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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群体创作及其版权保护

日期:2022-06-29 来源:中国版权杂志 作者:于文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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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故事类型”“故事/人物设定”的群体化生产和“数据库式”创作消费为特征的新型“网络化群体创作”,日益成为网络文艺的主要生产机制。网络化群体创作所带来的文艺创作方式多样化,从文化生产层面对版权制度基本原则发起挑战。倡议版权立法、司法和管理部门应当从网络文艺的生产实践和规律出发,积极联合平台、作者和读者社群开展更具弹性和针对性的综合版权保护创新,实现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和多元文化生产方式的和谐共融与协同发展。


引言


近年来,新型的“网络化群体创作”在网络文艺中兴起。一方面,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游戏中最具IP价值的“故事设定”“人物属性”是由网络社群成员在长期密集的情感互动中累积共创而成的。这些“世界观”“设定”“类型”“萌梗”的具体组合有些已经构成独创性表达,即《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在社群内创作中依然被视为圈内“公有素材”,还有些则与公有的“思想”和“通用表达”界限模糊,令人难以分辨。另一方面,此类具有众创性质的作品因为极具粉丝效应,成为IP的主要源头。如此一来,一旦进入更大规模的市场,网络化群体创作方式与作为文化产业基石的独创性作品观等版权基本原则发生冲突。版权作为一项用于交易和分配的财产权利,其权利源头必须权属明确、边界清晰。“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等概念主要就是为明确作品中私有财产边界而设立。群体化创作等文艺创作方式多样化引发的版权冲突,不仅会阻碍社群内部网络化群体创作的繁荣,也阻碍了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网络文艺发展的制度瓶颈。本文拟对网络化群体创作及运行规律进行分析,初步探索更具弹性的综合版权保护方式,以化解不同创作方式的版权冲突,促进基于多元产权模式的文化生产共同繁荣。


一、网络化群体创作的兴起


相对于戏剧、影视等综合艺术,文学作品的创作过程极少依靠合作方式,属于独立性较强的艺术门类。然而,中国网络文学的类型化创作实践却改变了这一点。2003年“起点中文网”试行VIP收费阅读,中国网络文学产业初步建立了自给自足的发展模式,文学创作不再是孤独的书写历程。全新的商业模式之下,排行榜单、付费订阅直接决定了一部作品的命运甚至生死。作者拼命挖掘读者潜意识中的欲望需求,一旦某种欲望需求以某种故事结构被表达出来,就会被粉丝读者在互动讨论中赋予专有的“名称”,并被其他写手反复使用和发展。“这种带有充分欲望化的YY叙事机制,在玄幻仙侠、历史穿越、职场宫斗等不同类型文学作品中都是读者最为主要的阅读快感来源,也因此衍生出一堆的‘穿越流’‘重生流’‘废柴流’‘无限流’等叙事模式和套路”。1在这个过程中,被网络虚拟社群集结在一起的“作者-读者群体”在特定的故事类型、设定和人物属性的形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主体地位,作者的写作反而更像是付费机制下契约式的定制化生产。“网络文学”不再只是“数字创作、网络传播”的文学,而是“创作过程”也被深度网络化的文学新物种。


(一)作为“作品”的类型


传统研究在论述网络文学的参与性时,往往会将目光聚焦在网文创作过程中的作者与读者互动上。然而,这种交流式的参与与一般意义的共同创作有较大差距。作品写作还是由作者独立完成,作者和读者在文本生产中的地位无法相提并论。但如果深入观察读者网络互动的具体内容,我们会发现他们讨论和评价的主要对象是故事的设定、类型或属性。这些所谓的宇宙设定、情节设定和人物属性并不是某部作品的独创,而是围绕特定故事类型聚合的网络社群在长期互动中形成的共有“行话”和知识体系。也就是说,“将对网络文学的研究对象从单部作品提升为‘类型’的时候,作品的“超文本性”就凸显出来。”2某个类型中的每部作品都是基于某个特定故事设定、套路或人设的再创作,这些类型和设定或是故事结构不是某个人的独创,而是整个趣缘社群在一次次具体的创作实践和交流互动中共同创造的智力成果。


这套庞杂的类型系统早已超越一般的故事题材分类,发展成一个宏大的类型、设定与人物属性数据库。一旦某种类型被表达出来,粉丝读者和跟风写手便会迅速聚集,在具体的作品创作过程中对故事类型的内核、设定进行充分的互动讨论,从而对提炼出来的新设定、梗和属性进行命名。“网文套路的配方是开放式的,有开创者,没有专利拥有者,是在无数‘跟进’创作者的积累中自然形成的,是一种集群体智慧的文学发明。”3


每个类型都对应着某种欲望模式、每个设定都对应着某个共同想象的新“宇宙”,每个属性都对应着某个“萌点”,其背后是围绕某个特定的心理爽点迅速聚集并持续分化重组的亚文化社群。同为社群成员的读者和作者在对作品的贡献度上拥有了更平等的地位。“作者首先进入一个半成品的世界,通过理解这个世界的先在限定,以写作加入世界的建造。”4“类型”在网络文学的世界里成了一种群体的创造发明。


(二)“数据库式”的创作


网络文学的群体化创作还体现为创作本身的数据库化。日本学者东浩纪在分析ACGN(animation、comic、game、novel的缩写)文化时,注意到日本御宅族文化消费的变化,从消费大叙事转变为消费经由“拟像”形成的萌属性。这些“萌属性”经过粉丝和资本的推动汇聚成庞大的属性资料库,并被后续创作者和粉丝同“人像捏脸”一样持续不断地排列重组,合成新的人物和故事。5中国的网络文学也具有类似的数据库结构。网文的类型和属性之间具有非常强的结构化特征,本身就是不断分化、迁移和重组的结果,这些数据库式的拟像创造实际上已经成了网络文学依托的新“现实”。


为迎合这种数据库式的新型文学消费需求,在资本助力下,海量写手开始了流水线般的模组化数据库式创作,网络文学平台变成了各种类型、设定和属性的试验场。圈里人常常用“玩属性”“玩设定”来描述这种带有群体仪式感的文学游戏经验。粉丝会像“下订单”一样对作者提出具体需求,希望看到某些故事设定和人物设定的组合,在圈内被称为“点梗”。网生一代的读者有着天然的数据化、模组化思维。他们根据标签中的要素选择自己喜欢的组合方式,而作者也迎合他们的需要,或者说在他们鼓励下进行新的组合实验。他们还会不断地把新故事中的世界设定和人物设定提取出来,纳入类型属性数据库。如果还不满意,他们会自己动手,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同人创作,社群好友会帮他们出谋划策。“他们熟练地反复操演着将万事万物解离为要素,并将由要素组合而成的人与物‘脑补’为完整连贯的整体的过程。”6


创作模式变化也改变了作品创新性的评价标准。传统小说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主题思想、情节构思、写作手法上,而网文小说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类型属性的组合创新。故事已经丧失传统小说整体的高潮结构,表现为游戏闯关一样的无限升级模式,或是由大量萌梗填充的流水甜宠文。网文世界的小说很少被理解为作者个性的投射,或者某种天才创造,而更多被理解为一种对既有类型、设定和属性资源的再开发。写手通过更多的拼装和组合尝试,对社群所共同营造新世界或者人物设定进行新的拓展。“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完全理解读者对看似千篇一律小说的热衷,以及在雷同中发现创造和革命的欣喜和激动。”7过度的原创和颠覆创新不仅不受欢迎,而且被“为爱”的读者视为“踩雷”和“违约”。


二、网络化群体创作的版权冲突与困境


随着近年来文娱产业领域IP热的兴起,网络文学作品作为IP授权最主要源头被大量改编成市场价值巨大的影视、游戏作品。一旦进入更大的资本市场,涉及更大的市场收益,围绕源头作品的权利纠纷也逐渐增多。《花千骨》《三生三世》《军师联盟》《锦绣未央》《甄嬛传》《步步惊心》……知名IP在开发过程中频频受到抄袭指控,有关网络文学中的“融梗”问题也成了热议焦点。但当我们把视角深入网文创作实践会发现,网络文学的生产方式与传统文学作品有着许多结构性差异,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兴文艺实践。因此,网文的版权问题更加复杂,传统的文学版权纠纷解决机制不足以应对这些新变化。网文不仅增加了版权纠纷的风险度和判案难度,还触及版权制度的深层次结构问题。IP热带来的多元版权文化交织使得网络文艺版权问题成为非常棘手、需要认真回应的产业问题,而且成为关系文化发展的大问题。


(一)数据库消费与细节抄袭


侵犯复制权是网络文学版权纠纷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一般来说,传统文学领域的侵权以实质性相似为主,逐字逐句抄袭的情况相对较少。然而,在网文侵权纠纷中,“抄原文”的现象则较为突出。《锦绣未央》的原著就被网友指出对219部网文的文字片段进行了直接照搬。事实上,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网文侵权纠纷只是冰山一角,与年产出量上千万部的海量网文作品相比,被举报的作品只是极少数,主要以进入文娱开发的爆款IP为主。


耐人寻味的是,不仅这些作品大都能相安无事地存在,多数网文读者也对此保持了更大的宽容。因为网络小说与传统精英文学的阅读体验显著不同。读者阅读网文是一种游戏体验,他们关注的是持续不断获得逆袭升级闯关带来的叙事快感,因此阅读速度非常快,几乎是“一目十行”,对填充背景和细节的描写并不在意。因此,网文作者在创作速度上受到更大压力,如果更新速度跟不上读者阅读需求,就会影响作品热度。而且根据网文平台设计的付费机制,作者的收益是与字数和更新速度直接挂钩的,这更从经济诱因上刺激作者尽可能拉长作品的篇幅和更新期数,长期日更万字的作者在网文领域并不鲜见。


工业流水线式的写作状态让作者没有时间在描写上字斟句酌,但又需要大段程式化的描写文字对作品进行“注水”,加之类型化小说本身在人物、情节上的重复性,有些网文作者开始简单粗暴地直接复制他人的细节描写。后来更是出现了借助人工智能技术的网文写作软件。这种软件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作者的写作,但只要输入相关关键词,就能检索出大量有关某类人物、某种场景的描写片段。数据库的内容来源基本是网络上的海量作品,写作软件的开发者大多并未取得相关文字的授权。


(二)类型化创作与“梗”的归属


除了照抄原文,网文版权纠纷更复杂、更常见的问题还是“实质性相似”。中国网络文学的主体是本土发展出来的类型化小说,大多作品都是新型群体化创作的产物。这意味着作者个人的创作自由度相对较小,他们主要根据读者的需求,按照既有类型、设定和人数属性进行数据库式的写作。按照现有法律规则,“文学作品中,对特定人物素材和情节素材的选择加工,以及情节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被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这就让很多类型化创作模式生成的作品介于侵权与不侵权之间。这个模糊地带引发的问题在网文圈内被称为“融梗”,指称将多部作品的构思、情节和桥段通过重新表达融入自己的作品。


从修辞上,“融梗”一词本身带有负面评价,强调作者主观上将他人的智力创造融入自己的作品,被视为一种“高级抄袭”。这种立场预设是建立在推崇独创的传统文学观念和保护独创性表达的传统版权思维之上。然而,深入观察网文生产机制会发现,网文创作本身就是社群化和数据库式的类型实验,写手将各种“梗”进行组合拼贴,满足读者对既有类型的新幻想。“融梗”恰恰是网文创作的典型实践方式。而且因为在既有类型基础上进行创作,作者的表达空间实际上非常有限,这就涉及有限表达的问题,也就是在创作特定故事类型设定时很难有足够的独创性表达空间。加上通俗文学本身的套路化、程式化,很多看似故意的“融梗”,很有可能是无意的“撞梗”。


同时,因为网文创作的高度同质化,许多所谓的原创作品中其实也大量糅合了在先作品的情节类型,更重要的是,这些类型的初创可能来自某位作者,但类型的“定型”是由无数的社群成员从在先作品中抽取出来后在社群交流分享中互动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些“梗”是在经过了一个群体再加工的过程后才进入后续作品。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创新与调适


网络文艺领域的版权纠纷从数量和形式上均已突破传统文学的侵权程度。版权立法、司法和主管部门应当从网络文艺的生产实践和规律出发,积极联合平台、作者和读者社群开展更具弹性和针对性的综合版权保护创新,实现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和多元文化生产方式的和谐共融与协同发展。


(一)探索具体化的网文侵权判定标准


当基于网络社群的类型化创作成为网文创作的基本形式时,一个长期存在于法律和艺术实践之间的矛盾也被日渐激化,那就是“思想/表达二分法”“独创性”等概念的模糊性对艺术创作的限制问题。《著作权法》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只保护以一定形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虽然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在版权法律构造上被人为地一分为二,但在现实中两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思想”与“表达”正如符号的“能指”和“所指”,是一体两面无法分割的存在。而且在抽象的主题思想和具体的文字表达之间,还包含着故事的情节、结构、叙事顺序,人物的性格、形象及其人物关系等。这些层面的内容属于“思想”还是“表达”,如果属于“表达”,是“通用表达”还是“独创性表达”,实际上都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网文创作中的“类型”“设定”“梗”等术语在版权法层面属于思想与表达、通用表达和独创性表达之间的“灰色地带”。这些类型套路、世界设定、人物设定不仅是一些概括性的名词,还包含了特定具体的情节和描写。它们中间有些可能只是对特定套路情节比较抽象的概括,这就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思想”;但如果这些梗或设定具体到了一定的程度,并且能被证明并不是源自他人的“烂俗表达”,就可能涉及原作者的独创性设计与编排,也就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后续作者未经许可使用便属于侵权行为。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的功能不仅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制裁,更重要的是规范和指导日常创作,为数字时代的全民创作提供行动预期。而究竟哪些情节属于“思想”,哪些情节属于“表达”,并没有固定或统一的标准,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8虽然司法界探索出了“抽象概括法”“整体观察法”等侵权认定规则,但如何判断“非文字性”相似构成“实质性相似”,对版权理论和司法实践依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掌握专业化判定规则的法官尚且如此,遑论非法律专业的普通作者与读者。


因此,版权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对网文创作带来的主要问题,不仅是侵权现象的高发,还有对创作自由限制。思想/表达划分标准的不清晰与法的预期作用相抵牾,给网文后续创作带来了极大不确定性。传统的精英文学虽然也会因袭借鉴已有的故事,但至少在具体表达上以创新性、突破性为价值追求。而类型化网络小说则是数据库式的写作,从社群共创的类型属性数据库中提取特定情节类型或是人物设定进行拼装组合来探索新的创作。即便网文作者具有较高的版权意识,愿意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但判断何种程度的使用属于借鉴思想,何种程度是使用表达,以及某个表达是否是某个特定原作者的原创,在群体化生产的网文创作中是极难把握的事情。因为网文创作本身就是基于大量已有类型属性的重混式再创作,在创作中进行大量的实质性相似判定对作者而言几乎是难以完成的,无意之中的侵权似难以避免。


身处群体化创作中的作者,要么只能忽略基本的版权原则,将这些类型作为社群内的共有资源任意取用;要么就要在创作构思中放弃一些自认为可能侵权的类型化创作,这必然导致创作上束手束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类型的进化与繁荣,更影响了整个社群化创作模式的活跃度和生命力,最终影响类型化网文这一特定艺术形式的质量与数量。在既有的情节设定和人物设定基础之上,将已有的故事模式讲得更精彩,正是网文创作的魅力和价值所在。读者公众的福利无疑会因为创作者的瞻前顾后而受损。


在网络时代,作品的公开使用行为已深深嵌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为使版权继续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面向普通公众的版权教育与指导便成为版权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网络文学的创作者不再是特定的职业群体,而是海量的普通公众。版权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网文的平台性和社群性,联合网文平台对网文社群的作者读者开展有针对性的版权普法,指导网文平台开展自治性和自律性的社会化版权治理。有些网文平台已经先行一步,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用户参与的方式对网民的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出了判定网文抄袭的细化标准在网站平台上公示,为作者提供创作指导和维权指南。尤为值得称道的是,这些标准是根据网络文学的特点量身定制,对同人创作和非同人创作分类对待,并且将“细纲”“创意链”等网文社群中形成的词汇纳入其中。但这些标准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非专业化的特点,与现行法律规则和司法经验不相兼容的问题,而且不同的平台各行其是。因此,这就需要国家版权主管部门的积极介入,联合立法、司法、平台、作者、用户等各方共同参与到针对网络文学实质性相似侵权判定标准的制定中,为海量网文创作者提供适应群体化创作实践并具有可操作性的创作指南,为合法合规创作提供更广阔空间,真正发挥版权制度促进文化繁荣的终极目标。


(二)创新分类化的版权使用规则


一直以来,小说大致可以分为追求思想性、艺术性的严肃文学和追求故事性、娱乐性的通俗文学两大类。严肃文学以正统自居,文字精心雕琢,追求突破创新,并刻意与商业化保持距离。而古今中外的通俗文学则基本上采取类型化、模式化的方式速成创作,以满足读者和市场需求。中国网络空间中生成的商业化类型小说基本是通俗小说在网络时代的新形态。在通俗小说的生态秩序里,故事与情节的重复雷同是常见的,也是流水化创作方式的必然结果。作者为了满足读者的需求,日更万文,基本的自我审校都做不到,更不要说对文字精心打磨与和情节创新构思。但他们也不是没有追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最大的创新就是探索新的组合来激发新的类型。此外,具体的桥段情节、文字描述经常会出现直接从他人作品中获取的情况。这些作品不仅数量惊人,被遗忘的速度也是惊人的。大量的作品被创作出来,被快速地消费、遗忘和迭代。甚至作者也不停更换各种笔名、化名,他们真实身份不被人知晓,他们的作品也很难被文学史的叙事所关注。因为快速的更新速度和类型化创作模式,这个圈子里运行的是另一套产权配置模式,许多智力创造不会被视为私有财产而被放入公共空间。他们在创作中会大量使用他人作品中的表达,对别人使用自己表达的行为也不以为然。社群内读者也是如此,一类是对所谓的抄袭毫不关心。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只要我看得爽就行,不过是休闲消遣,何必那么较真”,这在男频文、男读者中比较常见。另一类是不同作者的粉丝互撕,他们像“道德警察”一样在不具体区分思想与表达的情况下对各种借鉴互文或是抄袭剽窃进行揭露,这在女频文中较常见。


事实上,从印刷业进入机器大工业时代以来,廉价通俗文学一直就以各种形式存在。在我国,因为出版工作的严肃性,纸质图书出版资质一直掌握在经严格审批的国有出版单位手中。相对来说,这一类的文学形式因为出版渠道资源的有限和出版单位对内容质量的把控,而长期难以以纸质出版物形式出版,网络文学空间的出现正是对这一文学创作力量的极大释放。在网络环境下,不同欲望需求的读者围绕特定的“爽点”“萌点”迅速地集结成实时互动的紧密社群,对创作中产生的“梗”“设定”“类型”进行提炼和固定化,并推动在此基础上的后续创作。因此,虽然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标准,这个领域的“抄袭”现象泛滥成灾,但在网文界内部作者之间的诉讼却很少,原因就是,很大程度上那些号称被侵权的“原创”作者要证明自己是完全的独创并不容易。


这一现象随着中国IP运营热潮的兴起而改变。当网络文学的部分头部作品大量进入更大受众面、更大投资额的影视游戏等领域时,网文内容的侵权纠纷也就随之兴起。因为作品的市场化收益及投资回报的分配正义才是刺激版权制度发展至今的深层动力。几乎所有的网文作品都存在与在先作品的情节表达甚至文字表述的相似情况,当某部网文作品在其他改编市场获得巨大的市场收益时,声称自己是这些表达的原创者的作者就不会再熟视无睹,纷纷挺身维权,网文作品的侵权纠纷也就成了版权司法诉讼中的常客。这些引发社会热议的文艺侵权诉讼代表的正是我们熟悉的文学私有财产的配置模式。


两种曾经长期并存的文学产权配置模式因为IP热的兴起而发生激烈碰撞,通俗文学长期赖以生存的创作生态也因“出圈”而备受关注。在网络时代,如何既维护和发挥好版权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作者经济权利等方面的重要功能,又能保护好网络通俗文学特有的创作模式,就成了摆在立法、司法和版权管理部门面前的共同问题。一方面,法律界应该尊重文艺界对不同艺术类型和创作方式所形成的共识。例如,“照搬挪用”在当代艺术中是一种被肯定的前卫创作手法,是否可以将其视为一种互文性创作中的“引用”,比如归入《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否可以在不修改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在司法环节正视文学创作方式的多样性,让特定文学样式的作者能够通过自证其创作行为“符合特定创作模式”进行抗辩。网文作者在利用社群内部在先作品的情节表达时,是否能够以在小说基本信息栏对其利用的作品进行署名为前提,不经许可使用作品。一旦作品进入更大的传播领域,获得显著的改编权收益,收入的一定比例是否可以交给特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联合网文平台进行系统再分配,或作为社群公益基金。这些可能的探索性方向还需要很多配套制度的支持,但基本原则都是保障文学创作方式的多样性,让多元文学产权配置模式能够相互兼容并存,在保护作者收益和资本回报的前提下,促进多元创作方式的共同繁荣。


(三)建立平台化的正版网文素材库


网络文学以故事为主体的消费模式,让传统严肃文学中最具价值、最体现作者独创性的细节描写、人物塑造都被矮化为结构化的素材数据。而网络文学平台上的作者规模有数千万人,绝大多数都是并不精通文字描写却爱讲故事,怀揣各种白日梦的“小白”作者。因此,他们开始利用网络文本数据化、智能化的特点,频繁地直接挪用别人的表达来填充自己的文本细节以满足读者对故事更新的需求,甚至直接使用一些写作软件作为智能化的辅助。


在此类小说的创作中,特定场景和特定人物的描写实际上已经被从典型环境中抽离,具有类似数码艺术的离散性特征。它们可以被切割为特定的文字片断,被智能化的数据库通过关键词随时搜索调用,从而具有了很强的素材化特点。但这些文字片断很多依然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而构成作品。因此倡议版权管理部门加强对写作软件等智能化写作进行引导和规范,采取类似图片素材数据库的方式,通过平台集中许可,由写作软件运营商等平台机构从原作者获得合法许可,通过用户会员制等方式来实现写作素材利用的正版化。与此同时,从严开展对文字素材版权平台的监管,避免其利用市场地位对版权资源进行滥用,侵犯本属于公有领域的公共性文化资源。


注释:


1. 参见林俊敏:《网络小说生产(一本书破解网络小说密码)》,花城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2. 参见崔宰溶:《中国网络文学研究的困境与突破》,北京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参见储卉娟:《说书人与梦工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86页。


3. 参见邵燕君:《网络文学的“断代史”与“传统网文”的经典化》,载《中国现代文学研究丛刊》,2019年第2期。


4. 参见储卉娟:《说书人与梦工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60页。


5. 参见坂本喜八君:《创作已死-20年后重读东浩纪【动物化的后现代】》,


https://www.bilibili.com/read/cv10400128/,访问日期:2022年3月1日。


6. 参见王玉玊:《萌要素与数据库写作-网络文艺的“二次元”化》,载《文化研究》,2020年第1期。


7. 参见储卉娟:《说书人与梦工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72页。


8. 参见王迁:《情节相似是否构成侵权》,载《社会观察》,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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