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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域名纠纷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2-01-27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凌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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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依法享有注册日期为2009年3月29日的域名meituan.com,其后三快公司使用该域名运营“美团网”。2011年三快公司注册第8228873号“美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美团网成立后,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互联网中心经信息产业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


易名科技公司系涉案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厦门隐私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保护易名科技公司的用户域名注册信息,使用户提交的有关注册信息不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公开显示。


徐某为诉争meituan.com.cn域名的真实持有人。


2017年11月9日,三快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对相关网络页面进行了公证保全,(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388号公证书载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eituan.com.cn,直接跳转至www.meituan.com美团网的页面中。(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2896号公证书记载截止2018年5月9日,域名跳转仍在持续。三快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域名跳转仍在持续。


三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厦门隐私公司、徐某停止使用meituan.com.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移至三快公司;


2.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协助将meituan.com.cn域名转移至三快公司;


3.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徐某赔偿三快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0万元;


4.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对meituan.com.cn域名的使用行为构成对三快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徐某作为诉争域名实际持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遂判决徐某将域名“meituan.com.cn”转移至三快公司名下并赔偿三快公司维权费用50 000元,互联网中心、易名科技公司协助该项转移行为。


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2.判令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美团品牌成立时间晚于meituan.com.cn(以下简称诉争域名)注册时间,诉争域名不存在恶意抢注行为,且被上诉人并非meituan.com域名的原始注册人,其所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均晚于诉争域名注册时间,上诉人的诉争域名具有在先权利;上诉人虽然设置过出售页面,但在美团网上线后就撤销了出售页面,改为直接跳转至meituan.com网站,该跳转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权利,反而帮助被上诉人增加用户,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调查与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域名meituan.com.cn与三快公司享有权利的meituan.com域名相比,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并存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域名指向的所有者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厦门隐私公司、易名科技公司、互联网中心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查明事实,三快公司营业执照记载其成立于2007年4月10日,请求保护的meituan.com域名注册于2009年3月29日,均早于诉争域名申请日,且至本案审理时,meituan.com域名仍为三快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域名,该域名在此之前的转让情况不影响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合法权利,故徐某关于诉争域名具有在先权利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采信。


诉争域名meituan.com.cn与三快公司享有权利的meituan.com域名相比,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完全相同,在三快公司经过长期的经营使美团网具有广泛的识别度和知名度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仍可能对该两域名产生关联性联想,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域名指向的所有者产生混淆误认。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徐某对诉争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任何权益,或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考虑到诉争域名曾经设置过出售页面,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访问该域名自动跳转至三快公司官网首页“美团网”(www. meituan.com),徐某也未提交其对诉争域名有过其他实际使用行为的证据,可以推定其注册使用诉争域名具有恶意。徐某虽称跳转行为并未侵犯三快公司的权利,但实际上,由于两域名的高度近似性,这种跳转行为更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诉争域名的注册者也是三快公司,或者与三快公司具有某种特定联系,这种误认本身就损害了三快公司对meituan.com域名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为诉争域名的实际持有人,徐某应当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因此,三快公司请求徐某停止使用meituan.com.cn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移至三快公司的主张能够成立,一审判决支持该项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厦门隐私公司与易名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显示前者为后者用户提供隐私保护和临时模板服务,用户使用隐私保护服务,可以使其提交的有关注册服务不在域名whois数据库中公开显示,因此厦门隐私公司仅是因域名隐私服务而显示的持有人并非实际持有人。三快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厦门隐私公司和注册域名服务商易名科技公司存在过错,故厦门隐私公司与易名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中心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不直接受理关于域名的注册申请。互联网中心向公众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查询服务所依据的数据来自于各域名注册服务商。诉争域名注册信息的变化过程及原因均与互联网中心无关,互联网中心亦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涉计算机域名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综合认定。


《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五条规定了恶意的五种情形,本案通过分析诉争域名与原告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并结合在案证据判断被告既无注册使用诉争域名的正当理由,其主观方面也存在恶意等情况,综合认定被告注册使用诉争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