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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名称含“吾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日期:2023-10-17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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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家建筑公司的名字里带有“吾悦”两字,被“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吾悦WUYUE”商标的权利人告上了法庭。“吾悦广场”主体公司认为该建筑公司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布了此案,判决该建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


南京这家“吾悦”被告了,一场“名号”惹出的官司


原告系“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吾悦WUYUE”商标的权利人。其中“吾悦WUYUE”商标系于2012年3月14日注册,“吾悦广场”“新城吾悦广场”商标系于2018年6月14日注册。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吾悦”作为企业字号且对外宣传,容易引起公众混淆,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具有明显“搭便车”意图,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利,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将“吾悦”作为字号使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名称,变更企业字号且不得包含与“吾悦”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成立并使用“吾悦”作为企业字号,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业务。被告辩称涉案商标均为普通商标,应在核定使用范围内而非跨类别保护。被告的经营范围与涉案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没有相同或者类似之处,两者所涉及的具体服务,无论从内容还是对象上均不相同,公众不会认为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原、被告属于不同行业,彼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在主观上被告没有攀附原告商誉的需要和故意。被告仅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行为,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法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现有名称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中的关键文字来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于2012年3月14日取得“吾悦WUYUE”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8年6月14日取得“吾悦广场”和“新城吾悦广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使用“吾悦”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被告则是设立于2019年8月13日,在设立时间上明显迟于原告取得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2017年,原告投资的“吾悦广场”综合实体已在南京市鼓楼区实际开业。2019年5月27日,社会公众通过新闻报道可以知道原告将在南京地区投资设立第三家“吾悦广场”综合实体。从2013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已经设立100多家含有“吾悦”名称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吾悦广场”综合实体,涉及多个大中小城市,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因此,当被告在南京地区设立时,应当知道“吾悦”以及“吾悦广场”品牌在市场领域内的相应商业美誉度和知名度,在登记企业字号时应当依法给予充分有效的合理回避。 


原告登记的经营范围,除了房地产开发以外,还有实业投资,其中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被告登记的经营范围则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水利工程等,两者经营范围具有一定重合性和相似性,普通公众无法作出专业、具体的明确区分。 


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中的关键文字“吾悦”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从普通社会公众的视角观之,两者之间没有明显差异,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错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实体投资、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或者其他特定商业关系。被告已实际使用其企业名称,无论其是否实际经营,均不影响社会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擅自使用案涉商标中的关键文字来登记其企业名称的行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争夺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客观上损害了原告在所处领域中具有的竞争优势,构成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带有“吾悦”文字的现有企业名称,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