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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日期:2022-12-01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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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 :(2020)川01民初4310号


裁判要旨


商标权人在权利取得以及权利行使的各个阶段,均应遵守诚信信用原则。离职员工将原公司的在先标识通过不当方式取得注册,并通过抢注的商标对原公司的商标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在京东等电商平台发起投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合成金蝶公司)


被告: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财智公司)


金蝶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营范围主要包括财务软件的开发、销售及配套的财务凭证纸的销售等。金蝶公司在财务软件和财务凭证纸领域深耕多年,对“金蝶”品牌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宣传,是该行业的龙头企业。金蝶公司拥有第1505793“ac0f04915d555a3324e83e81b0bfd600.png”商标、第26760297号“e202fdf21dd0688fe04822442f99a1cc.png”商标、第4362974号“c9d710b29cd3b12aa1908ad17c17ff4c.png”商标、第28658925号“a1adb0c77b1af90bb3596e345e664c78.png”商标及第18790329号“12400200031a9b639cc1293d73c4d63b.png”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第16类“纸、印刷出版物、印刷纸、分类账本、表格”等商品上。


2008年4月7日,黄某与金蝶公司签订《金蝶员工入职声明》,其后作为该公司西部区总监负责采购物流、成都直销工作。2012年7月2日,财智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办公用品、文具用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等。2013年7月5日,黄某从金蝶公司离职后加入财智公司。2013年1月1日,据财智公司申请、经金蝶公司授权,财智公司成为成都地区金蝶配套产品的金牌合作伙伴,一直持续到2014年12月。2015年3月,金蝶公司开始使用“金蝶妙想”商标,至2015年6月,“金蝶妙想”商标在财务软件及财务凭证纸商品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5年8月12日,黄某成为财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100%,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本案立案受理后,财智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黄某在本案开庭时作为财智公司员工参加诉讼。


2015年初,财智公司在授权终止后,继续在财务软件及凭证纸商品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继续销售金蝶软件及其配套的凭证纸。财智公司在其销售的财务凭证纸商品上以及宣传推广中标注“适用于金蝶”,同时突出使用“金蝶、“Kingdee”标识。此后,财智公司先后于2015年11月和2017年11月在第16、9、3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第18233177号、第18233130号和第27329567号“金蝶妙想”商标。其中,第18233177号“0a85a2d0c188468ee80c13b3513ad76a.png”商标于2016年12月14日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另两枚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不予注册。2017年12月8日,财智公司利用其恶意抢注的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对金蝶公司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并在“京东”平台对金蝶公司经营的店铺进行恶意投诉,称其店铺内多处使用“金蝶妙想”侵害其第18233177号商标。金蝶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商标申诉书》向京东平台进行答辩。此后,经金蝶公司申请,第18233177号“金蝶妙想”商标于2018年2月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金蝶公司认为,财智公司的前述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财智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表现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商标权利滥用行为”以及“商标合理使用的裁判规则”两个方面。


本案是继2018年3月浙江余杭法院“拜耳”案、2020年9月上海闵行法院“碧然德”案以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条款规制商标权利滥用的又一经典判例,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本案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滥用”的认定和裁判规则,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此类案件审理的司法进程。本案中,财智公司的涉案行为干扰了金蝶公司的商标注册、使用以及市场经营活动,其商标权的行使具有明显恶意,意在获取非法利益,超越了正当限度,构成权利滥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针对权利滥用的界定,该案判决从诚实信用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民法典》《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层层递进,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歌力思”案,论证了权利滥用的表现形式、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此外,本案还清晰地界定了“商标合理使用”的边界,即:第一,财智公司销售的财务凭证纸,使用“适用金蝶软件”、“适用软件:金蝶……”等字样,以及在网络宣传推广中使用“适用金蝶软件”等宣传用语,指示的是商品的功能作用,属于对商品功能或用途的描述,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第二,财智公司在互联网上宣传推广软件、财务凭证纸时,突出使用“金蝶”和“Kingdee”标识,构成商标性使用,分别侵犯金蝶公司在第9类、第16类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和四川高院“十大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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