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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味和”月饼商标侵权纠纷案

日期:2023-01-13 来源:知识产权家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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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2020)浙0110民初17661号


裁判要旨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但在相同商品上改变其注册商标使用形态,刻意接近其他权利商标实质识别特征的行为,模糊了注册商标之间应保持的清晰界限,并非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而属民事争议范畴。此类行为侵害了其他权利主体在其他权利商标上凝集的商誉,且足以造成市场性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主体有机会接触过权利商标的,可据此认定其侵权故意明显。


案情介绍


原告:杭州市食品酿造有限公司(简称食品酿造公司)


被告:杭州万谷食品有限公司(简称万谷公司)、杭州鼎味轩食品有限公司(简称鼎味轩公司)


食品酿造公司分别于2011年、2012年经核准注册取得第6738955号“图片”、第9671536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月饼”等商品上。“五味和”曾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并在2003年被评为“国饼十佳”、2013年-2016年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等。食品酿造公司曾被授予“金牌老字号”“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


案外人李某平系万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之父。2013-2015年期间,李某平购销食品酿造公司的“五味和”月饼,且至迟从2014年起,其同时作为食品酿造公司的特约销售商销售调味品商品。李某平于2015年6月21日注册取得第14502599号“图片”商标,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食盐、醋、酱油、调味品、糕点”等商品上。2020年7月1日,李某平将该商标授权万谷公司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万谷公司将该商标使用在月饼商品上,但却在实际使用中擅自将注册商标标识“图片”改为“图片”。


食品酿造公司认为,万谷公司明知“五味和”商标,仍在月饼商品上继续使用与“五味和”趋近的侵权标识,主观恶意明显,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40万元的赔偿责任。万谷公司抗辩称,其已得到案外主体的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并且被授权使用的“图片”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中包含“糕点”。以普通大众的一般认知,月饼属于糕点,因此,将“图片”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符合规范,双方之间的争议并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即便属于民事争议,上述两个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食品酿造公司的指控不能成立;即便被认定侵权,月饼系销售时令性极强的商品,万谷公司从2020年才开始生产并试销售,销售极低也无利润可言,原告提出的40万元高额索赔也无依据。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万谷公司虽然得到案外主体李某平的“图片”的商标授权,但其在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却将标识形态改为与知名商标在整体构图、要素组合及文字呼叫上皆高度近似的“图片”,系以趋近于权利商标的图文组合方式实际使用授权商标。现食品酿造公司以万谷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形态与其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万谷公司同在月饼商品上使用前述侵权标识的行为,极易使得相关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或误认为两种月饼的提供主体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关系,构成商标侵权。余杭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五味和”商标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万谷公司系生产商且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判令万谷公司赔偿食品酿造公司8万元。


典型意义


商标注册和使用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注册人超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或者以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其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前述使用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裁判直击被告主体以经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为名侵犯中华老字号注册商标权利的本质,切实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有力保护了注册商标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