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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意见

日期:2007-09-0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徐新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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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毅与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卷烟厂著作权纠纷再审案的几点意见
 
刘先生:
        您好!来信已阅。
        由于未看到起诉状、上诉状、证据材料及一审、二审判决书,所以对本案的再审尚不能提供非常具体的意见。但是,通过你发来的相关媒体的报道、评论及再审申请书,我已悉知本案的主要案情和诉讼脉络,先对此次再审发表简单的几点意见如下:
        一、建议对再审申请书进行修改。
        可以看出,这份再审申请书不是出自专业律师之手,甚至也未经律师审查。
再审的难度想必你已有所耳闻,而再审程序之能否启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再审申请书的制作水平。所以,在这一环节上,请务必慎重、严谨。最好请专业律师代理制作再审申请书。
        二、再审阶段不可随意变更案由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遵守程序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不可随意变更案由,尤其是本案已历经一审、二审程序,业经确定的案由已是当事人和法院共认的法律事实,不得变更。
        虽然未看到诉状和判决书,但根据来信引述的媒体报道可知,本案的案由应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果真如此,则您在再审申请书中的主张似乎是要将案由定位于因欺诈所导致的合同无效或合同撤销之诉。
        这会使得再审申请的思路及方案陷于混乱,对您不利。
        三、如果诉请合同之撤销,则本案再审申请的前景将会非常黯淡。
        首先,如果主张对方存有欺诈并因此而主张合同的撤销,则须另行提起诉讼,而不能在再审中进行。
        其次,如果主张对方存有欺诈并因此而主张合同的撤销,则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之规定,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对自己不利的合同,但是,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仅为一年,即如果撤销权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归于消灭。很显然,时至今日,你的撤销权已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再审申请就等于进入了死胡同,不会有任何希望。
        所以,此路不通。
        四、应坚持主张合同不成立,而将对方的欺诈事实作为再审申请事由的一部分予以陈述。
        一个案件可以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容纳多重事实和理由,只不过,其中有主从之分,具有层次感。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律师须遵循逻辑,把握主要法律关系和事实脉络,依次推进诉讼进程,最终实现其诉讼目的。
        本案情况类似于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但决不简单雷同于悬赏广告合同。当事人及律师应充分考虑著作权的特殊性,再联系作品的授权使用条件,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本案事实的复杂性及独特之处准确而令人信服的呈现于法官面前,以追求最有利于我方的效果。
        
        谨祝:
一切顺利!
                         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
                             徐新明律师
                         2007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