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远斋”遭遇“商标门” 老字号归属迷局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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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告自1983年设立北京市西城区福绥境信远斋蜜果店,并以该店名义申请注册商标,1985年2月获得“信远斋”商标专用权,后两度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截至2015年2月26日。多年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信远斋”文字,极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经多次沟通,被告至今仍然在盗用老字号名义继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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