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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案剧情反转?广东高院提审,原判中止执行

日期:2016-05-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 作者:高云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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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剧情再度反转,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次反转开始于今年1月初,江苏卫视和珍爱网均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申请再审。4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再审案件举行听证会,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听证会上,江苏卫视指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构成侵权,涉案商标不相同,服务也不相同,在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进入再审程序。对此,原告金阿欢的代理人反驳称,江苏卫视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款。从裁定书看,法院最终支持江苏卫视和珍爱网的请求,裁定提审该案。

  这样的裁定让当事双方一家欢喜一家忧,一个名叫“孟非全球后援团”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孟小发的生活(即孟非)。

  同时,《非诚勿扰》节目官方微博简介已经变成“非诚勿扰”字样。

  而“非诚勿扰”商标拥有者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团队,从2016年3月9日起就对江苏卫视和珍爱网申请再审提出异议,并连续发表《“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一)——“非诚勿扰”栏目标识是否为商标性使用》《“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二)——江苏电视台涉案服务是否为婚介交友》《“非诚勿扰”原告方关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三)——涉案标识是否近似?是否构成混淆及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三篇文章阐明立场。即将在本文文末出现的《“非诚勿扰”其他相关问题的分析》一文中,金阿欢的代理律师即表示“深圳中院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而江苏电视台目前一直借‘申请再审’来混淆视听,处于公然抗拒生效判决书之状况。我们恳请及时驳回其无理申请!”

  2009年2月16日,金阿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繁体的“非诚勿扰”文字商标,并于当年9月7日获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十项内容。

  2010年,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开播。

  2012年,金阿欢将江苏卫视告上南京市玄武区法院,称对方侵犯了他的商标权。当时,江苏卫视方面辩称:“《非诚勿扰》栏目,其性质属于电视文娱节目,商标也应该在电视文娱节目类别中,而早在电影《非诚勿扰》播出时,华谊兄弟公司就已经注册了电视文娱类别的‘非诚勿扰’商标。”同时,江苏卫视也提到:“非诚勿扰的LOGO跟金阿欢的注册商标明显不同。”引发一段媒体跟进后,金阿欢撤回起诉,转而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2月,深圳南山区法院以“《非诚勿扰》虽然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的关系”为由,驳回了金阿欢的诉讼请求。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表示,在判定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时,不能只考虑《非诚勿扰》在电视上播出的形式,而更应当考虑该电视节目的内容和目的等,客观判定两者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于是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非诚勿扰”商标侵权行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判决生效后,节目起初并没有更改名称,这引起各方的不满和斥责。最后事件以节目名称改为《缘来非诚勿扰》告一段落,但江苏卫视表示会申请再审,如今这一动作终于有了实质性进展。

  终审判决后,金阿欢状告江苏卫视和珍爱网获得成功被视作“蚂蚁撼动大树”的典型案例,但现在看来情况或许有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