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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解促进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中医药经典《经证证药录》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圆满获胜

日期:2020-02-2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作者:唐劲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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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代人演绎传世经典《经证证药录》


《经证证药录》系甘肃晚清举人、已故著名中医王继志先生于1920年著成的中医名篇。是书参稽《四部医典》、《伤寒杂病论》、《金匮要略》等古今之大成,考证药证因应之由,证药一百七十二味,成书十二集、十六卷,在中医界具有非常高的研究价值。由于成书较早,该书以无标点的文言文创作。上世纪80年代,王继志的孙婿王克万及其同事李振英以王继志先生的《经证证药录》原始手稿为蓝本,完成了一系列的校注、整理工作,并在手稿基础上几经推敲、遣词用字,将艰涩难解的文言文内容用平白的语言表达出来,最终整理、编写完成《经证证药录》一书。该书于1987年由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一经出版即获得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及高度评价,成为中医药领域不可多得的传世经典。


需要说明的是,《经证证药录》原始手稿最初由王继志先生于1920年完成创作,著作权法规定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经证证药录》原始手稿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已过保护期。但经过王克万和李振英校注、整理的《经证证药录》(以下简称版权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现王克万已经去世,其对该演绎作品享有的财产性权利由其继承人王某平、王某芳依法享有。


遭遇盗版,权利人委托律师维权


《经证证药录》出版三十年后,王克万的继承人发现市场上出现了盗版图书《经证证药录》。经调查得知,Z医药出版社于2017年出版了与其作品同名的《经证证药录》(以下称侵权作品),书面标注“清·王继志著,张某某整理”。经对比发现,侵权作品与王克万的作品除表明创作者及创作过程的“前言”存在不同之外,两书内容从体例安排、目录名称到全部十六卷具体内容、文字表达均完全相同。张某某在侵权作品的“前言”及“出版者的话”中的表明,其对王克万作品的存在及其编写过程完全知晓,但是,张某某仍抄袭王克万作品并加以出版,致使侵权作品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大量销售。王某平、王某芳等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此案。徐新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刻带领团队开展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从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侵权事实取证、作品价值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诉前准备。关于适格的诉讼主体,代理律师化繁为简,通过协议使得另一权利人李振洋将其享有的相关权利转让予王某平,随后作为原告王某平、王某芳的代理人将Z医药出版社和张某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努力促成双方和解,《经证证药录》得以授权出版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经证证药录》原始手稿及演绎后的版权作品原稿、版权转让合同、原告方的王氏家谱、《白银市志》、《靖远县志》等诸多证据材料,用于证明原始作品及演绎作品(即版权作品)的创作过程及相关事实;出示了版权作品所获得的医药行业内的奖项及业内权威人士的高度评价,证明版权作品具备极高的独创性及其为中医药学界带来的巨大价值;出示了侵权作品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的销售记录,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


面对确凿证据及无可辩驳的事实,被告不得不认可:其一,《经证证药录》系在前人成稿的基础上演绎而成,具体包括选定、校勘、考证、辨伪、注释、整理等,具有较大的取舍空间,需要整理人投入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二,被告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出版《经证证药录》,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Z医药出版社是一家专业从事医药图书出版的机构,在业界乃至社会上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如果最终以法院判决的形式终结本案,势必对其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鉴于此,原告代理律师建议被告Z医药出版社及张某某主动向原告及作者道歉,并承诺停止出版、发行侵权作品,积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相应的,原告代理律师将劝导原告授权被告Z医药出版社出版《经证证药录》。听闻原告代理律师的上述建议,Z医药出版社喜出望外,坦言,这将是最好的结局,因为,《经证证药录》是不可多得的中医药专业书籍,能获得授权出版,实为中医药学界之幸事。


最终,被告Z医药出版社及张某某主动承认侵权错误并向原告及作者诚恳道歉,主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代理律师的劝导下,原告方也展示出礼让与大度,接受被告的道歉,在索赔金额方面主动让步,与被告达成和解,撤回起诉。同时,原告与被告Z医药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由Z医药出版社对《经证证药录》进行出版、发行。至此,这部中医药领域的传世经典得以名正言顺的出版发行,必将裨益于业界同仁对此中医药名著的共同探讨和研究。


结语


这场诉讼,以权利人维权获胜、权利人授权作品出版而告终,真正实现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良性循环,对于中医药文化的传承,意义尤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