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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更为合理的著作权授权机制

日期:2014-08-05 来源:知识产权报 作者:孙芳华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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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授权机制与交易规则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国内版权管理部门、高校、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法定许可、“孤儿作品”等有关条款展开热烈讨论,积极为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建言献策。
  据了解,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不畅,难以保障使用者合法、便捷、有效地取得授权和传播使用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送审稿中,完善了法定许可,增设了著作权延伸管理条款和孤儿作品条款,试图弥合作品使用者与著作权人沟通不畅的鸿沟。

  焦点一:

  教科书法定许可是否需要扩大

  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此次修订中,送审稿对二十三条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取消了“国家教育规划”。对此,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主题发言时表示,目前对“国家教育规划教材”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没有准确的定义,对作者权利限制的界定是很宽泛的,因此把国家规划教材取消了。

  对此表示赞同:“教科书的法定许可,从立法精神来看是从严而不是从宽,但是教科书的范围应该包括图册、挂图、电子音像等教学辅助资料。”他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教科书是指“课堂教学所用的正式教材,而不应当包含教学参考书”。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迁认为,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是必要的,但是应对教科书的定义进行明确。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由于对教科书的界定标准不一,经常出现法院执法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冬梅也表示,由于各法院对教科书的解释没有统一的标准,有的严格限定于教学用书,有的则扩大到教学参考书等教辅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有时会出现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情况,希望立法部门对此问题做出解答。

  焦点二:

  “孤儿作品”如何处置更为合理

  “孤儿作品”是指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找不到著作权人的作品。孤儿作品的概念来源于美国,借用孤儿这一名词,用以形象地描述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者著作权人虽然明确但无法联系的一种作品。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关于“孤儿作品”的相关规定。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孤儿作品问题,送审稿第五十一条规定:著作权保护期未届满的已发表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其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以数字化形式使用:(一)著作权人身份不明的;(二)著作权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给予积极评价:“关于孤儿作品的立法本来就是带有探索或者是开创性的。”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管育鹰则表示,设立“孤儿作品”的初衷是为了搭建使用者与著作权人的桥梁,但是应该考虑权利人的核心利益,对使用者来说很方便,但是对于权利人而言是完全的失衡,应该兼顾公共利益的平衡。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邓宏光表示,知识产权是具有很强公共属性的一种私权,从市场的角度来讲,不管是法定许可还是“孤儿作品”的条款,最终要解决的是交易机制的问题。作品要想在市场上有价值,就应该让作品得到传播和利用。同时,在利用过程当中,要确保权利人获得合理的报酬。

  焦点三:

  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备受争议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指根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把对会员的管理延伸到非会员,代表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以来,就成为本次修法中争议最大的话题之一。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率先发难,坚决拒绝“被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修改或删除有关条款,将集体退出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7月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适用范围限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送审稿进一步缩小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广播电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

  对此,专家表示,因为广播组织不愿意接受这套体系,这是出于尊重行业的选择。同时,他强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要解决多数使用者的合法性问题,为那些愿意遵守法律的使用者,提供一个合法的渠道。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确实有非常多的好处,能够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是中国现实社会的立法基础不够完善,配套管理、分配等制度不够健全。

  律师同样认为,一个好的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既要保障交易安全,又要方便交易,建立延伸集体管理应是题中之义。但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目前仍然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代表性不强;转化率和报酬率低;管理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审计机制。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设计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顶层设计,是要解决中国现实的问题。目前社会对该制度的质疑,有些是立法层面的问题,有些是集体管理条例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些是公共监管层面的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应首先考虑非会员的感受,他们在接受使用费时是否反对。”他表示。

  国家版权局在关于送审稿的说明中指出,保持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与促进作品广泛传播的一致性,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著作权授权机制和交易规则,改变当前我国一方面著作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尊重、另一方面使用者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海量作品授权的困境,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内容。

  有关人士表示,法律修改是利益调整的过程,知识产权是具有强烈公共属性的私权,如何在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是法律修改不能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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