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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商标权之争

日期:2023-08-07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作者:周道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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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河南焦作宇通驾校负责人很郁闷,因企业名称中有“宇通”二字,不但被法院判决侵权,还要更名、赔钱。


01 “宇通”二字为什么有价值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宇通客车)是我国的上市公司、客车行业的龙头企业,是集客车产品研发、制造与销售为一体的河南明星企业。截至2020年底,宇通客车累计出口客车超70000辆,累计销售新能源客车140000辆,国内销量连续20年稳坐头把交椅,世界销量连续11年独居第一,大中型客车畅销、享誉全球。


1997年,宇通客车注册了第962860号“宇通”文字商标,该商标先后两次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是宇通客车商品与服务的主要标识。2020年,“宇通”品牌价值达到了526.36亿元,名列2020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榜第111位。


同时,“宇通”作为宇通客车的企业字号,长期广泛使用。在消费者和公众认知中,在汽车制造等相关行业,“宇通”字号具有极高的商誉辨识度和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识度,是宇通客车市场主体的营业标识之一,具有商号权的意义。


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内的企业名称必须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核准注册。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最具识别意义, 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简称字号与使用企业名称产生同样的结果和效果,如人们熟知的华为、格力、海尔等。


02 “傍名牌”的主要形式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条指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行为。


在经济活动中,涉及企业名称的仿冒行为或者权利冲突, 通常都是因为使用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而引起。因此,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字号登记注册成企业名称,都是俗称的“傍名牌”的主要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指出,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在不同辖区的市场监管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出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在所难免。


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 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超出了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保护范围就扩大到了其知名度覆盖的区域内, 从而能够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 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换言之, 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 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宇通”商标曾先后两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宇通客车是享誉世界的知名企业。因此,未经宇通客车授权,或具有合法合理的理由,擅自使用“宇通”文字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在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宇通”文字作为企业字号,都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傍名牌”行为。


03 法院的判决


2022年上半年,宇通客车发现焦作宇通驾校不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宇通”字样,还在门头和其他宣传材料中突出使用了“宇通”文字,遂起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焦作宇通驾校侵害了宇通客车的“宇通”驰名商标专用权和宇通客车的企业商号权。


天眼查显示,焦作宇通驾校注册于2014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7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宇通客车的前身最早可以追溯到1963年,以原郑州轻工机械厂为基础成立的“河南省交通厅郑州客车修配厂”。1993年,该厂正式更名为“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后又改为“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宇通客车注册了第962860 号“宇通”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服务项目为第12类:汽车、农用客车,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再次认定第962860号“宇通”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法院指出,“宇通”并非常识性用语或者通用语言组合, 系宇通客车所拥有的驰名商标, 该商标具有强烈的显著性,与宇通客车具有唯一的对应关系。


同时,宇通客车成立早于焦作宇通驾校。虽然焦作宇通驾校注册名称经过了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但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存在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遵循保护权利在先原则,且焦作宇通驾校在其成立时应当知道“宇通”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市场经营者,其理应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出发,对他人的在先使用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予以合理避让。


焦作宇通驾校在申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时,将企业名称中起识别不同市场主体作用的核心标识企业字号确定为“宇通”,明显具有攀附宇通客车商誉的主观故意,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焦作宇通驾校在其门头、入口、训练车等上面突出使用“宇通”字样,与宇通公司驰名的“宇通”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宇通驾校提供的服务与“宇通”商标以及宇通客车存在联系,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宇通客车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2022年9月份,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焦作宇通驾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限三个月内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宇通”文字,并赔偿宇通客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