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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组团队窃取并出售公司所研发软件

日期:2007-08-14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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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计算机公司的博士与5名在职员工另组团队,大量出售、储存公司研发的软件谋利。警方经过8个月的调查,一举侦破了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据有关人士介绍,这起发生在济南的软件侵权案,涉案人之多、侵权量之大、取证之困难,在全国同类案件中也属罕见。

  山东济南得安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得安公司),虽然是一家民营企业,却承担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是国家仅有的七家商用密码定点科研单位之一。公司总经理李大兴是国内外颇负盛名的信息安全领域的专家。

  就在得安公司致力于密码产品的研发与生产时,一些公共网站的论坛上出现了这样的帖子:“得安公司的安全产品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智能IC卡等产品存有重大问题和隐患……”

  这些匿名帖子迅速在公司员工中传播,甚至一些看了帖子的客户中断了与得安公司的合作。

  论坛上的帖子被人以邮件、短信的方式发送给各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的重要客户。

  这些流言在全国信息安全行业及学术界引起很大震动。

  2005年4月,得安公司总经理李大兴携带相关证据,到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

  诽谤帖爆出商业秘密失窃案

  高新分局侦查大队大队长赵若仁和民警张海安立即围绕着本案的重点嫌疑人、得安公司的原技术副总万某展开了秘密调查。

  得安公司向民警反映,2004年8月份,万某离职后与公司的技术副总李某、部门经理张建某、欧某、张某等5人来往密切,可能在外有自己的公司。他们对客户曾称拥有替代得安产品的技术,诱骗用户与其合作。

  经过一周的跟踪,民警摸清了万某等人在一小区的居住地。

  2005年4月18日晚11点左右,民警用高倍望远镜透过一居民楼房间半开的窗帘,发现万某、李某还有一个背影正在电脑前忙碌着。

  民警前去敲了敲门,屋内的人把门开了道缝,赵队长一把抓住门,从门缝挤了进去,随后民警紧跟着冲进了屋。

  民警看到屋里的桌子上摆放着几台电脑。这几个人正在电脑上起草新的对得安公司的诽谤材料。

  事实面前,万某等人承认了网上一些关于得安公司的诽谤流言是他们几个人合伙“捣鼓”出来的,想通过这种手段让得安公司失去信誉,好让自己的公司产品取代其市场。

  民警在现场查获了大量计算机、U盘、光盘等物证及网络安全产品。当晚,民警在该租住地留守,19日凌晨,前来 “上班”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欧某自投罗网。在接到警方的《传唤通知书》后,19日晚,张建某到了公安局。

  原来,李某、张建某、张某、欧某等5人虽然是得安公司员工,但时常跑到万某的公司干活,秘密组成了以万某为首的6人团队。他们统一购置办公设施及电脑设备,明确提出“推倒得安”。从去年年底开始,多次在网上利用造谣、下载、剪辑、故事、笑话、图片等方式对李大兴及其公司进行诽谤,对得安公司产品技术诋毁。

  找到了制造诽谤流言的嫌疑人,办案民警应该长松一口气了。然而,当民警仔细查看万某等人电脑里储存的相关资料时,发现大量得安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有些商业秘密已经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传送到北京、广东等地的一些科技公司。

  随后,民警对万某在得安公司时使用的电脑等物品进行了检查,发现万某以鑫海泰计算机公司的名义与北京一科技公司签订了有关接口软件、智能密码钥匙等产品的《售后服务及软件升级维护协议书》。另外,其电脑中还有给北京、广东一些科技公司的多份技术文档,而得安公司从来没有让万某等人参加北京、广东这些科技公司的项目。他们6人大量出售、复制、储存了得安公司投入达3000余万元、上百人经历8年研发的软件产品技术资料。

  克隆技术保留电子物证

  由于此案在济南市为首例,无经验可借鉴,专案组面临着许多难题。

  一开始取证,民警就碰到了难题。万某等人侵犯的是商业密码技术,其储存的载体是电脑硬盘、U盘等电子物证,极易删除、销毁。依据法律规定,这些电子物证不能打开使用,因为打开查看后,电子物证上就会自动记录时间,就无法说清办案民警是否更改过电子物证上的内容,难以起到证据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事前协调市公安局网管部门利用技术对嫌疑人硬盘等进行克隆,固定了证据,然后再进行辨认、分析工作。然而,万某等人精通电脑知识,有的对其保存的源码、执行码(对源码经过编译得到的机器语言程序)采取加密措施,必须输入密码才能打开,有的则将源码、执行码隐藏在电脑游戏目录下,进行伪装,民警无法辨认取证。

  “这些程序都是我写的,哪能是侵权?”初次交锋,万某等人不认为自己侵犯了得安公司的商业秘密。

  他们又辩称,卖出去的软件是从网上下载修改的,卖的加密机都是从市场上买来的零部件组装的。当民警问其智能密码钥匙从哪里来的时候,万某等人回答,市场上就能买到。民警在市场一查,果真在市场就能买到。

  难道抓错了人?民警找来精通计算机知识的专家,查阅有关著作权的法律知识,才发现万某等人在狡辩。智能密码钥匙果真能买到,但重要的是智能密码钥匙内的程序从市场上买不到,这种程序就是得安公司的商业技术。

  在单位电脑中的源码是在单位研发的,但是不能发给公司以外的人和单位,同时得安公司有“不得复制、拷贝,不能带回家”的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你在单位参与研发的成果也属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属归法人所有,你无权买卖和转发他人。

  见自己的谎言被民警揭穿,万某等人才承认了犯罪事实,并说出了他们电子邮箱的密码。民警打开了他们的电子邮箱,便知道了那些商业秘密的来龙去脉。

  为全面取得证据形成证据链,民警马上出发,到万某等人提供商业秘密的外地公司取证。

  2005年4月24日,民警赵若仁与同事去广东取证。

  民警在万某以前使用过的笔记本电脑中,查到了一个广州的电话号码,先让出租司机用广东话拨打电话问是谁,对方回答叫“郑子华”。找的就是这个人,民警通过司机问清他所在的地址,直接赶了过去。

  此时已是中午12点多了,恰好又下起了大雨,当民警见到郑子华时,该办事处另外一名涉案员工庞敏未在场。为防止走漏风声,民警谎称:“万某托我们带的东西必须你和庞敏均在场时才能交付。”不知内情的郑子华打电话叫来了庞敏。

  “我们是济南市高新公安分局侦查员,万某已被拘留,要对办事处依法进行搜查,希望你们配合。”民警向他们亮明了身份。经搜查,发现了该办事处的账本及制造的加密机,扣押了用于制作加密机的加密服务程序等证据,查清了万某在此制造并销售价值百余万元加密机的事实。

  2005年5月12日,民警到北京H公司调查取证,在北京警方配合下,责令公司交出万某以鑫海泰公司名义出售给该公司的源码、执行码。该公司提供了一张光盘,因民警没带手提电脑,无法当场检查辨认光盘内的内容,带回住宿地后,民警发现光盘内无实质性内容。

  次日,民警又去该公司,对方又称这是公司花钱买的,是200多名职工的饭碗,是否侵权与公司无关。公司还对民警无端指责和起哄围攻,拒不交出源码,在北京警方协调下才勉强答应双方共同将源码送往鉴定部门。民警为防止其再提供假的,责令对方写出了保证书,两天后,才取得了该源码。

  接着,民警奔赴北京的W公司,为了不给对方有毁证的机会,民警直奔W公司的办公室,然后由北京警方给总经理打电话,要求回办公室了解情况。当总经理到办公室后,民警单刀直入:“万某、李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商业秘密罪,请你把他们给过你的源码、执行码交出来,否则我们将对你的手提电脑及办公室硬盘扣押。”经理只好打开电脑,让民警从中提取了得安公司源码。

  盗卖软件赢利200多万元

  今年35岁的万某,博士,1997年到济南得安公司兼职,后任技术副总经理。据得安公司李大兴经理介绍,20 04年5月份,万某长期不到公司上班,当年8月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

  警方初步查明,2002年10月,万某、李某、张某通过W公司为北京一家外资公司提供SSBB系统安全部分,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SSBB系统安全部分的接口源码与得安公司DACSPLIB源码的相应部分基本相同。在此项目中,3人共得赃款10万元。他们初次尝到盗卖软件的甜头,从此一发不可收。

  2004年3月份,万某登记注册了济南鑫海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大肆盗卖得安公司软件。当年4月,万某收买得安公司在职员工、IC卡部副经理欧某,为北京H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智能密码钥匙及其接口软件的全套技术。经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万某等人提供的技术和软件均侵犯得安公司著作权。

  2004年5月,万某与北京某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数字证书接口、密码应用接口等软件。万某将部分源码和执行码交付给该公司,经鉴定,该软件侵犯得安公司著作权。

  2004年6月,万某收买得安公司在职员工、工程部经理张某,将得安公司第二代加密机软件盗取,经改头换面以 HSM加密机的名义通过深圳S公司非法生产,出售给广东用户,非法赢利200多万元。

  万某等6人被民警抓获时,正在办理“济南互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他们将得安公司上百人历经8年、投入3000万研发的大量源码带到了其研发场所,并与上海、福建、北京等10家公司的老客户联系推销产品,还将这些技术和代码明码标价向一些公司销售,准备更大规模地盗卖得安公司软件。

  在诸多铁证面前,万某等人低下了头。2005年5月27日,万某、李某、张某等5人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经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至此,高新公安分局的行动追回赃款200余万元。

  2006年3月,济南市高新区检察院正式起诉万某等5人(张某因有立功表现被免于起诉)。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李某、欧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公诉机关指控其侵犯著作权罪成立。其中被告人万某参与非法经营数额巨大,非法所得数额巨大,在犯罪过程中,万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

  近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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