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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盛”商标、字号及商品包装装潢侵权案

日期:2023-02-13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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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美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综合性高浓度磷肥生产商,也是世界第二大钾肥生产商,系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授权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北京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新美盛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美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新美盛”牌肥料产品上使用了“美盛”标识,并在部分产品上使用了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新美盛公司、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化工公司)通过网络、参加行业展会、行业报纸等多种渠道对侵权商品进行宣传推广,侵权地点遍及山东、河北等地。对此,美盛北京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新美盛公司、中天化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美盛北京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庭审直击】


被告新美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中天化工公司辩称,新美盛公司在其包装上使用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不构成侵权,该商标是以字母的形式出现,而美盛北京公司的注册商标是美盛两个字。新美盛公司在宣传材料及包装上均明确注明新美盛化工(青岛)有限公司,而美盛北京公司对外包装装潢、宣传体现的是美盛的字样,注明产地是美国进口等字样,对于消费者而言,从包装装潢宣传资料上可以明显看出新美盛公司的产品与美盛公司的产品来源不一样,生产厂家不一样,消费者很容易区分,并不导致消费者或公众对新美盛公司的产品与美盛公司的产品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美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复合肥外包装上标注有“新美盛”“国际高科技,中国新美盛”字样,在有关销售门头招牌、出库单、收据上面载有“美盛化肥”“新美盛”“新美盛复合肥”字样,在相关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名片上使用“国际高科技,中国新美盛”字样,其中“美盛”二字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即新美盛公司在同一类商品包装上使用了包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将含有“美盛”字样的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上述使用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消费群体误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新美盛公司未经美盛北京公司许可,生产、销售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美盛北京公司享有的第4228482号“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美盛公司将“新美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在产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带有“美盛”字样的企业名称,明显具有攀附美盛公司声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犯了美盛北京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同时构成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美盛北京公司主张保护的“美盛”牌肥料外包装自2006年即开始使用,经过十几年来的大量、持续推广使用,已具有极高的市场影响力和显著性,新美盛公司作为同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使用高度近似的产品外包装,客观上容易使人误认被控侵权产品系美盛北京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系列产品中的一种,与美盛北京公司或者其关联公司具有特定的联系,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美盛公司就其侵害美盛北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考虑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价格较高以及美盛北京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较大等因素,法院确定新美盛公司赔偿美盛北京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总计200万元。中天化工公司实施了帮助新美盛公司宣传推广侵权产品行为,法院确定其在100万元范围内对新美盛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2019年5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新美盛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停止任何生产、销售、宣传等侵犯“美盛”


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犯“美盛”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任何侵犯“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犯“美盛”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产品包装及宣传品,停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新美盛化工(青岛)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新美盛”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美盛”或与“美盛”近似的字样,赔偿原告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由于侵犯“美盛”商标专用权以及侵犯“美盛”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被告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任何宣传侵犯“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犯“美盛”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任何侵犯“美盛”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侵犯“美盛”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的宣传品,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的100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及农资行业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农资作为农业生产最为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农业发展的重要环节。涉案产品为复合肥料,属于农业生产必需的农资产品,不仅关系到农产品的安全,更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涉案“美盛”注册商标系美国美盛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在农资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市场影响力。本案对此类“傍名牌”的行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从严予以惩处,有力地保障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的安全,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农资市场秩序,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