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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不合理 数字音乐“谈钱难”

日期:2018-04-1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李杨芳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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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数字音乐收费,是全球音乐产业共同面临的难题。在日本,免费用户数量正在不断增加,但现有的付费服务模式难以满足市场发展需求;在中国,用户的音乐付费意愿正在提升,但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获得收益的链条仍然不够清晰。近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协同日本远藤实歌谣音乐振兴财团在北京举办了2018年度中日音乐著作权研讨会,共同探讨如何解决数字音乐版权付酬难题。与会专家提出,构筑全球数字环境下的音乐作品统一版权管理体系,或能打破这一僵局。


商业模式有瑕疵


当下,很多数字音乐平台都在积极开发新的商业模式,但在这些商业模式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创作者和表演者获得的回报小、利益分配不透明。在中国和日本,目前音乐流媒体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付费模式,如在日本,用户可以进行单曲付费下载,或购买包月获得非下载型服务;在中国,会员可以选择不同的付费包下载音乐。另一种为免费模式,主要通过广告获得收益。对于付费模式,日本RecoChoku互联网音乐公司常务执行董事山崎浩司表示,尽管音乐流媒体服务出现了全球性增长,但是愿意付费的用户数量仍然相对较少,且付费用户的支付意愿正在向增值体验倾斜,这要求流媒体平台尽快拓展增值服务,满足用户需求。日本国士馆大学知识产权研究生院教授上原伸一也认为,当前简单的付费模式并非提高数字音乐版权付费的长久之计。


对于免费模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刘平也认为,广告分成主要存在两方面局限性:

其一,数字音乐流媒体无法就其音乐作品使用与平台收益之间形成经济量化关系,所传播的音乐作品价值与广告费之间无法具体对应;

其二,在进行广告分成时,音乐权利人面对数字音乐流媒体处于弱势,很难获得真实、确切的收入数据。


数据管理待统一


在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常任理事世古和博看来,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各方之间的经济不平衡,应对一些实力较强的平台向权利人强制推行合作模式的行为进行核查。刘平也表示,音乐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应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无论是音乐创作者和表演者,还是出版商、唱片公司,亦或数字音乐流媒体,均应共享创造和传播数字音乐所产生的收益,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都不应被割裂和边缘化,必要时应借助行政和司法力量对音乐版权进行统一管理。


如何建立一种更加公平的数字音乐版权付酬制度?与会的中日代表均表示,需要建立一个准确的权属追踪程序,以查明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以及表演者等。据介绍,在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上,有业界专家提出,考虑到采用国际注册的方法来规范作品工作的难度,建议创建一个权利人、作品、录音制品、作品表演的全球数据库,并强制性地在政府、权利持有人和集体管理协会之间进行信息共享。这一全球数据库还可以让分配方式更具透明度,权利人更容易查明用户对其作品的使用情况。此次研讨会上,中日代表表示,这种全球数据库具有可行性,基于这一数据库,可以构建起一种更加公平合理的付酬制度,让数字音乐价值链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让数字音乐不再“谈钱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