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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知识产权“缠诉”成为企业之累

日期:2012-05-28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作者:赵彦雄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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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企业间为专利侵权或权属纠纷等对簿公堂时,诉讼双方都不可避免地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而如果屡次被同一个对手拉进不同的类型的诉讼和纠纷中,而每一次结果都显示己方无过错时,这种委屈又应如何排解呢?

    有人将上述行为总结为“缠诉”。在现实中,就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从美国硅谷回国的博士张斧在2005年创立了鼎识科技。4年里,鼎识科技被同一个竞争对手提起了3次知识产权诉讼和1次刑事举报。

    2007年上半年,鼎识科技推出IDR-A3证件阅读仪与IDR-A2身份证识读仪,市场反应良好。2007年9月,一家位于深圳的中外合资企业(下称“S公司”)对其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鼎识科技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后因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S公司于2008年7月被迫撤诉。

    然而,事情并未终结。2008年7月,S公司又通过刑事途径,宣称鼎识科技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矛头直指鼎识科技创始人张斧。直到2012年2月,该案以撤销立案终结。

    当该刑事案件陷于停滞时,2009年2份,S公司又提起专利权属诉讼,后因缺乏证据被迫撤回起诉。2009年7月,S公司就同一个案件再次提起专利权属诉讼,最后该案以S公司两审败诉告终。

    知识产权本身是一把双刃剑。从法律层面上看,S公司提起这一系列诉讼并无不妥。在国际层面看,跨国企业间拉锯似的专利诉讼更是频繁。但对于更多的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型创新企业来说,“缠诉”让企业不堪重负。

    在这种情与理的冲突中,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类似的缠诉。

    树欲静而风不止。面对阵阵扰乱企业发展之风,企业首先必须有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提交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布局上多下功夫,不给对手可乘之机。同时,减少现行法律漏洞,从制度上提高“缠诉”成本,保护正当经营企业利益也非常重要。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惟有知识产权案件,法院可以支持律师费,但仅限于原告的律师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给一些企业“缠诉”降低了成本,提供了机会。

    此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减少“缠诉”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有效手段。唯此,才能使知识产权真正成为行业市场竞争的利器,而不是企业之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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