌三威公司的对外宣传内容上使用的装修装潢的设计风格,以及所附设计图纸中,包含了明黄色的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工业风设计内部以及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元素。义乌三威公司自述的装修装潢设计风格,文字描述与快客公司的装修风格完全一致。


永康三威店经营的店铺当中使用了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黄白色员工服饰、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


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所经营的店铺使用了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彩虹感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黄白色员工服饰、黄黑配色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等设计元素。


金华三微馆经营的店铺使用了明黄色的标志性外墙、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黄白色员工服饰等设计要素。


吴兴渊明店经营的店铺使用了明黄色的标志性外墙、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


快客公司认为五上诉人所使用的装潢设计与快客公司的装潢设计构成近似的设计。


原审被告比对认为,V.V.V的装修是将V.V.V的商标形成一个大的立体装修融入到整体装修中的,与KKV的装修有显著区别。而且快客公司有很多大幅的广告标语“全家人都爱逛的店”、“精致家居生活集合”等,原审被告则没有,这是双方装修的一大区别。明黄色装潢并非快客公司独创。白色的货架仅作为通常使用的展架颜色。不能作为快客公司独特的装潢装修风格。原审被告也提供了相关证据反映了快客公司装修门店的装修风格并不完全统一。原审被告的员工服饰以及包装袋等均与快客公司不同;产品经营品类以及产品陈列方式也与快客公司不同;品牌定位也不同。


义乌三威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温权认缴出资462.5万元,股东鲁爱华认缴出资25万元,股东张霖认缴出资12.5万元。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品牌管理;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箱包销售;日用品销售;玩具销售;鞋帽批发等。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系义乌三威公司的分支机构,成立于2021年6月9日,负责人为温权。


永康三威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0年10月12日,经营者为温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零售;卫生洁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等。


金东三微馆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6月29日,注册资本30万元,经营者为陆某,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零售;卫生洁具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用电器销售等。


吴兴渊明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1年8月4日,注册资本2万元,经营者为吴渊明,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等。


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之间系义乌三威公司的加盟商,被授权使用义乌三威公司的装修装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快客公司“KKV”店铺的装修及店内广告语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二是原审被告的店铺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的服务装潢是否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是若不正当侵权构成,则各原审被告的责任承担。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商品装潢也适用于服务装潢。本案双方提供的均是时尚商品的零售服务。由于商品零售业的服务装潢无法附着于特定商品之上,故这种服务装潢往往表现为经营者具有独特风格和装饰的经营场所、餐饮用具和营业人员服装所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这种整体形象与现有同类服务的店铺具有显著区别、能使相关公众将该店铺装潢与服务提供者紧密稳定联系在一起。本案中,快客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店面装修设计采用的明黄色墙面、彩虹墙等装修元素及广告语“精致生活集合”与现有同类店铺具有显著区别,通过在北京、广州、上海、重庆、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快客公司形成固定联系。综合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应认定快客公司开办的KKV店铺的装修设计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


关于争议焦点二,义乌三威公司在互联网、实体招商中使用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除了在线上进行招商宣传使用外,在线下还向包括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在内的多名加盟商授权统一的装潢设计,使相关公众对V.V.V品牌的装潢价值及开店情况产生误认,以为与快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永康三威店以及其他原审被告店内使用了包含明黄色标志性外墙、集装箱造型的主体墙面、白色和黄色为主的产品货架、产品本身颜色排列组合而来的“彩虹感”陈列样式、工业风设计内部、软膜天花板、黄白色员工服饰、黄色配logo的购物篮、黄黑配色的广告牌等设计要素,原审被告的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的装修装潢虽然有不同点,但从整体视觉效果判断两者构成相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原审被告提供的零售服务与快客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各原审被告分别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系义乌三威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义乌三威公司承担。快客公司认为鲁爱华将本应进入义乌三威公司的营业收入全部提现结算到了其个人账户,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已实质上成为鲁爱华个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因鲁爱华系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以个人帐户收取公司营业收入,虽然违反了帐务管理制度,但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从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其行为已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快客公司认为鲁爱华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对该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快客公司认为鲁爱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构成侵权行为的五原审被告客观上给快客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对快客公司要求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全国发行的报纸或期刊、门店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快客公司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快客公司主张按照各原审被告的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因行业利润无法确定,综合各原审被告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快客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各原审被告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为:义乌三威公司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永康三威馆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合计40万元;金东三微馆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吴兴渊明店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审法判决:一、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立即停止侵害快客公司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义乌三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三、永康三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40万元;四、金东三微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5万元;五、吴兴渊明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快客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5万元;六、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在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公众号、全国发行的报纸或期刊、门店显著位置上刊登声明,为快客公司消除影响;七、驳回快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200元,由快客公司负担26350元,由义乌三威公司负担16300元,永康三威店负担13040元,金东三微馆1630元、吴兴渊明店负担488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快客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快客公司“KKV”店铺的装修及店内广告语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二、原审被告的店铺装修装潢与快客公司的服务装潢是否相似,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一审法院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本案中,快客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证明其店面装修设计采用的明黄色墙面、彩虹墙等装修元素及广告语“精致生活集合”与现有同类店铺具有显著区别,通过在北京、广州、上海、重庆、成都、武汉、长沙等全国各地开设店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大影响力,能够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快客公司形成固定联系。综合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应认定快客公司开办的KKV店铺的装修设计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上诉认为快客公司KKV品牌诸多门店关闭,在网络媒体中有大量的负面新闻报道,在诸多三、四线城市均未布局KKV门店,并未产生足够的影响力。对此,本院认为,类似快客公司这样的大型潮流零售企业在全国各地拥有大量门店,部分门店可能由于战略调整、合作期满、经营不善等原因关闭在所难免,并不能据此否定快客公司开办的KKV店铺的装修设计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的认定。而网络媒体中存在的部分负面新闻报道同样也不影响对快客公司主张的服务装潢影响力的认定。至于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上诉认为,快客公司KKV店铺所使用的明黄颜色,属于流行色,并未形成独特的组合纹饰或者图形,不具有独创性。本院认为,受到法律保护的服务装潢并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往往表现为经营者具有独特风格和装饰的经营场所、餐饮用具和营业人员服装所构成的整体营业形象。这种整体形象与现有同类服务的店铺具有显著区别、能使相关公众将该店铺装潢与服务提供者紧密稳定联系在一起。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上诉认为,快客公司KKV与V.V.V的品牌定位不同、经营的产品品类不同、针对的消费客群也不同。KKV门店将零食类、美妆类等商品作为重要品类,而V.V.V门店所经营的大量家居日用商品,都是KKV门店所不经营的。V.V.V商标系义乌三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2018年5月28日注册公告,远早于快客公司KKV名称的使用时间,上诉人将V.V.V商标融入到所有门店的整体装潢中,与快客公司KKV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混淆。对此,本院认为,无论是零食类、美妆类等商品还是家居日用商品均为日用消费品,消费群体基本相同,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义乌三威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25日,其主张V.V.V商标系义乌三威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申请,2018年5月28日注册公告显然有违客观事实。义乌三威公司在互联网、实体招商中使用与快客公司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除了在线上进行招商宣传使用外,在线下还向包括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金东三微馆、吴兴渊明店在内的多名加盟商授权统一的装潢设计,使相关公众对V.V.V品牌的装潢价值及开店情况产生误认,以为与快客公司有特定的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对此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各原审被告分别实施了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本案中,快客公司主张按照各原审被告的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因行业利润无法确定,综合各原审被告的经营规模、营业收入、快客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原审法院酌定各原审被告需承担的赔偿金额基本合理。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在二审中请求本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法审计单位对上诉人的收入和支出进行审计。本院认为,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在本案一、二审中均未提交任何可供质证、核查、审计的财务账册,对其提出的审计申请,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义乌三威公司、永康三威店、义乌三威北京分公司、吴兴渊明店、陆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0元,由义乌三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永康市三威家居用品店负担7300元,陆某负担1050元,吴兴渊明百货店负担3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   平


审判员  郭剑霞


审判员  路   遥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