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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甜糯6号”杂交玉米亲本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日期:2024-04-2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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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


【基本案情】


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公司系“T37”和“WH818”玉米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共有人,其使用上述品种作为亲本选育的“彩甜糯6号”通过国家玉米品种审定。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公司认为,由郑州市华某种业公司生产并销售、甘肃金某农业科技公司销售的“彩甜糯866”种子,是重复使用“T37”和“WH818”作为亲本生产的繁殖材料,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害,共同赔偿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荆州市恒某农业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6号”属于基因型相同或极近似品种,基于玉米遗传规律,可以初步推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使用了与“彩甜糯6号”相同的父、母本。在郑州市华某种业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上述初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彩甜糯886”使用了授权品种“T37”和“WH818”作为亲本。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人,不得销售其生产的该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这是制止生产者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防止侵权损失扩大的应有之义。故改判郑州市华某种业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彩甜糯866”种子,并全额支持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郑州市华某种业公司、甘肃金某农业科技公司未经审定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依法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基于玉米遗传规律,适时转移举证责任,运用事实推定认定被诉杂交玉米种与授权品种的亲子关系,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更加便捷的保护。同时,判令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人停止对该另一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行为,进一步扩展了品种权保护环节,为品种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此外,本案将未经审定推广玉米种子的违法行为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加强了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有机衔接,有助于推动形成品种权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