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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苹果不是阿克苏苹果

日期:2021-04-01 来源: 公共品牌地标委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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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的葡萄哈密的瓜,阿克苏的苹果人人夸。”自从阿克苏苹果成功申请成为地理商标,“阿克苏苹果”一夜之间火遍了大江南北,贴着“阿克苏”标签的苹果销售店更是遍地开花。这些“阿克苏”苹果,真的是正宗的“阿克苏苹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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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阿克苏作为新疆地名,在地理商标申请前,理论上从阿克苏生产的苹果都是“阿克苏苹果”。2009年1月,阿克苏苹果协会申请了第5918994号“阿克苏文字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下称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枚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1类“苹果”商品上,该商标由比较显著的英文“Aksu”和汉字“阿克苏苹果”及一个形态类似苹果的图案和其他辅助元素组成。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在这件商标核准注册后,阿克苏苹果协会出台了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系列文件,就申请使用“阿克苏苹果”商标的条件、申请程序、商标管理及保护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也就是说,在商标申请后,要使用这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须向协会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审核批准后方能使用。


2019年12月,阿克苏苹果协会发现福建省泉州市某商行销售的苹果包装箱上标有“阿克苏”字样,经比对,协会认为该字样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表示地名的中文字样相同,该商行的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在公证取证后,阿克苏苹果协会将该商行起诉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泉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阿克苏”字样使用于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纸箱上,字体较小且与“新疆”连用,“阿克苏”字样使用仅向公众传达了其提供的苹果与阿克苏地区有关,表明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而且从双方文字数量、字体、大小以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进行比较,二者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混淆。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商行不构成侵权。


阿克苏苹果协会不服,上诉至福建高院。


在二审中,福建高院认为,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在相同商品上将“阿克苏”字样与“APPLE”或苹果图形结合使用,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显著识别部分的“阿克苏苹果”构成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新疆阿克苏地区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或者误认为其与涉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关联,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该商行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