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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玩摆设及相关运营问题的著作权分析

日期:2021-08-17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观海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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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潮玩的现况


潮流玩具已经成为社交媒体上被热议的常客。据艾媒商情舆情监测系统数据显示,自2020年4月份开始,网络上关于“潮玩”的讨论热度不断。随着惊喜经济的爆发以及年轻一代的追捧,潮玩在中国日益受欢迎,预计在2024年增长规模将达到763亿元人民币[1]。


潮玩可被分类为盲盒、手办、模型与其他类型,该等潮玩除了固有的艺术审美价值以及收藏价值,也可能被部分消费者用于餐厅、酒店房间等营业场所中进行摆设,或者用于特定主题的展览活动。潮玩的来源,可能是营业场所经营者自行购买、接受他人礼赠、或者通过第三方供应商采购、租赁而来。绝大多数消费场所经营者的核心诉求,不外乎希望利用该等潮玩的美感或者艺术价值,营造特定的氛围环境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关注及消费。部分经营者还可能将摆设潮玩以及对潮玩进行其他内容传播作为该场所的核心消费点,以打造“营销噱头”。但是,该类在营业场所摆设潮玩以及后续围绕潮玩的使用行为,是否会涉嫌侵犯潮玩著作权人的相关著作权值得思考,本文尝试对此进行分析。


二、公开摆设潮玩的


场景分类及相关问题


著作权法层面,公开地在商业性场所中摆设潮玩与作品的展览权有关。毫无疑问,潮玩因其有独特的造型、线条、神态、配色等设计,所以能够满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美术作品的规定,可被认定为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美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置于公开场合中摆设,也没有具体合理使用事由的,涉嫌侵犯展览权。


通过威科先行系统检索“案由: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以及“文书类型:判决书”可得[2],目前关于展览权侵权的案件绝对数量上不多。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案件总数仅47件,其中近5年为28件。


分析图.png


分析个中场景,大体上涉及“将案涉作品用于单独展览”、“摆设案涉作品作为门店装潢”、“将作品用于大型主题活动或展会活动”等场景[3]。回到“潮玩”这个研究对象当中,以下场景也将可能涉及对潮玩美术作品展览权的侵害,具体是:


(一)  用于单独展览


由于潮玩本身便具有收藏价值,因此部分潮玩被购买回来后,可能会被购买者用于进行主题展览。而且。随着潮玩的市场越来越广阔,对潮玩单独展览的场景也越来越多,如每年一度的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China Joy)以及其他不同规模的主题展览。


但是,不论系列主题展览是否收取门票,展览本身便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员均可以进入特定场馆对该潮玩进行观赏,该等行为本身便已构成对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侵犯。


如在“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星火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案中[4],被告鑫成置业公司(活动主办方)与星火传媒公司(活动执行方)一同举办了“哆啦A梦主题卡通展”活动,被告在现场摆设了多个大小不一的“哆啦A梦”塑料立体卡通模型、充气立体卡通模型以及人偶,并在现场制作“哆啦A梦沙画DIY”以及向公众发送“哆啦A梦”玩偶等。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在营业场所中公开以摆设上述“哆啦A梦”模型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哆啦A梦”形象展示,侵犯了原告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形象的展览权。即便被告抗辩称上述模型是从案外人处租赁而来,但由于“哆啦A梦”知名度较高,因此两被告应对该类模型或玩偶的授权承担一定的审查义务。因此,两被告需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二)  用于门店装潢


营业场所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摆设美术作品,以增加该场所的特定气氛,后续也可能以特定主题进行营销。例如餐厅经营者为营造特定的地域风格,会摆设体现特定地域特色的美术作品。但该等行为同样存在侵害美术作品展览权的风险。


如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上海西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中[5],被告西揽公司为配合其餐厅的“楼兰新疆”主题,在其门口摆设了“阿凡提”、“小毛驴”卡通形象造型的模型。本案法院认为,由于该类模型与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著作权的“阿凡提”、“小毛驴”美术作品主要特征相同,因此被告西揽公司未经许可将“阿凡提”等美术作品的模型放置于餐厅门口,侵害了原告所属美术作品模型的展览权并需向原告赔偿损失5万元。


(三)  用于其他类型的展会


类似地,部分美术作品可能会被用于其他类型的展会(如项目宣讲会、讲座)当中,作为展会装潢的一部分进行摆设。即使所摆设的美术作品并非该展会的主题内容,但该展览行为本身属于利用相关美术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参加相关展会。该等展览行为同样构成对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展览权的侵害。


在“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湖南三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中[6]被告三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开发经营的“雁城国际公馆”地产项目中,多次以复制、陈列、展览等方式大量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吉吉”玩偶摆件,用于其楼盘的商业推广活动。此外,被告又以“熊出没”为主题元素,举办了一场名为《熊出没之春风里的幸福生活》儿童舞台剧,使用了上述作品形象。本案法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公司制作完成了动画片《熊出没》及其衍生作品,对其中的主要动画形象“光头强”、“熊大”等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利用原告上述作品知名度和影响力,用以开展商业促销活动吸引广大消费者,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需向原告赔偿损失4万元。


三、其他运营衍生性问题


随着人们对社交媒体的使用频次越来越高,营业场所经营者不仅会摆设潮玩,还会对潮玩进行拍摄并将拍摄内容置于互联网传播,又或者是参照潮玩的形式进行类似的小玩偶制作,以实现潮玩形象的“价值延展”。这些基于潮玩形象的后续运营行为,同样存在侵害潮玩设计生产者的风险。


(一)  拍摄潮玩并进行展览或传播


不少营业场所经营者在摆设立体潮玩的同时,为了向消费者提供更“沉浸式”的体验,可能将潮玩拍摄成照片或者视频。完成拍摄之后,可能还会将拍摄内容上传到公众号、网站等线上渠道进行传播。虽然营业场所经营者可能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其潮玩,但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即便潮玩原件所有权发生转移,潮玩本身的作品著作权除展览权之外并没有发生转移。况且多数潮玩是批量生产的,因此营业场所经营者购买所得的潮玩多数情况下应为潮玩美术作品的复制件。但由于营业场所经营者并未获得潮玩著作权人的其他著作权项授权(事实上可能也难以获得),所以营业场所经营者不能在营业场所中使用其拍摄的以潮玩为主要内容的照片,否则其涉嫌对潮玩的复制权、摄制权、展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如在“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悠然自在(北京)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中[7],原告新创华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对奥特曼形象独占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相关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悠然自在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制作、拍摄包含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视频和图片。该等视频中带有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的有437段,共涉及34个奥特曼形象。此外,被告通过设置一定的场景编写剧本,插入旁白,使得这些角色之间发生关联,演绎出不同的情景小故事,每段视频后展示有二维码,对被告自有内容进行宣传。本案法院认为,被告对奥特曼形象的使用客观上拓宽了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及其运营的网络平台上相关节目的用户流量,促进其自有品牌形象的知名度,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另外,被告所获得的是奥特曼玩具的所有权,并不能当然地延伸至奥特曼形象美术作品所拥有的著作权范畴之中。最终被告因其“编写剧本、加入旁白并加以录制的方式进行使用”以及“在其公众号发布带有奥特曼形象的视频”行为,被认定侵害了原告的摄制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需向原告赔偿32万元。


(二)  制作复制件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营业场所经营者为了扩大“潮玩”的数量以及自有场所的影响力,会按照“潮玩”的形象再次进行生产制作。这种完全复制原有潮玩形象的行为,涉嫌侵害潮玩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此举不仅需向潮玩权利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广东珠海向荣玩具厂卡通玩具侵犯著作权案”中[8],被处罚人未经“宇宙英雄奥特曼”系列影视作品及人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开发2套模具生产加工奥特曼系列玩具并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4.8万余元。2019年5月,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该玩具厂作出了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1200个、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在“机动战士高达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中[9],被告人李某未经高达玩具权利人株式会社万代许可,采用拆分组装株式会社万代销售的《独角兽》、《雪崩能天使》、《蓝异端》等高达系列拼装玩具,并通过电脑建模、制作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将这些“盗版”玩具冠以“龙桃子”品牌销售给他人,玩具数量达34,000余个,非法经营金额370万余元。本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株式会社万代享有著作权的玩具美术作品进行拆分、建模等,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与权利人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复制行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379万余元,情节属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三)  其他场景


此外,除了将潮玩形象进行玩具意义上的立体复制外,也存在营业场所经营者以食物形式重现潮玩形象的场景,此举可能涉及潮玩美术作品的发行权的侵害。如“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熳公主面包坊著作权侵权案”[10],原告万达公司获得《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及维权权利授权,其诉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在其销售的蛋糕上使用与《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近似的卡通形象,并以赠品的形式销售蛋糕。本案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蛋糕上使用的卡通形象玩偶与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态、设计组成元素、具体轮廓特征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虽被告熳公主面包坊主张蛋糕上的卡通形象玩偶是从网上公开采购的,但熳公主面包坊未举证证明其购得玩偶时已对出售者是否对卡通形象玩偶享有相应著作权进行审查,即熳公主面包坊未尽其合理审查义务。被告最终需向原告赔偿8000元。


四、处理建议


潮玩虽然火爆,但潮玩的摆设及运营不能随意。如前文所述,潮玩的摆设、拍摄、拍摄成果传播以及衍生开发等场景都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侵权风险。因此就潮玩运营的相关场景,本文提出以下3个建议。


计划摆设潮玩时,注意获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对于为了招揽更多消费者关注或流量,希望在自有场所、活动中摆设潮玩的营业场所经营者而言,不仅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潮玩,还需要注意向潮玩著作权人获取包括展览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授权。而对于潮玩著作权人而言,除了授权第三方经营潮玩,授权第三方摆设同样是拓宽自有品牌商业价值的途径。因此潮玩著作权人可以考虑设置稳定的销售、摆设以及传播授权窗口,以打造良好的潮玩商业生态。


委托第三方执行时,注意审查第三方的授权获取工作。对于部分通过第三方供应商执行展会展览的营业场所经营者,除了应在协议文本上约定该类执行供应商需获取相关潮玩展览的授权以及对应的责任条款,而且在工作验收时也应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切实履行授权获取工作。否则,潮玩权利人可能因为“作为展览主办人但未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被潮玩著作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


创设自有的品牌及潮玩。自有品牌及潮玩的打造同样是营业场所经营者“软实力”的体现,能够帮助经营者在著作权领域较为自由地开展潮玩摆设与品牌宣传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经营者能够打造自有品牌及潮玩,事实上能够强化市场上消费者对其品牌及商誉的认知,进而不断迭代其全面的商业生态。


参考文献


[1]请见中金公司,《潮流玩具:潮流酷品,玩心未泯》证券研究报告。


[2]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案由为四级案由,存在遗漏上级案由的可能。


[3]请见白帆,“如何理解作品展览权?”,https://mp.weixin.qq.com/s/BSMX37PigJu3gT1fkUyBgA。


[4]请见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8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


[5]请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856号民事判决书。


[6]请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书。


[7]请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