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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票券大师”公司诉微软公司侵犯公司名称、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06-12-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冯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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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冯刚

 

一、案情简介

 

    原告“票券大师”公司从事全美和世界部分地区各种门票、入场券销售业务,是世界上最大的娱乐和旅游门票、入场券销售商。原告的互联网站www.ticketmaster.com是其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上为消费者提供2.5万种门票和入场券销售,包括西雅图的票源。原告网站是互联网上同类网站中最活跃的,由主页和一系列深层网页组成,该网站的广告均刊登在主页上,是网站收入的重要来源。

    被告微软公司建立“城市人行道”网站——www.seattle.sidewalk.com,从事娱乐业和餐饮业的订票、订座业务。微软公司在“城市人行道”有关西雅图的介绍中,接入了原告的一个网页,其功能是完成原告在西雅图的订票业务。这个网页不是原告的主页,因而上面虽然有原告的标识,却没有原告的广告。

    1997年4月28日,“票券大师”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要求法院认定被告侵犯原告公司名称和商标权,认定被告虚假陈述服务来源、进行不正当竞争、淡化原告名称和商标,判决被告终止链接,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微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基础,实际上原告在该网页上产生的销售收入并未被截留,只是被分为两部分:绝大部分仍然来自原告网站上的原始通路,另一部分来自被告连接的通路,两条通路共同指向该网页,网页上产生的西雅图订票业务销售收入仍然归原告所有。并认为:链接是因特网的精髓,原告的诉讼请求危及因特网生存的根本原则。接入的网页原封未动,没有任何增添或改变;与微软公司的网站相链接,可以给原告在西雅图的订票业务,带来更多的访问人数,从而带来更多的收入。微软公司甚至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从根本上确认,在因特网上,链接其他网站不侵犯任何权利。[1]

 

 

二、审理结果

 

“票券大师”公司与微软公司最终协议解决了纠纷。根据协议约定,微软公司被允许继续链接到“票券大师”公司的网站上,但是链接不得绕开“票券大师”公司网站的主页。

 

三、评析

 

    本案涉及因特网上的链接等问题。

1、链接

超文本链接使万维网上的信息天衣无缝地结为一体,让用户“跳跃”访问储存在不同服务器中的信息,网人形象地用“冲浪”来形容在各种信息之间自由切换的快乐。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因特网的灵魂,“网络的优势就来源于链接,不论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2]那么在网络服务公司网站上建立的链接,设链者与被链者是否有协议呢?在实践中,各网络服务公司的做法并不统一。无协议的理由是自由、开放是网络的特性,因此链接是自由的,不需要什么协议。而签订协议的理由也不是基于知识产权,主要是规定双方在链接上的一些技术合作,还有一些其他考虑,如A公司在签订协议时要求被链者在其网页同等位置设置到首都在线的链接。而B公司则认为未经自己许可被别人链接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果一个黄色网站链接到网易无疑会影响网易的声誉。而在无协议的公司中,C公司表示他们一般在链接时无协议,但在与一些大网站链接时有协议,因为通过这些大网站可以链接到更多的网站。

至于在链接时使用他人商标作为标志,比如把Intel公司的商标放在网上,点击该商标便可链接到Intel公司的站点,这种情况在链接中是经常存在的。一般这种链接双方都是有协议的,否则姑且不说这里存在商标侵权的可能,设链者其实是在为被链者免费做广告,这种事情网络服务公司可不白干。

在链接中一般都是链接到被链者的主页,但如果跳过主页链接到其下的分页,这在技术上被称为纵深链(deep link)。某些网络服务公司表示这样做可能不合适,因为这样做会使用户对自己网站的印象减弱。其余的都认为无所谓,因为网上的东西都是免费浏览的。考虑纵深链是否会使浏览者认为所看到的内容仍是设链者网站的内容,而非被链者网站的内容时,他们认为在自己每个网页上都有公司标识,不会使浏览者发生误认。而跳过主页是否会影响访问量的统计从而削弱其网页的广告价值,他们指出浏览分页仍会被网站统计在内,所以纵深链技术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加框技术在国际上也是引起侵权纠纷的热点,但在我国网络服务公司中很少采用。据笔者了解,只有一家公司在某一栏目中使用了此技术。当通过该栏目链接到其他网站时,屏幕显示该网站网页时周围会有一道取景框,上面是该栏目的字样,但D公司表示取景框并未遮挡住被链者的网上标识,并且在浏览器的地址栏内也显示被链者的IP地址。他们比喻自己是个望远镜制造商,给别人一个望远镜看北海美景,但并未窃取北海美景。因此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超文本链接有两种方式,正常链和埋置链。正常链是链接的主要方式,是用户在屏幕上可见的。而埋置链则是用户通常方式看不见的,它在网页初次下载时就导引用户浏览器去链接对象所在服务器自动获取所链信息,也就是说,当网页下载完成时链接对象已经自动显示在用户计算机屏幕上,与网页其他内容融为一体了。[3]比如在E公司网站的域名查询中,使用埋置链技术链接到CNNIC和INTERNIC的网站中进行查询,而在显示最终结果时却不注明结果的来源。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未经允许设置埋置链可能侵犯被链对象著作权人的传播权。业界人士表示,埋置链技术在我国更多的是用作后台的检索和认证工作,比如网上支付使用信用卡,在你输入信用卡号后,该信息便会通过埋置链链接到信用卡认证机构的网站,在那里经过认证核实后,再在你输入卡号的网站网页上显示接受的信息,而信用卡认证机构的网站则并不显示。因此他们认为埋置链目前在我国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能性不大。

    2、搜索引擎

因特网上的信息总令我们有目不暇接之感,据统计全球网页已有3.2亿个,在如此巨大的信息海洋里怎样能快速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你不得不借助搜索引擎的帮助。根据CNNIC的统计,搜索引擎是用户第二常用的网络服务。目前大多数网络服务公司都提供了网上搜索的功能,如搜狐、悠游都是著名的中文搜索引擎。通过搜索引擎往往可以查询到几万、十几万网站,而这些网站是按照各个搜索引擎的分类法进行分类的,比如分为教育、娱乐、时事等大项,大项下面再细分小项。F公司的分类法最初学自雅虎英文,再加上以后的不断改进形成。他们发现有一些网络服务公司的搜索引擎的分类法与他们的相同,他们认为除了抄袭很难存在这种巧合,因此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许多网络服务公司认为,这种分类法是依据自然学科分类建立的,有很大的共同性,这应当属于公共知识,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目前搜索引擎都是通过关键词查询信息的,如何确定一个网站的关键词在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Robert等自动查询软件扫描各网站,从中提取关键词;二是由各网站向网络服务公司提出申请,在申请中填写关键词。一些知名度不高的企业为了提高被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到的几率,采取了以下的手段。针对第一种方式,他们在自己的网页源代码元标记(meta-tag)或网页中写入与自己无关但被查询的几率较高的词,这些词多是知名企业的商标、商号;针对第二种方式,他们在递交的申请表中同样填写一些这样的词。例如,一个并不出名的计算机企业,为了让用户通过搜索引擎更多地查询到自己的网站,它在网页中或者申请表中填写上“Founder”或“方正”,其实它与方正公司没有关系。这样用户在查询时键入“Founder”或“方正”,则搜索结果不仅有方正公司自己的网站,还有这家企业的网站。这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商号权呢?还是有些学者所说的构成商标淡化或搭便车行为呢?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一个问题。

网络服务公司承认这种行为在我国也是存在的,那么他们是否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呢?对于第一种手段,网络服务公司表示这与他们无关;对于第二种手段,网络服务公司是否应对这些关键词进行审查呢?有的网络服务公司表示他们会根据申请者网站的内容进行核实,至于该网站内容是否与申请者真实情况相符他们无法审查,有的网络服务公司则表示对此不予审查, 因为目前这类申请量太大了,比如G公司搜索引擎可查询到的网站有15万,并且每天以1000个的速度增长;H公司则有8万多,每天以700个的速度增长。

 

    3、镜像

镜像(mirroring)是指将他人的网站或某些网页予以复制,从而使链接过程更为迅捷和顺利,通过镜像,一个网站可以保存另一个网站的完整拷贝。通俗地说,镜像一般是指将甲网站的内容“反射”在乙网站的服务器上,这样用户链接到乙网站的服务器便能看到甲网站的内容,而无须链接到甲网站的服务器上。很显然,这种行为如果未经允许将是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调查中网络服务公司表示在自己服务器上建立他人镜像网站,双方都是有书面协议的。在我国运用镜像技术主要是因为在我国上网都是通过四大网络:公用网(CHINANET)、科技网(CSTNET)、教育网(CERNET)、金桥网(CHINAGBN)连入Internet的。而这四大网络的带宽不同,造成上网速度不同,比如教育网上网速度慢于公用网,因此在教育网上的一些网站便在公用网的一些网站上建立镜像,提高用户访问自己的速度。目前一般是要求建立镜像的网站主动找上门来,因此业界人士认为镜像在我国不会产生什么知识产权纠纷。


 


[1] 详见张玉瑞,《互联网上知识产权——诉讼与法律》第460—462页。


[2] 薛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第168页。


[3]  薛虹,《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及有关权保护》,《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