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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技术副总离职,引发3.4亿元技术秘密及竞业限制赔偿

日期:2023-06-13 来源: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肖研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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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上市公司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300912.SZ)发布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显示,凯龙高科作为原告, 就与赵闯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与赵闯、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已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与赵闯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已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受理。


这三起案件总计涉及赔偿金额:34,068.11万元。


资料显示,凯龙高科是一家专注于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环保装备供应商,主要产品包括柴油机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SCR)、柴油机颗粒捕集系统(DOC+CDPF)、气体机尾气后处理系统等三大类300多个品种。


案件一:2023年6月9日受理


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281 号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被告赵闯2007年12月入职凯龙高科,曾担任技术副总,是凯龙高科最高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掌握了凯龙高科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


被告赵闯在职期间与凯龙高科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且其于2019年12月从凯龙高科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书, 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但赵闯并未履行承诺,其行为损害了凯龙高科的核心利益。第一、赵闯非法窃取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并非法将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在全球范围内公开发表论文,导致原告凯龙高科核心技术秘密被公开,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第二、赵闯违法私自复制、保存原告凯龙高科属于技术秘密的图纸、技术文档及研发项目技术资料。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非法公开发表论文造成的经济损失10,645.93万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费15万元、公证费4,200元、翻译费6,500元、律师费150万元,合计166.07万元。


案件二:2023年6月7日受理


受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 02 民初 282 号


案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被告1赵闯2007年12月入职凯龙高科,曾担任技术副总,是凯龙高科最高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掌握了凯龙高科柴油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全部的商业秘密。2019年 12月被告1赵闯提出辞职,与凯龙高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1赵闯离职后,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协议,不久就任职于被告 2(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2、被告3(依柯卡特排放控制技术(南京)有限公司)和被告4(南京瀚深工业部件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凯龙高科经营范围相类似,存在同业竞关系。被告1违反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给凯龙高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另外,被告2引诱、唆使原告凯龙高科关键岗位人员离开原告公司,前往被告2任职。


四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2)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因四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原告销售产品的跌价损 失22,403.14万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60.15万元(购车取证费用9.7万元、 公证费0.45万元、律师费250万元)。


案件三:2023年5月8日受理


受理法院: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23)苏 0206 民初 3710 号


案由:竞业限制纠纷


被告赵闯2007年12月入职原告凯龙高科,离职前担任技术副总职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被告赵闯于2019年12月从凯龙高科离职,并签订离职协议书,被告赵闯承诺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原告凯龙高科向其支付竞业限制义务补偿金。此后,原告凯龙高科依约自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24 个月按月支付补偿金共计 428,171.39 元。被告赵闯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就职于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依柯卡特排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引诱、唆使原告凯龙高科关键岗位人员离开原告公司,前往南京瀚深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职。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550万元(暂定);(2)判令被告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28,171.39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1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28,171.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