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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混改进行时 商标权如何明晰?

日期:2019-06-20 来源:知产力 作者:Rina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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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一直处于“母弱子强”的局面中。


仍在“混改”过程的格力电器,因有“网红铁娘子董明珠”和“混改第一枪”的加持,声名愈加显赫,其一举一动也备受关注。


格力集团仍可使用格力商标


6月15日,天眼查上市公告栏发布了关于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格力”商标权转让合同书>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称:近期,格力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公司15%的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可能将发生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格力集团可能将不再为格力电器的控股股东。在股权转让后,格力集团或将失去对格力电器的控制权,而当年,格力集团投资格力电器9200万,27年中获得分红超88亿,应该说,格力集团的价值投资非常成功。


此外,公告还显示:为加强对商标使用的管理,维护“格力”品牌一贯的知名形象,推动格力电器顺利完成本次混改,并引入有效战略资源,经双方协商一致,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关于“格力”商标的授权使用维持现状不变,格力集团在已使用的领域内继续无偿使用"格力"商标,未来格力集团任何投资或者扩张领域如需使用,则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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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公告表明,在“格力”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上,格力集团与格力电器再次达成了“和平协议”。


而事实上,在混改之前,格力电器作为格力集团的核心资产,双方也一直高度捆绑,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其他公司皆获得“格力”商标使用许可,因共同使用商标,格力电器与格力集团旗下子公司曾爆发商标使用矛盾。


商标之争: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据媒体报道,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前,“格力”商标一致属于格力集团。


2005年11月,格力电器在一份公开声明中声称,部分公司在媒体刊登的专题报道中,借用“格力电器”及“格力空调”的品牌和良好形象来宣传自己及产品,严重误导了广大投资者和消费者,是对格力电器品牌的侵权行为。


而格力电器声明中所指的公司不是别人,正是与其同属格力集团下属企业的珠海格力小家电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小家电”)。


为澄清市场对“格力”商标与品牌的误解,当时还是“格力”商标主人的格力集团明确指出,“格力”品牌为格力集团所有,格力集团下属企业包括格力小家电均得到格力集团的商标授权,有权使用“格力”商标。


面对格力集团这种带有明显克制态度的说明,格力电器不满意且不退让。


同年12月,“先富起来”的格力电器向格力集团收购了压缩机和小家电业务,并签署了商标权转让合同书。


根据当时的股改方案,格力电器的大股东格力集团作出了向格力电器无偿转让“格力”商标的承诺。


2007年8月,格力集团完成了“格力”商标的质押解除手续,随后格力电器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商标转让申请。


2007年10月,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08年2月28日,格力电器公告称格力集团已履行完“格力”商标转让变更登记的所有手续,3月27日国家商标局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当日起生效。


2008年3月28日,格力电器公告称,“格力”商标转让手续全部完成,商标局已确认格力集团将“格力”商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申请于3月27日正式生效。


至此,原本属于格力集团的“格力”商标终于成功转让给格力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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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所有权和使用权如何明晰?


有媒体称,格力商标之争,实际上体现了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矛盾。而这类矛盾皆源于“企业商标所有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旗下上市公司只能每年花费高额费用或以其他形式从母公司获得商标使用权。”


早些年的格力电器与格力小家电商标之争实际上也是由于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同一件商标的使用权造成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那么,在不同主体都拥有同一件商标使用权的情况下,如何避免消费者对使用同件商标的不同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如何避免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一方制造商出现质量问题时影响另一方?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正忠认为,我国的商标权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后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实际操作中,商标权利人可以将商标授权给他人使用,商标使用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类。被许可人只能在授权类别、授权地域、授权期限范围内使用商标,而针对被许可人是否拥有再许可权,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直接为再许可权提供法律依据,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再许可权的行使。 “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活动原则实际为再许可权的合法性奠定基础;而且在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已认可再许可权的合法性。因此,被许可人是否有再许可权主要取决于许可合同的约定。


当不同主体皆拥有同一件商标的使用权时,在这种情形下,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就不能仅仅依赖商标,而应当根据制造商和出品人、产地等信息综合进行判断。


而关于使用同件商标的不同产品的质量问题,商标权利人若在生产和发售商品的过程中自己使用该商标,则需保证产品质量,若将商标授权给子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那么权利人就负有监督产品质量的责任。获得授权的一方也需保证产品质量,以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对品牌商标造成危害。


抛开格力个案而言,实际上,在企业品牌商标的归属权问题上,部分老牌大型企业仍存有隐患,那么,企业应当如何从法律上规避这类隐患的发生?


对此,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罗丽珍律师表示,在市场竞争中,商标往往和一个企业的商誉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建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比如就母子公司关于同一商标的使用问题,需尽可能以合同的形式明晰合同相对方之间关于该商标权属、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事宜的约定,从而划分出各方权利的界限。


其次,要规范对商标的使用。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上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不得擅自更改。


同时也要注重对权利受让方资质的考核,这一点在商标许可使用的情形中尤为重要,产品质量、性能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商标信誉的好坏,这两者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当受让方的资质、能力无法达到商标所有权人的标准时,往往会对商标,甚至企业的商誉产生贬损。


此外,在商标转让过程中也需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商标本身权利的稳定性,也即需要初步查询和判断该商标的法律状态是否稳定;


(2)核实清楚对方当事人是否为商标所有权人,判断其是否有资格进行商标转让;


(3)进行对该商标进行初步检索,查找商标权人是否还拥有近似商标,如果存在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求对方一并转让近似商标;


(4)转让双方在商标转让合同签署后要共同向商标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商标转让申请材料;


(5)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在商标转让核准之前不享有商标所有权,受让人如果要在转让期间使用受让商标的话,需要与商标转让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最好是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协议,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6)商标受让方需要在转让商标时注意是否有不予核准转让的法定理由,如商标局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核,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转让,商标局将不予核准。


如今,格力集团早已将“格力”商标转让给格力电器,格力电器又授权格力集团商标使用许可,双方将共同维护“格力”商标的声誉和品牌,从市场角度上而言,这或许是一种共赢,从商标角度而言,也为其他企业处理同类事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