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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开庭审理小麦新品种案

日期:2023-04-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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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品种复审委)与被上诉人江苏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公司)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判长罗霞、审判员杜丽霞、胡晓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种植测试怎么“南橘北枳”了?


神农大丰公司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农麦168”小麦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其提交的《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记载品种的主要培育地为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说明书记载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为黄淮南片麦区早熟种植。随后,品种保护办公室作出实质审查驳回决定,理由是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南京)分中心(以下简称南京分中心)测试,“农麦168”与近似品种“淮麦21”不具备特异性。神农大丰公司向新品种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新品种复审委作出被诉决定,驳回其请求。


神农大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为品种保护办公室依职权选择南京分中心作为DUS测试机构,未考量“农麦168”适于生长区域及南京与该区域在自然条件上存在显著差异等因素,其针对“农麦168”的实质审查过程中存在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新品种复审委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什么才是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必须具备特异性(Distinctness)、一致性(Uniformity)和稳定性(Stability),对是否具备上述要求的测试简称为DUS测试。其中,特异性是指一个植物品种有一个以上性状明显区别于已知品种,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本案的争议就在于“农麦168”与近似品种“淮麦21”对比种植测试后是否具备特异性?选择南京分中心DUS测试是否能使“农麦168”的性状特征充分表达,是本案关键所在。特别是,神农大丰公司提交的2016年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品种(原阳)分中心(以下简称原阳分中心)采用“淮麦21”作为近似品种进行DUS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农麦168”具备特异性。为何原阳分中心与南京分中心的测试报告得出截然不同的测试结果?


怎么证明它新不新?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阳分中心测试报告是否具有证明力、南京是否不能作为“农麦168”测试地点、自行委托测试与官方测试是何种关系等问题,围绕申请品种生长地点的“适于”“适宜”展开充分且全面的阐述。


“本案是法庭审理的首起涉及品种特异性测试地点的案件,涉及申请品种的适于生长区域及测试地点的选择、测试报告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法官助理徐世超在庭前准备时说。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随着种业振兴行动不断深入实施,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本案涉及植物新品种特异性的判定规则,法律适用意义突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及时传递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理念,有利于为育种者提供体系化规范指引,营造种业创新良好法治氛围。


来自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科技发展中心、管理干部学院等相关人员,预约旁听的公众在现场旁听。本案未当庭宣判,合议庭将在全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后及时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