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10160652
010-52852558
| |EN
首页 > 理论前沿 > 综论
  • 13910160652
  • ciplawyer@163.com

审慎考量,合理适用知识产权诉前禁令

日期:2023-01-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贺炯 浏览量:
字号:

2022年卡塔尔世界杯期间,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授权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国际)发现,有网站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世界杯赛事节目,便向具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浦东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去年12月7日,浦东法院在接受申请的24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两被申请人沈阳盘球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沈阳盘球)与上海悦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悦保)立即停止在沈阳盘球网站提供世界杯赛事节目,或在上海悦保网站设置链接跳转至沈阳盘球网站的世界杯观赛页面。作为我国法院首例涉及世界杯赛事节目盗播的诉前禁令,该裁定一经作出随即引发了公众热议。


何为诉前禁令?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六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可在诉前向法院申请禁止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法院在接受申请后,须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裁定采取措施,则该诉前禁令应立即执行。


由于诉前禁令实质上是法院在立案之前即对潜在被告作出禁止性制裁,即便立意良善,也存在“未审先判”之虞,因此法院对是否作出诉前禁令是极其谨慎的,须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关于诉前禁令适用条件的规定进行审查。该条文明确列举了以下四点须进行综合考虑的因素。


第一点是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在本案中,有三个难点问题亟需浦东法院厘清。一是世界杯赛事节目是否构成作品。虽然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足球比赛本身并不构成作品,梅西等球员也不会因其充满“独创性”的动作而构成作者,但比赛并不等同于赛事节目。浦东法院认为,世界杯赛事节目通过多机位设置、镜头切换、慢动作回放等镜头语言,不仅真实传递了赛事活动信息,而且突出叙述了赛事的冲突和悬念,体现了创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对连续画面的选择、编辑、处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作为视听作品加以保护。二是央视国际是否属于世界杯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从而有权申请诉前禁令。央视国际显然未实施多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等创作行为,因此其是否有权提出申请须视其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浦东法院认为,国际足联享有世界杯赛事节目著作权,而其确认央视国际经合法授权,享有通过互联网以直播、延播和点播等形式传播世界杯赛事节目的权利,因此央视国际有权针对侵权行为维权。三是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及侵权可能性。浦东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上海悦保在其网站为世界杯赛事设置“观看直播”的跳转链接,链接到被申请人沈阳盘球网站的世界杯比赛直播页面,实时或延时向公众提供世界杯赛事节目的在线观看服务。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具有较大的侵权可能性。因此央视国际公司针对上海悦保和沈阳盘球的行为保全请求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第二点是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世界杯赛事节目具有以下两大特点。一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本届世界杯在亚洲举办,时差影响小,符合我国民众的收视习惯,同时又有“梅西最后一战”“亚洲黑马崛起”等看点,这些因素都进一步提升了本届世界杯赛事节目的经济价值。根据媒体宣传报道,本届世界杯的预计收入为46.66亿美元,转播权是其主要来源,央视国际可以直接从中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二是世界杯赛事节目的经济价值具有极强的时效性。本届世界杯自2022年11月21日开始至12月18日结束,赛程不足1个月,而世界杯的魅力就在于竞赛结果的实效性与未知性,因此央视国际主要的获利窗口期就只在赛程期间。如果权利人仅能通过一般诉讼方式维权,而缺乏及时有效的方式禁止侵权行为,则即使后续胜诉也难以弥补其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因此,浦东法院在接受申请后的24小时之内就立即作出了诉前禁令。


第三点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由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因此法院在考虑是否作出诉前禁令时,既要评估申请人所面临的损失,也要评估被申请人因该诉前禁令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浦东法院认为,两被申请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世界杯赛事节目的行为已经且正在给申请人带来负面影响。并且根据申请人多次证据保全的结果显示,被诉行为在本届世界杯举办期间正在持续发生,被申请人未来仍可能通过相同的方式在线提供侵权作品。申请人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系为防止其利益持续受损或损害结果扩大所采取的合理措施,本身并不会实质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经营活动。由于该申请指向明确、范围适当,因此不会造成当事人间利益的显著失衡。


第四点是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诉前禁令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该诉前禁令不得对公众健康、环境保护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造成影响。在本案中,浦东法院认为,由于世界杯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世界杯赛事节目的传播也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虽然被申请人的被诉行为可能在客观上扩大了世界杯的传播面,但由于该结果是在可能侵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被诉行为不应当为市场所容许。如对该行为采取保全措施,则可以保障相关公众通过更多的合法渠道获得更优质的作品,因此诉前禁令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以上四点因素的综合考虑,浦东法院作出了责令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网站提供世界杯赛事节目,或在网站设置链接跳转至世界杯观赛页面的诉前禁令。诚然,此类盗播行为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前提下攫取了本应属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理应由法院对其严厉规制。然而,鉴于诉前禁令存在“未审先判”之虞,法院更须从权利的正当性、时机的紧迫性、利益的平衡性等角度综合考量、审慎应对。


    相关文章
    本文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