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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五八公司与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2-03-14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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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4民初5701号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公司)与被告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又心公司)、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贤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五八公司第1989XXXX号“/”商标、第833XXXX号“58同城”商标(以下统称涉案两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三被告停止在“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安心找工作网-58城百姓直招聘网络平台”“58招聘网-百城找工作”“58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四款APP(以下简称涉案四款APP)的名称、副标题、简介、评论中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样;2.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涉案四款APP的名称、副标题、简介、评论中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样、停止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检索关键词、停止在评论区对五八公司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3.在慧贤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第一财经日报》《新民晚报》非中缝位置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持续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4、赔偿五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万元,其中合理开支为8万元(含律师费63,600元、公证费4,797.33元、证据打印费1,234.25元,时间戳取证费1,890元、差旅费8,478.42元)。庭审中,五八公司表示如法庭认定涉案四款APP的名称、副标题、简介、评论中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则不再主张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八公司另确认第1、2项诉请中的被控侵权行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但为防止再次侵权,对该两项诉请仍坚持主张。


事实和理由:五八公司于2005年12月创立“58同城”网站,作为中国领先的生活服务平台,业务覆盖招聘、房产、汽车、本地生活服务等各个领域,获得众多荣誉奖项。五八公司拥有涉案两商标专用权,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又心公司、安加心公司系慧贤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近期,五八公司发现三被告共同开发、发布、运营涉案四款APP,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其名称、简介中使用了“58”“58招聘网”“58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等字样,前述APP提供的信息内容基本相同,均来源于慧贤公司、安加心公司运营的“安心找工作网”。五八公司认为,前述“58”“58招聘网”等字样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三被告通过涉案四款APP提供的职业介绍服务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三被告与五八公司从事相同行业,使用上述标识明显具有攀附五八公司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借此获得了更多的流量关注等不正当竞争优势,违反了正常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三被告利用所谓网友身份,批量发表对五八公司服务毫无事实根据的负面评论,严重损害了五八公司积累的良好声誉,构成对五八公司的商业诋毁。起诉前,五八公司向平台投诉并多次与三被告沟通,然三被告拒不整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三被告共同辩称:1.涉案四款APP分别属于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与安加心公司无关,安加心公司并非适格被告;2.安又心公司及慧贤公司未进行商标性使用,仅系描述性使用,不构成混淆;3.安又心公司及慧贤公司未设置“58”“58同城”作为搜索关键词,所有搜索均来源于互联网技术,网络评论亦不来自三被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基本信息及涉案两商标情况


五八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开展网络招聘等。五八公司系“58同城”网站的经营者。


2012年5月21日,五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833XXXX号“58同城”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2017年6月28日,五八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989XXXX号“58”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广告、商业中介服务、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2010年至2019年,“58同城”网站及其品牌荣获中国品牌与传播大会“品牌贡献奖”、2017胡润品牌榜生活服务品牌价值排名第三、2018科技互联网行业年度影响力品牌等奖项;2018年,58集团荣获2017年度北京商业创新大奖,颁奖词提及“在一二线城市覆盖了房产、招聘、团购、二手交易信息,……无愧于国内最大分类信息网站的名头”;2018年,58同城发布返程就业数据、餐饮行业用工报告、2017年中国年轻白领就业报告、2018年季度人才招聘报告、2019年返程就业调研报告等多份与求职招聘相关的报告。2017年至2019年,五八公司通过火车站、地铁、公交候车亭、公话亭、巴士车体等户外广告、分众传媒媒体投放、电视广告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宣传公司及其品牌,针对“58同城”招聘业务进行了相关活动策划。五八公司同时开设“58同城”官方微博及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及微信公众号中均大量使用涉案两商标。


艾瑞网(iresearch.cn)2016年《中国网络招聘行业发展报告》提及:58同城的业务模式更适合蓝领服务人员招聘需求,主要面向中小企业,2015年收购中华英才网之后,58同城扩大招聘服务的面向群体,从蓝领到白领的全面覆盖。该网站题为“艾瑞:58赶集终合体‘分类信息+O2O’界定新服务范畴”的文章介绍“招聘、房产、二手车和本地生活服务是58赶集的重点支柱品类。招聘服务市场中,赶集、58同城的雇主以中小企业为主,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与前程无忧、智联招聘、猎聘网等的正面竞争。”


二、三被告基本信息


慧贤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人才咨询等,其系“安心找工作网”(anxindagong.cn)、“安心记加班网”(julanling.com)等网站的主办单位。


安又心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利用自有媒介发布广告、人才咨询服务等,其唯一股东为慧贤公司。


安加心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经营范围包括人才中介、劳务派遣、计算机信息科技等,其唯一股东亦为慧贤公司。


三、被控侵权行为


(一)被控商标侵权行为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904号公证书显示:2019年9月9日,在苹果应用商店搜索“58招聘网”,结果显示如下APP:1.名称为“安心找工作网-58城百姓直招聘网络平台”的APP(图标为“”,以下简称1号APP),副标题为“2345家同城企业万条职位信息”,开发者为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计130个评分,其中2年前发表的一条评论内容为“比58同城靠谱多了,这个真不错”。2.名称为“58招聘网-百城找工作”的APP(图标为“”,以下简称2号APP),名称下方标注“WXXSXXX”,1月9日至1月11日二十余条评论最后一句均为“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58招聘网靠谱”,评论者均不相同。3.名称为“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的APP(图标为“”,以下简称3号APP),副标题为“赶在集中用人网上找工作工资高条件好”,简介中有“全国58主要城市基层职位信息大全”等介绍,开发者显示为“ZXXXXWXXX112925114561”,其中1年前发布的十余条评论的最后一句均为“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58招聘网靠谱”,评论者均不相同。2号及3号APP的用户使用协议开头均有如下文字“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又心网络)在此特别提醒您……”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3475号公证书显示,取证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附件共计313页,其中涉案内容68页,具体如下:1.“安心找工作网”下设最新招工、电子厂招工、附近小时工、打工资讯等多个栏目,网页内容显示该网站服务于蓝领群体的求职需求,直接面向工厂招聘,总部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并提供1号APP下载二维码。2.在百度网输入“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搜索,3号APP名称已变更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副标题为“58万打工者的选择”,简介内容同前,该软件共计1132个评分,页面显示2018年5月18日的三条评论,标题、评论内容及评论者不同,最后一句均为“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找工作同城靠谱。”


(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3476号公证书显示,取证日期为2019年12月18日,附件共计99页,其中涉案内容26页,具体如下: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58找工作”,结果显示名称为“58找工作同城”的APP(图标为“”,以下简称4号APP),共计125万次安装,介绍中有“工厂蓝领的58同城找工作兼职招聘求职打工网软件”的内容,供应商为安又心公司,简介中“同开发者的其他应用”包括1号APP。在华为应用市场搜索“58”,结果中并无涉案四款APP,排名第一为“58同城”APP。


七麦数据系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移动产品商业智能分析平台。2020年9月14日,七麦数据显示:1号APP于2017年7月12日上线,最初名称为“安心找工作招聘”,2017年10月27日,名称修改为“安心找工作网-集58城百姓直招聘网络平台”,2018年2月19日,名称修改为“安心找工作网-58城百姓直招聘网络平台”,最新版本上线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名称为“安心找工作网-百姓同城直招聘找工作”。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载量预估为2893。2019年1月23日,开发者从“ShanghaiHuixianNetworkTechnologyCo.,Ltd”变更为“ZXXXXWXXX112925114561”,2019年9月6日,开发者变更为“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搜索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2月24日该APP的评论,共114条,其中前20条评论中有少部分含有“比58同城靠谱,还不收费用”字样,该些评论均显示已被删除。


2号APP于2019年1月3日发布,名称为“58招聘网-百城找工作”,2019年10月9日变更为“同城招聘网-百城找工作”,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招聘找工作网-58百万工人找工作”,同年12月3日变更为“招聘找工作网-百万工人找工作”,同年12月14日变更为“安心打工”,最新版本的上线时间为2020年5月23日,名称为“快马找工-同城找工作招聘”,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载量预估为1063。2019年12月18日,开发者由“WXXSXXX”变更为安加心公司,2020年5月12日,开发者变更为“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又心公司确认“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该公司。搜索2019年1月该APP的评论,共311条,多数评论的最后一句均为“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58招聘网靠谱”,该些评论大部分显示已被删除。


3号APP于2018年4月30日发布,开发者为磊曾,发布及后续变更的名称中均含有“找工作同城”及“58城”字样,2019年10月30日,名称变更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副标题为“58万打工者的选择”。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载量预估为68202。搜索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3日该APP的评论,共1909条,前80条评论中有71条的最后一句均为“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58招聘网靠谱”,上述评论仅有个别显示未删除。


4号APP的开发商为安又心公司,最新版本发布日期为2019年4月23日,在华为、小米、VIVO等多个应用市场上架,下载量汇总为2,048.17万,各应用市场上架的名称不同,2020年9月14日未下架且名称含有“58”字样的仅华为应用市场的APP。搜索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3日的评论,仅个别评论含有“58同城、赶集网都不如找工作网靠谱”。


(二)与搜索关键词相关事实


2020年10月16日,在苹果应用商店进行如下搜索:1.以“58工厂直招”“五八工厂直招”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显示前三项为1-3号APP;2.以“工厂直招”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显示前三项分别为3号、1号APP及“萬才通直招网”,2号APP位列第六。3.以“五八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显示前两项为2号及1号APP;4.以“智安科技有限公司”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显示前几项分别为温州智安、智安校园、智安社区APP;5.以“五八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搜索关键词,结果显示1号APP及依家网APP;6.以“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搜索关键词,结果前几项显示为世纪佳缘-同城恋爱、酷狗直播-同城直播、菜鸟裹裹等APP,1号APP位列第八。


当日,五八公司在七麦数据网站又进行如下搜索:1.进入1号APP,查看其“ASO关键词”,页面默认显示排名第1的关键词,分别为“安心找工作”等多个含有“安心”字样的名称及“中国百姓生活网”“小超人新闻”等,其中前三项“安心找工作”“安心找工作网”及“安心打工”的搜索指数分别为4605、812、436,其余指数均为0;2.在页面搜索框以“同城公司”搜索,有“同城公司”“五八同城公司”“58同城公司”三个关键词,排名分别为144、12、64,搜索指数均为0。查看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安心找工作网”在“五八同城公司”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趋势,显示2019年12月6日新版本发布之日,排名提升约6、7位,至2020年3月一直在11、12名徘徊;3.以“同城app”搜索,有5个关键词,其中“同城app”及“58同城app”的搜索指数均为4千多,然1号APP在“同城app”的搜索结果中排名落榜,在“58同城app”中排名140,在“五八同城app”中排名24。查看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安心找工作网”在“五八同城app”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趋势,显示2019年12月6日新版本发布之日,排名提升约9、10位,自此至2020年3月在34-45名徘徊。4.进入2号APP,查看其“ASO关键词”,页面默认显示排名第1的关键词,分别为“快马兼职”“班马找工”“无忧店员”“美差科技”等;在页面搜索框以“同城招聘”搜索,“58同城招聘网”排名第7,搜索指数为0。以“58同城招聘”搜索,该关键词排名19,搜索指数为5765,查看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快马找工”在“58同城招聘”搜索结果中的排名趋势,显示2020年1月31日、2月15日新版本发布后,排名有升有降。


就上述内容,五八公司提交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相应光盘。


庭审中,五八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确认第1项诉讼请求中除评论以外的商标侵权行为均已停止,于2021年7月13日确认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涉案四款APP均已下架。五八公司另表示,不同涉案APP、不同网友发布的相同内容足以推断出该评论行为系三被告指使实施。三被告则表示“ZXXXXWXXX”系慧贤公司员工,1号APP的运营主体为安又心公司及慧贤公司,其余三款涉案APP的运营主体为安又心公司,均与安加心公司无关,评论并非三被告控制或发布。


2021年4月15日,本院就涉案四款APP的关键词设置情况进行勘验,曾磊作为慧贤公司员工登录开发者后台进行演示,其中苹果应用商店中仅能看到APP最新版本的关键词设置,历史版本数据仅展示活动、用户及日期三列,华为应用商店中APP的最新版本中并无关键词设置一栏,历史版本数据仅展示版本号、版本类型、发布日期、审核意见等信息。


四、双方交涉情况


2019年8月28日,苹果公司法务人员(AppStoreNotices@apple.com,下同)向2号APP(名称为“58招聘网-百城找工作”,苹果编号:1434XXXXXX)的开发人员WXXSXXX发送邮件,表示其接到五八公司关于该应用名称侵犯“58同城”商标并希望被投诉方修改应用名称的通知,要求开发人员提供不侵权保证或各方采取措施解决。此后,三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邮件显示,2019年10月17日,2号APP已更名为“招聘找工作网-58百万工人找工作”,但五八公司认为该名称仍侵犯其商标“58”,要求苹果公司从其应用商店删除;2019年12月9日,2号APP的名称修改为“招聘找工作网-百万工人找工作”;2019年12月24日,该APP的名称再次修改为“安心打工”。


2019年8月28日,苹果公司法务人员向3号APP(名称为“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苹果编号:1364XXXXXX)的开发人员ZXXXXWXXX发送邮件,表示其接到五八公司关于该应用名称侵犯“58同城”商标并希望被投诉方修改应用名称的通知,要求开发人员提供不侵权保证或各方采取措施解决。此后,三方进行了多次沟通。邮件显示,2019年11月7日,3号APP的名称修改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但开发人员表达了其修改的目的是为苹果及该公司节省资源,其并未使用任何涉及涉案两商标元素的意见。


2019年11月20日,五八公司委托律师向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发出律师函,收件人为姚笛,要求立即停止在XX号、XX号XX名称中使用58、58城字样及评论中对58同城恶意抨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确认收到该律师函。


五、被告抗辩证据


2020年12月12日,在苹果应用商店作如下搜索:1.依次以“58”“五八”“58同城”“五八同城”搜索,搜索结果为“58同城”“58本地版”“BOSS直聘”“58同城招聘”等APP,前20位中无涉案APP;2.依次以“五八智慧(智游、智能、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搜索,搜索结果中既无五八公司相关APP,亦无涉案APP;3.以“五八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同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8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搜索,搜索结果为“招才猫直聘”“58同城”等APP,前几位中亦无涉案APP。


六、其他相关事实


五八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63,600元。就(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904号,公证处开具1,540元的公证费发票,就(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3475号、63476号公证书,公证处开具9,772元的公证费发票,五八公司表示,该两本公证书系对三案的取证,故公证费三案均摊,本案主张3,257.33元。2020年9月15日、11月17日,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向五八公司开具金额分别为1,680元、210元的律师费发票,五八公司主张上述费用为时间戳取证费。2020年7月7日,北京XX有限公司向五八公司开具金额为1,234.25元的设计服务费发票,五八公司主张该笔为证据打印费。五八公司为前两次庭审,支出交通及住宿费8,489.45元。


本院认为,五八公司系涉案两商标所有人,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故五八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因涉案四款APP均已于2021年1月1日前下架,故本案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四款APP的名称、副标题、简介中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二、涉案四款APP是否使用了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检索关键词;三、涉案四款APP评论区的相关评论能否认定为三被告的行为;四、五八公司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以下就上述争议焦点一一评述: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四款APP曾多次修改名称、副标题及简介信息,其中1号APP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名称中含有“58城”字样;2号APP自2019年1月3日至同年10月8日的名称为“58招聘网”、2019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2日的名称中含有“58百万工人找工作”字样;3号APP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前,名称中含有“找工作同城-58城”字样,2019年10月30日之后,其名称中含有“找工作同城”、副标题含“58万打工人”字样,2019年9月9日的简介中有“全国58主要城市”等描述;4号APP于2019年12月18日取证时,名称为“58找工作同城”,简介中有“58同城找工作”等描述,至2020年9月14日华为应用市场的该款APP名称中仍含有“58”字样。


涉案四款APP均为求职招聘类APP,与第833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构成类似服务,与第1989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构成相同服务。涉案四款APP名称及副标题中使用的“58城”“58招聘”“58”“58找工作同城”字样及4号APP简介中使用的“58同城”文字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中“58”与第1989XXXX号商标相同,与第833XXXX号商标中的主要部分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近似;“58同城”与第833XXXX号商标相同,并包含第1989XXXX号商标文字,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近似;“58城”“58招聘”“58找工作同城”与涉案两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近似。上述副标题及简介中所使用的“58万打工人”“全国58主要城市”等,虽系对打工人数量及主要城市数量的描述,然其并非经统计后的准确数量,与名称“找工作同城”结合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三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案证据显示,1号APP的开发者先后为慧贤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经营的“安心找工作网”提供了该APP的下载二维码,结合庭审中的自认,本院认定1号APP的经营者为慧贤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根据2号、3号APP的用户协议内容及华为XX市场XX号XX的相关介绍,本院认定被控侵权期间该三款APP的经营者为安又心公司。慧贤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两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及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两商标相同及近似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五八公司虽主张安加心公司就涉案四款APP存在共同开发、运营的行为,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根据五八公司申请,本院对涉案APP关键词的设置情况登录开发者后台进行勘验,然华为应用商店并无关键词设置,故五八公司关于4号APP使用搜索关键词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五八公司以苹果应用商店及七麦数据网的相关搜索结果推断涉案APP使用了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检索关键词。对此,本院认为,2020年10月16日五八公司进行搜索的关键词并非“58”“58同城”本身,而系添加了“工厂直招”“智安科技”“信息科技”等字样,上述文字对于检索结果亦会产生影响,当以“五八同城”的关键词搜索时,2号及3号APP均未显示,而1号APP的名称中本身含有“同城”字样。因此,本院难以根据应用商店的上述搜索结果认定涉案APP设置关键词的情况。再次,根据七麦数据网关于关键词的相关数据,排名第1的关键词就有数个之多,该些排名第1的关键词往往与涉案APP自身的名称相关,而五八公司搜索的关键词排名均在十几名至一百多名不等,且搜索指数多为0,故仅凭上述搜索结果本院亦难以推定涉案APP设置关键词的情况。原告关于涉案四款APP使用与“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检索关键词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评论区的相关评论应系使用软件的用户所发表,虽然从内容看,确有在评论最后添加相同评价的情况,然涉案四款APP均已下架,且评论人均非实名,本院难以查清具体的行为人,亦无法直接推知该些行为系三被告所为。原告主张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案审理过程中,涉案四款APP已下架,被控侵权行为已停止,故五八公司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已无实际必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五八公司未举证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对其商誉产生的不良影响,且因涉案四款APP已下架,已无混淆可能,故对于五八公司要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赔偿,因五八公司未举证其因涉案商标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及慧贤公司、安又心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涉案两商标的许可使用费,本院参考涉案两商标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涉案四款APP的下载量及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判赔。赔偿数额中还应包括五八公司的合理开支,五八公司就其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均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对律师费、差旅费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公证费,其中(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6904号公证书支出费用予以全额支持,其余两份公证书支出费用根据涉案内容酌情支持3,000元。五八公司就其主张的时间戳取证费、打印费与所提供的票据项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合理开支76,618.42元,合计476,618.42元,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683元,由被告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17元,被告上海慧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740元的范围内与被告霍尔果斯安又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王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熠


书 记 员 余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三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