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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图书,版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8-12-04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窦新颖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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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标准图书版权保护获国际社会高度认可,但保护方式为何不一致、国家标准为何公开引发广泛争议——标准图书,版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


11月15日,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副主任、标准出版机构自律维权发展联盟(下称“标发联”)秘书长花建华又一次带领联盟维权工作人员赶赴河北省某市,配合当地执法部门查获一书库盗版标准图书案,现场查获涉嫌盗版标准图书上万册。而就在今年9月,“标发联”连续查获河北省三河市一盗版标准出版物非法窝点和北京通州某公司通过网络销售盗版标准图书案。“近年来,‘标发联’共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制售盗版标准案件400余起,查获各种非法出版物300余万册。我国打击盗版侵权标准工作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通过多种形式向全球成员组织宣传推广中国经验。”花建华告诉记者。


标准作为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为人们提供了判别的准则、检测的依据、技术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在国际上,标准都是以文本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盗版标准图书不仅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关键数据的错漏极有可能引发重大贸易纠纷、食品安全、农业危害等,对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标准版权保护问题引发全球关注。


在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其中,对于强制性标准,仅由出版单位享有出版权,并通过国家标准委网站向社会免费公开。这种规定引发行业关注:同为标准,强制性标准的保护方式为何与其他标准不一致?免费公开是不是意味免费使用?近日在京举行的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工作专题会上,各界专家就此展开深入探讨。


强制性标准能否获版权保护?


20年前,曾有两家出版社之间发生了一起标准图书版权纠纷,该案对后来的类似案件影响深远。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规范,由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并监督实施。为保证标准的正确发布实施,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将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授予指定的出版社,这既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同时也应认定是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国家版权局在就该案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认可这一说法,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一案例的答复为后来类似案例的审理确立了方向。有专家指出,强制性标准虽然具有法规性质,但出版社拥有出版权,这一认定在当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20年来,国内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有些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而有些强制性标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特别是在标准国际化情况下,我国标准中大量采用国际标准,而国际标准均采用版权保护,我国现有的标准保护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求,这一局面需要打破。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秀峰是20年前那起标准版权纠纷案的参与者,在他看来,国家强制性标准不能获得全面的版权保护,给行业维权带来很大困扰。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的情况下,我国国家标准采纳引用国际组织标准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我国对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保护还停留在适用20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上,不能给予全面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只有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这与国际通行的标准版权保护显然是矛盾的。因此,对于强制性标准的属性和保护问题,亟待立法和执法机关给出明确统一的答案。


保护的方式如何与国际接轨?


那么标准图书究竟该如何保护?多位与会专家认为,不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


“其实,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制作过程都是一样的,要付出大量的劳动,经过多种实验以及数据考核,是智力成果,都具有独创性,只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给予推荐标准版权保护,对强制性标准另行保护而已。”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克枫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仍有效的情况下去探讨强制性标准有没有独创性、能不能构成作品是没有意义的。而根据这一答复,强制性标准的出版权是标准化管理部门依职权授予的,是一种出版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获授权的出版社由此就能通过独占的经营资格获得保护。他同时指出,对于由推荐性标准转化为强制性标准的标准而言,如果从能获得版权保护转变为不受版权保护,会给人们认识上带来混乱,这个问题有待解决。


还有专家提出,不能单从独创性的角度考量包括强制性标准在内的国家标准的版权属性,因为标准不是专利,但是技术性的作品,虽被纳入作品的范畴,却与一般作品的版权特征截然不同,需要特殊看待。同时,对于涉及标准图书的诉讼中,在酌定赔偿额时也不能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去看待和考量。


为了让国家标准得到广泛的应用,自2017年3月,国家标准委将国家标准文本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新标准化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此,有些人认为,免费公开就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标准不再受版权保护;《ISO关于出版物分发、销售和复制及ISO版权保护政策》明确规定,各个成员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除非经ISO等理事会的明确许可,不能向第三方免费提供。


对此,有专家解释,国家标准公开并不意味着相关标准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国家标准公开是版权所有者是对标准发表权和财产权益采取的一种处置措施,国家标准版权所有者仍然享有出版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权利。推荐性国家标准免费公开之所以采用“在线阅读”方式,主要是考虑标准版权保护方面的要求,若对标准随意进行复制和传播,可能造成标准内容的篡改,影响标准的准确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使用者如需正版标准出版物可到相关出版发行机构购买。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开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只能浏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公开国家标准文本,否则,可能造成国家标准文本及相关信息混乱,扰乱标准的管理秩序。目前涉及国际标准的国家采标标准文本并未公开。还有专家提出,如今技术手段发展很快,并不能排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下载复制已公开标准的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新标准化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化法对标准的界定比较明确,认为标准是科技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一种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采标处有关负责人表示,ISO有很严格的版权保护政策,作为成员国,我们要自觉履行版权保护义务,特别是在国际交流过程中,一方面要注意引进标准文本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要重视我国标准“走出去”过程中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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