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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古之神》状告《盘古神话》抄袭案一审落槌(图)

日期:2008-03-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卢国伟 郭晓普 江毅轩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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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盘古第一人”马卉欣状告《盘古神话》作者张正、王瑜廷等侵犯著作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盘古神话》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的内容,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卉欣系桐柏县文联研究员、中国盘古文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收集、整理和研究。

  1993年8月,马卉欣编著了《盘古之神》并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该书分“盘古神话诸形态考察与研究”、“原始盘古神话的遗物”、“盘古神话的遗存”三篇,较为系统地反映了中原盘古神话及神话群,盘古神话古籍会考及各地、各民族神话与民俗的现状,盘古神话的源流,原始盘古神话、盘古神话传说、典籍中的盘古神话,神话胜迹等内容。

  该书在每篇文章后面,均注明了讲述人、时间、地点和搜集、整理人。

  2006年6月,张正、王瑜廷编著了《盘古神话》,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印,并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出版。该书部分内容出自《盘古之神》的内容:(1)第22页“盘古是龙生的”内容与《盘古之神》第91—92页“龙生盘古”内容基本相同。(2)第24页《盘古开天辟地》与《盘古之神》第123-127页《盘古兄妹》的内容基本相同。(3)第29页的《滚磨成亲》与《盘古之神》199页的内容相同。该篇文章把采录人“马卉欣、程健君、张振犁”变更为:采集程健君等,把采集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栋沟变更为流传地区泌阳县。(4)第32页的《猴子做媒》和52页的《盘古和猴子》是根据《盘古之神》第106、107页中的《盘古和猴子》改写的。(5)第34页的《兄妹婚》抄自《盘古之神》第193、194页的内容,但在结尾删掉了采集地点,并把“马卉欣”的采录人删掉,留下另二采录人。(6)第42、43页里《百神佑子》抄自《盘古之神》第129页中的内容。把记录整理马卉欣变为1989年王娟记录。(7)第48页的《盘古请日月》抄自《盘古之神》114页的“盘古请日月”。除了个别句子变动以外,其它语言与情节完全相同。(8)第50页《要岁数》抄自《盘古之神》第138页的内容。(9)第54页《盘古和老牛》抄自《盘古之神》104页《盘古不听老牛劝》。只是把第一句变了,把讲述人变了。(10)第56页的《水牛为啥声音小》和第58页的《盘古奶捏水牛》抄自《盘古之神》中第131、132、133三页的内容。(11)第60页—62页《盘古爷的牲口》内容与《盘古之神》133页的内容一样,但增加了“流传地区泌阳县盘古山一带”的内容。(12)第67页的《张天师的妒嫉》的内容来源《盘古之神》155页的内容。(13)第116页《保护青黄色的蛇》一文是抄自《盘古之神》第171页“盘古奶跳水了”一文。只是句子稍有变动。(14)第92页、93页的《八子山》、《歪头山》抄自《盘古之神》第14页、19页的内容。

  另查明,中州古籍出版社提供的2006年37号“地方史志类图书出版合同”。合同注明编篡者为甲方,中州古籍出版社为乙方。并约定:《盘古神话》书稿专用出版权甲方授予乙方,甲方保证本书稿达到出版要求,并且无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况及有关纠纷,否则负全部责任。印刷双方商定为10000册,出版管理费等费用共计15320元。但该合同甲方却由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庭栋签名,乙方由中州古籍出版社加盖公章,并由代表王关林签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指:在特定区域、由当地民族集体创作,世代流传,并不断发展,具有独特内容和风格的文学艺术作品。虽然著作权法明确: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实质是禁止本民族以外的人随意使用,即不是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二、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体现了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就对其成果享有演绎的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此外,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发掘、整理和研究的成果,一经发表,可视为一般文学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著作权。三、马卉欣长期从事盘古神话的考察和研究,在民间盘古神话传说的基础上,整理出版了《盘古之神》,该书蕴含着其创造性的劳动,体现了其独特语言风格,可按一般文学艺术的作品保护其著作权。四、张正、王瑜廷编著的《盘古神话》的部分内容属其挖掘、整理的;但部分内容直接抄用了《盘古之神》的内容。特别是《盘古神话》29页“滚磨成亲”一文,原著在文章后注明:讲述马献占,男,65岁,农民。时间:1984年12月21日。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茨栋沟。采集:马卉欣、程健君、张根犁。“滚磨成亲”不仅内容与原著相同,而且将结尾的注明改为:流传地区泌阳县,讲述马献占,男,65岁,盘古山南麓栋沟农民,采集程健君等。时间1984年。该文在结尾注明上增加了流传地区泌阳县,删掉了采集人马卉欣的名字,明显存在剽窃的故意,构成了侵权。四、出版物和印刷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出版和印刷侵权的出版物也与作者共同构成侵权。中州古籍出版社在审理中未提供与张正、王瑜廷订立的出版合同,不能确定其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虽然与中州古籍出版社订立了出版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属作者与出版者之间的,而非印刷者与出版者之间的,该公司因合同中未约定印刷者的权利义务,也应确认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五、鉴于《盘古神话》仅是剽窃了《盘古之神》的部分内容,且书籍发行量不大,销售范围也主要在泌阳县地区,影响不大,故可由侵权人适当予以赔偿。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张正、王瑜廷、中州古籍出版社、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出版、印刷、销售《盘古神话》一书,并在省级报纸上公开向原告马卉欣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张正、王瑜廷赔偿马卉欣经济损失5万元。三、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和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正、王逾廷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