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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豆”异议“百合红豆”

日期:2016-02-2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毛立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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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是以提供实名制婚恋服务而闻名的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百合公司),一方为聚集了服装、医药等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红豆集团公司),原本毫不相干的两家企业,因北京百合公司在教育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一件“百合红豆及图”商标,引发了双方间的一场商标之争。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支持红豆集团公司的异议主张,裁定诉争商标“百合红豆及图”不予核准注册后,北京百合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被诉裁定被予以维持。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9748534号“百合红豆及图”商标,由北京百合公司于2011年7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流动图书馆、摄影等服务上。

  红豆集团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于2013年8月作出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3年8月,红豆集团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复审请求。

  据了解,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3492474号“百合”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4101721号“百合”商标,两商标均由浙江省自然人徐某提出注册申请,并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系第773615号“红豆Hongdou及图”商标,引证商标四系第4856983号“红豆HOdo及图”商标,两商标权利人均为红豆集团公司,并均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演出服务等服务上。

  2015年1月,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北京百合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百合”,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十分相近,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中均包含“红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亦十分相近,故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