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
内容提要
文章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定位为基础,深入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特征及内部结构,并以知识产权文化结构为模型,从知识产权基本认知、文化理念认同以及知识产权行为自觉三个维度设计了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测量表及调查问卷,对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进行测量并开展量化分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行为意识方面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仍有不足,学历、职业和居住地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具有显著影响,且存在明显的不同变量间的组间差异。为培养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我国需更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环境,大力支持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健全完善多层级知识产权教育体系,推进精准化的知识产权文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创新发展。
关 键 词
知识产权文化 文化素养水平 社会调查 文化自觉 文化自信
前 言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在表现形式上,文化是一套价值观、一系列的目标,同时也是一系列的社会规范。文化对社会制度建构和生产力发展均具有深刻的塑造功能。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社会习俗乃至生产和生活方式,均受本国、本民族文化影响,甚至由其主流文化所决定。与此同时,制度在规范社会组织运行以及社会成员行为的过程中,又会深刻影响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进而逐渐生成新的文化内容。文化与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的。作为社会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文化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生成与发展,并反过来塑造着知识产权制度的面貌,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成效。因此,及时测量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为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匹配社会公众文化素养水平提供参照,提高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及实施的精准度;二是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实证依据,有助于及时补足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短板,为制定与实施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社会文化基础。
从研究现状来看:刘华等于2006年开展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调查分析,结构性地描述了我国知识产权意识状况;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分别于2009年和2015年发布知识产权文化素养调查报告,构建综合素养指数对社会公众知识产权素养水平进行量化分析;吴长义等和杨佳佳等分别针对安徽省大学生群体、黑龙江省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了解知识产权文化素养状况。总体上,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现有实证调查研究主要集中于现状调查,缺少针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影响因素的深入分析。本文通过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取得社会公众关于知识产权文化认知的有关数据,分析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影响因素,提出有关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的政策建议。本文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各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研究的不足。
一、知识产权文化内涵解析
(一)知识产权文化概念的起源
知识产权文化是一个“年轻”的概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2003年提出“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设想。在该设想中,WIPO将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列为其未来发展的目标之一。2007年,WIPO在《WIPO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中进一步对各成员提出要建设“有意义、有价值和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期望。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2007年定为“知识产权文化年”。与此同时,我国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论研究出现第一波高峰,形成一系列重要学术成果,例如:在分析国情现状和借鉴各国实践的基础上,探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设想的《知识产权文化读本》;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外延、理念、体系、价值观进行全面探索研究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发展论坛论文集》;等等。在这些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在我国知识产权重要政策文件中得到体现。2008年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在知识产权文化中进一步增加了“公平竞争”的内容,提出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这两份重要的知识产权发展顶层设计文件均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做出明确部署,并将其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战略重点任务并列,体现出我国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希望通过弘扬知识产权文化价值理念,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为提升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塑造良好的人文社会环境。
(二)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及其结构
知识产权文化产生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在知识产权制度近四百年发展史中,尤其是在国家产业经济竞争的推动下,“功利”的思想逐渐主导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过程,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逐渐形成了一套区别于其他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目标,以及相较于其他产权制度更加明显的“利益平衡”作用机制,即通过调节创新收益在创新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分配比例,引导创新资源流向,进而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具有普遍意义的、抽象的“功利”思想经过法律规则的具象陈述,逐渐成为人们思考与判断关于创新及其收益的思维框架、行为准则和价值基准。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显著,这种思维框架、行为准则和价值基准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发展成为社会意识和价值观念,进而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特征的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具有文化的一般特征,其在与其他社会文化的交流互动中,又形成独立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容,反过来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社会效果。
关于文化的构成,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将文化结构分为物质、制度和精神三个层次。文化结构三分法是目前社会文化研究者普遍认可并采纳的文化结构划分方法。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制度文化是保障,精神文化是核心。三个层级深度依次演进,稳定性依次增强。作为文化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文化的内部结构同样符合文化的基本结构模式。但是为了厘清分析的界限,辨析知识产权文化与制度之间相互促进的关系,学术界普遍认为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结构分析应集中在精神层面。例如:刘华和周洪涛等认为应当从狭义的文化观视角,即观念、意识层面把握知识产权文化;马维野则阐释了知识产权文化是关于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知识产财产权)的精神现象;等等。总的来说,多数研究认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精神层面。从精神层面把握知识产权文化,是以结果为导向对知识产权文化形成原因的深层次把握。在精神层面,知识产权文化内部也存在着由内而外的层级递进关系:首先是在创新活动中长期积累培育出的价值观念,其次是内化形成开展有关创新活动时的思维方式,最后则是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反映在关于知识产权的行为上的具体表现。由此可见,精神层面的知识产权文化直观体现在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之中。
(三)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过程及特征
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精神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清朝末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但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些制度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逐步建立起来的。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经验,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陆续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用四十余年的时间,实现了从无到有、从简陋到相对健全的两次跨越,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决策的重要转变,体现出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路径与特点,“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内生于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知识产权文化,其发展之路同样包含了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过程。在制度健全完善的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也逐步实现了从学习西方法制文化观念、创新意识的被动状态,向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创新创造活力、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转变。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生成及发展过程中,随着创新成为发展的主要驱动力量,国家战略意志和国家治理理念逐渐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内生形成的意识、观念与国家战略意志和治理理念的互动及融合过程中,我国知识产权文化逐渐形成了以下几个特征。
1.尊崇创新精神
英国学者李约瑟于20世纪出版《中国科学技术史》,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我国古代科学技术的辉煌成就及其对世界文明的重大贡献,并在书中提出:“尽管中国古代对人类科技发展做出了很多重要贡献,但为什么科学和工业革命没有在近代的中国发生?”这一世纪之问,一方面肯定了中华民族历史上在科学技术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反映了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具有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体现出我国近代受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局限,创新精神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扬的现实。相比较而言,西方国家在工业革命时期,通过制度化和市场化的手段,将创新成果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引入生产过程之中,创新精神也随之快速传播并有效促进了本土的创新创造,其经济产出随着新生产要素的投入实现跨跃式增长。知识产权制度给予了权利人在较长时期利用科技成果的确定性,确保了权利人获得经济上的回报,提高了技术利用的效率。在我国,伴随着改革开放,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落地生根,知识产权文化最初以外来文化的形式与我国传统创新文化产生剧烈冲突。这导致在一段时间内,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内外环境和条件的改变,创新逐渐成为引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明确将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将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此背景下,创新精神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中的地位,以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决定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激励成效,并更进一步决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质量。反过来说,我国的发展路径决定了必须将尊崇创新放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中的核心位置。
2.倡导德法共治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自古以来,我国在治国理政中非常重视道德的作用,德治与法治相互补充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之一。德治的功能主要在于教化,唤起人们内在的、正直的、善良的天性,使得心灵净化,达到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法治的功能在于他律,具有强制性、威慑性,可稳定人们的预期,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我国《民法典》对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均作出详细的规定,但仍不能穷尽民事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需要在《民法典》总则中明确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和公序良俗及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宣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观念。相比于民法发展历史,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正式施行仅四十余年,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主流认识还没有达到指导权利行使的程度。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强调诚信守法的道德观念,对塑造社会主流文化、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认知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引导作用。近年来,我国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出台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以及服务行业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初步建设形成了德治与法治并重的知识产权治理模式,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支持。
3.鼓励公平竞争
作为私权,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排他的法律效力。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行使其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竞争,但这种临时性“限制”却会激发市场主体在更高水平上竞争。因此,从制度的目标和长期实施效果来看,知识产权是有利于市场竞争的。但是,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行使权利超出合理界限,构成权利滥用,不当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将会对市场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此种权利滥用行为应受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与制约。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要“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从该决定的部署中可见,我国有关“公平竞争”的制度包含“以公平为原则的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制度。建立以公平为原则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有效促进竞争、提高我国市场主体竞争效率和创新效率的核心要义。在市场竞争中,全社会都应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行使知识产权,既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也不将知识产权用作打压竞争对手、不当限制竞争的工具。
4.开放包容、兼收并蓄
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中的主体对自己的文化应该有自知之明,既清楚长处,也了解短处,同时也要了解和认识其他文化,处理好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关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将“全社会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基本形成”作为发展目标之一。这反映出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强调的是自我的知识产权制度觉醒、觉悟、反思、反省,注重的是对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一方面,我们要以开放包容的精神,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改革中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内涵。另一方面,我们要时时自省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不盲目排外,不断吸收借鉴国外优秀知识产权制度经验及文化成果,取长补短。文化上的开放包容和兼收并蓄要以强烈的文化自信为基础,否则文化的主体性将会受到外来文化以及其他类型文化的侵蚀。文化自信是全社会对自身文化的认同、肯定和坚守,是建立在文化自觉基础之上的。没有深刻的文化自觉,就不可能有坚定的文化自信。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在多个场合强调增强文化自觉、坚定文化自信,并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西方发达国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数百年的时间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缺少长时间反思反省的积淀,更多的是被动接受,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理论研究基础相对薄弱。因此,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加快形成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建立文化自信显得愈发重要。
二、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测量
作为社会群体观念意识的知识产权文化,落实在微观层面,其表现形式就是在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过程之中社会公众展现出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即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价值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自觉行动。例如:社会公众是否能将尊重创造性劳动成果及其知识产权作为工作和生活行为准则;市场主体能否在生产和商业行为中形成广泛的、策略性的创新行为,是否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获得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解,分析判断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客观情况,应当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认知、知识产权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以及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测量的基本逻辑
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评价是对社会公众关于知识产权的态度、看法以及行为意识状况的度量。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形成过程、内涵特征以及内部结构的理解,我们通过知识产权基本认知、文化理念的价值认同以及知识产权行为自觉三个维度开展分析(见图1)。
知识产权基本认知主要衡量三个方面的素养,一是对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概念的了解情况,评价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基本素质水平。二是对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认识,评价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三是知识产权辨识能力,评价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基本辨识意识及能力。
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价值认同主要衡量的是社会公众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规范自身行为,或者以文化理念为追求目标,内化为自身价值取向的有关情况。评价的是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这四个方面的认同程度。
知识产权行为自觉主要衡量的是在具备知识产权基本认知并且认同知识产权文化理念价值的基础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应用能力,以及在应用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制度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主要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两个方面的要素,其中,保护自觉评价的是社会公众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意识及能力;运用自觉评价的是社会公众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意识及能力。
(二)测量方法与量表
从文化素养、科学素养等领域的研究思路及有益经验来看,采用量表开展社会调查是测量文化领域社会公众态度和观念等素养水平的主要工具和研究方法。Moore和Sutman于1970年设计提出了四点式李克特量表测量学生对科学的态度;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于2013年启动HEIghten项目针对多元文化素养的测试模型;Perry于1996年针对公共服务动机(PSM)首次提出24题量表等。基于同类型研究经验,本文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调查采用五级李克特量表,具体从知识产权基本认知、文化理念的价值认同以及知识产权行为自觉三个方面进行测量。关于这些陈述题目的态度,划分为“非常不同意”“不同意”“不清楚”“同意”“非常同意”五类,分别赋予1至5分,得分越高则表示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越高。为增强量表调查的分辨力,本次调查针对36个样本进行了试调查,根据试测样本计算得出各题的决断值,删除分辨力不高的题目,并结合专家意见建议形成正式调查测量量表。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量表中,知识产权基本认知设计6个题目,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价值认同设计4个题目,知识产权行为自觉包含13个题目,共计23个题目(详见表1)。
(三)样本与数据收集
为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本调查研究在考虑到样本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基础上,抽样主要考虑样本在区域分布范围及职业特征,兼顾性别、年龄、最高学历特征。其中,样本区域范围覆盖东部、中部、西部及东北地区,职业覆盖公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及其他社会公众。调查样本采取随机原则抽取,通过线上开展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计回收2436份问卷。在问卷复核中,剔除存在问卷填答前后逻辑不一致、未通过注意力检测测试以及重复填答的无效问卷216份,最终获得有效问卷为2220份(样本分布情况详见表2)。上述调查样本满足95%的置信度下,抽样误差在正负5%以内,以及每个不同区域及职业特征的样本单元最低样本量的要求。
(四)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选取克隆巴赫系数(Cronbach's alpha)测量本次调查的信度情况,选取结构效度的因子分析法测量本次调查的效度情况。经测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量表的信度达到0.847,信度较高。效度检验中,通过共同度(公因子方差)筛选出第2题、第3题及第15题未能达到中度相关以上(0.4以上)的标准,综合考虑到第2题和第3题的共同度(公因子方差)0.397、0.371与0.4距离非常接近,所以选择暂时保留,第15题的共同度(公因子方差)0.321偏低,剔除处理。经重新测算,共同度(公因子方差)筛选出第13、23题的共同度(公因子方差)0.385、0.352,综合考虑到第13题的共同度(公因子方差)与0.4距离非常接近,选择暂时保留,第23题的共同度(公因子方差)偏低,再次剔除处理。经再次测算,最终得到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量表的KMO值为0.901,且所有选项共同度(公因子方差)均在0.4的标准以上。因此,剔除第15、23题之后,其余题目的KMO值均超过0.8,Bartlett球形检验P值小于0.05,量表通过效度检验。
三、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数据分析
(一)均值分析
通过分析我国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及其基本认知、价值认同和行为自觉3个子维度在相关自变量上的均值情况可知,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三个要素中,基本认知水平和价值认同相同平均值相对更高,分别为4.31和4.39,行为自觉平均值为3.96(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均值分析情况详见表3)。数据表明,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健全完善以及深入实施,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有了普遍的认知,并对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核心内涵有较高的认同度,但是就文化建设的阶段来看,调查结果反映出社会公众缺少深入的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等行为自觉意识,知识产权文化自觉正在逐步形成的过程之中,社会公众将知识产权的认知全面转换为实际的行动与认知水平以及价值认同尚有差距。
(二)组间差异分析
由于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量表调查数据不符合正态分布特征,选择将调查数据进行非参数秩和检验,因子为两组时使用Mann-Whitney检验,因子超过两组时使用Kruskal-Wallis检验。检验结果发现,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不同年龄、学历、职业及地区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1.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性别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在行为自觉上差异明显
在性别特征上,男性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77.70)略高于女性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77.27),差异不显著。从3个子维度来看,通过非参数检验分析可以发现,性别仅对于行为自觉存在显著差异,男性知识产权行为自觉(39.91)高于女性(39.34)。性别在知识产权行为自觉程度方面的差异,或与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活动中人员性别的差异相关联。相关统计数据表明,由女性发明人提交的国际专利数量仅占到全部申请数量的16.5%。详见表4。
2.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年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分析结果显示,不同年龄段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有明显差异,60周岁以上、29—45周岁、18—28周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中位数相对较高。从3个子维度来看:不同年龄段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文化价值认同方面不具有显著差异;在基本认知和行为自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文化价值认同方面各年龄段的社会公众表现出的相对一致性,体现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持续推进,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宣传力度,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文化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与认同普遍增强。基本认知和行为自觉方面的差异,可综合考虑不同年龄段经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阶段不同、接受的知识产权教育系统性和完善度不同等因素。详见表5。
3.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学历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经检验,不同学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具有显著差异,本科及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社会公众中位数相对更高。学历高低反映社会公众的文化程度和理性判断能力,受教育程度越高,综合文化素养水平普遍越高,这一点也体现在了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变化上。从3个子维度来看:不同学历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基本认知、行为自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学历越高知识产权基本认知、行为自觉越高;价值理念认同在学历上的差异并不显著,但也体现出学历越高价值认同度平均值越高的变化趋势。详见表6。
4.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职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检验结果显示,不同职业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我国公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中位数相对更高。从3个子维度来看:不同职业社会公众在基本认知及行为自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价值认同方面差异并不明显。公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遍会接受职业知识技能再教育及实践锻炼,受到职业内在规范和有关要求影响,在知识产权知识储备及实践能力方面体现出更高的能力和水平。详见表7。
5.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地区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四大经济区域分布特征上,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总体情况或者3个子维度的变化情况,均体现出从西到东逐步提高的特点。检验结果验证了这一特征,不同地区在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上存在显著差异,尤其在行为自觉方面,东部地区中位数明显高于其他区域。详见表8。
6.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认知途径方面不存在显著差异
近些年,新兴媒体承载着巨大能量对传统媒体形成明显冲击。从知识产权文化的获取吸收路径来看,社会公众从不同路径获取所形成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差异并不显著。调查体现出的这一特征,与知识产权文化素养形成需要长期的积淀有密切的联系,无论哪一种途径获得的知识、形成的意识,均需要社会公众通过再次消化、吸收,经历文化自觉的自我积淀过程,最终才能反映并呈现出相应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总体上,虽然各路径无明显差异,但是从行动自觉子维度来看,工作实践(40.14)与推广和普及活动(40.14)体现出了略高于其他路径的一定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优势,相应的中位数也高于其他路径。详见表9。
(三)线性回归分析
以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为因变量,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及认知途径作为自变量进行回归模型的总体显著性F检验分析可知,F=10.030,p=<0.05,该模型构建具有统计学意义,通过了检验。另外,共线性诊断因子VIF值全部均小于5,自变量之间不存在共线性;并且D-W值在数字2附近,模型不存在自相关性,样本数据之间并没有关联关系。
具体分析结果显示,性别、年龄、认知途径并不会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产生影响,学历(次序为高中及以下、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产生显著正向影响关系,学历越高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越高;职业(次序为公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学生、其他社会公众)及居住地(次序为东部、东北、中部、西部)会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关系。与上文中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相关自变量上的组间差异分析结果相对比,可以发现学历、职业和居住地是影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主要因素。详见表10。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的定量分析可知,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在基本认知、价值认同以及行为自觉方面表现出明显差异,不同变量间存在明显的组间差异,通过单因素检验和线性回归分析,学历、职业和居住地对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影响最为明显。根据调查结果,将有关研究结论及相关政策建议总结如下。
(一)主要结论
第一,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行为意识方面的主动性及积极性仍有不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知识产权行为自觉的平均得分(3.96)明显低于知识产权基本认知水平(4.31)和价值认同(4.39)。这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相对较短,知识产权文化积淀暂未全面转化形成行为自觉有密切的联系。
第二,受区域经济发展条件、高等教育资源布局限制等现状影响,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体现出显著的区域差异。东部、东北、中部和西部地区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依次为78.43、77.45、77.03、76.47。
第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明显高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水平社会公众,公职人员远高于其他职业类型。以上特征反映出学校知识产权教育及在职知识产权能力培养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提升具有更加直接、重要的影响。
第四,我国有过半数社会公众通过新媒体认知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新媒体已成为主要认知渠道。但就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而言,调查发现,通过新媒体渠道认知的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77.26)略低于传统媒体(77.28)。虽然差距并不明显,但是不得不警惕未来可能的变化趋势。从受众的角度分析,新媒体信息传播受众具有年轻化、低学历等特点,在传播中容易产生负面信息被过分放大、偏激解读的弊端。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在表观上,当前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效果新媒体弱于传统媒体的现状。
第五,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意愿强烈。针对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意愿的调查数据显示,98.6%的社会公众愿意通过参加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推广活动、担任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服务、留意身边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并投诉举报、个人自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及其制度等行为参与到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去。
(二)政策建议
针对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调查了解到的现状特征以及发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一,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培养知识产权文化自觉。针对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方面的不足,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严格、有力执行,提高国家发展战略意志与知识产权制度实施的一致性,进一步促进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行动自觉。另一方面,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宣传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更加重视贴近百姓生活的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内容,重点提升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更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文化的选择能力及创造能力。
第二,大力支持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缩小地区间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差距。抓住数字时代文化宣传教育途径多样化、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互联网+知识产权教育”,支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手段开展远程教育,促进优质知识产权教学资源共享,缓解东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教育不均衡问题,促进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考虑有关知识产权教育的支援问题,持续推动东西部地区知识产权教育对口支援,促进东西部地区知识产权学术交流,进一步拓宽区域间知识产权深度交流与合作路径。
第三,全面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健全完善多层级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学校教育和在职教育对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强化知识产权高等教育的同时,要同步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教育、继续教育、在职教育,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形成覆盖各阶段各层级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加快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价值认同转化为内生的行动意识,广泛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素养水平,筑牢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基础。
第四,构建多元化文化传播矩阵,助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实现创新发展。近年来,短视频、公众号等新媒介正全方位地渗透到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信息传播路径呈现出多样化、互动性强等特点,形成了新的社会连接。要积极制作适合新媒体受众特征的传播内容,加强正面引导,拓宽新媒体宣传渠道,发挥好新媒体优势传播知识产权文化,形成与社会公众良好互动关系,有效实现沟通方式的变革。
第五,建立高效知识产权文化需求及供给互动机制,推进精准化的知识产权文化服务。本次调查数据体现出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具有良好的积极态度及主动意识,反映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正处于强化与社会公众交流互动的关键时期。应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文化互动交流模式,加强政府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建立高效整合社会公众需求表达的运行机制,推出更加精准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形式,实现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文化需求普适性与个性化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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