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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域外管辖权

日期:2023-05-24 来源: 知产力 作者:祝晶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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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在近期作出的一份判决书[1]中,德里高等法院(以下简称为“法院”)认为:印度法院可以对位于印度境外的被告网站行使管辖权,但前提是,需要相应证据证明该网站是有意针对印度客户的。


(一)案件事实


原告Tata Sons Private Limited是印度著名的塔塔集团的一家控股公司,可能会以其知名品牌/商标“TATA”提供加密货币(crypto currency)的交易平台,尽管原告本身并未以任何品牌或商标进行加密货币交易。


第一被告Hakuna Matata $Tata Founders位于英国,运营网站www.tatabonus.com。第二被告位于美国,运营网站www.hakunamatatafinance.com。两被告在各自的网站上提供名为“TATA币/$TATA”(TATA Coin/$TATA)加密货币的买卖交易服务。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侵犯其“TATA”商标权,并要求对被告发出临时禁令,以阻止被告继续在其网站上使用“TATA”商标。但是,两被告既未在印度设立分部,也未在印度境内进行任何公开的生产或营销活动。


(二)争议焦点


法院是否对位于印度境外的被告拥有管辖权。


(三)原告观点


原告诉称,法院可以对印度境外的被告行使域外管辖权,如果:(1)被告有意地利用法院所管辖地域的有利条件;(2)被告在法院所管辖地域内的活动引起诉讼因由;以及(3)被告的行为或其后果与法院所管辖地域之间存在实质性联系。为支持这一论点,原告提交了各种在先判例。


根据原告的说法,在本案中,上述三个要素都得到了满足。因为被告有意地利用了法院地的商业或其他条件,将其加密货币提供给印度客户购买。针对此论点,原告列出了以下理由:


印度用户可以通过被告网站购买被告的加密货币;


印度用户已在第一被告的推特(Twitter)页面上提出问题,询问从印度购买加密货币的细节;


被告网站一天有50次印度客户访问;


第一被告的“电报群(Telegram group)”(一款即时通讯软件的线上社群)里有多名印度人。


此外,原告还认为,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在印度也能感受到,因为它已导致原告注册商标的商誉被淡化。由于对原告业务的不利影响在印度能感受到,印度法院便可以对被告行使管辖权。


(四)法院判决


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临时禁令的请求,并认定如下:


法院要对被告行使管辖权,必须通过证据证明被告有意通过其网站瞄准印度客户。


为了使印度法院对互联网活动行使管辖权,不仅具有侵权内容的被告网站必须在法院管辖地域内可以访问,而且被告所开展的活动应当以实质性的方式有目的地指向法院管辖地域。如果没有这一点,印度法院就没有针对非居民(即外国被告)采取行动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


在本案中,两被告没有有意地利用法院所管辖地域的有利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尽管印度用户可以在被告的网站上购买加密货币,但没有具体证据表明被告有专门针对印度市场。


印度民众在第一被告的推特页面上发布询问这一事实不足以表明被告存在有意利用。另外,也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在任何时候都回应了这些询问,或是邀请了印度客户购买其产品。


印度法院的管辖权不能仅仅因为被告网站似乎从印度获得流量而被适用。法院指出,每天50名用户在网站上是极少数的访问量。


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电报群的成员居住在印度,即使他们有印度名字;或是表明,他们是从印度访问这些网站的。


即使假设原告品牌由于被告向印度用户提供服务的行为而在印度被淡化,但如果印度用户不是被告特定目标客户的话,印度法院对非居民被告便没有管辖权。


二、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是,德里高等法院是否拥有向位于印度境外的被告发出临时禁令的域外管辖权。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它无权禁止被告使用上述商标。仅仅由位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人访问被告运营的网站并不能证明对被告行使管辖权是正当的。因此,德里高等法院最终没有发布任何禁令,认定被告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德里高等法院还进一步明确了,印度法院对互联网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外国被告行使管辖权所需满足的一些标准。其中包括:


被告必须在印度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进行侵权活动;


被告的网站必须可供位于该管辖范围内的人访问;


被告的上述网站必须是交互式(interactive)的;并且,


上述网站的互动程度(the level of interactivity)应能清楚显露被告以印度客户为目标客户的无可辩驳的公开意图。


可见,在没有关于非居民被告管辖权的法律框架的情况下,法院必须根据(a)被告侵权活动与法院地国家的充分联系,(b)由被告侵权活动引起的诉讼事由,以及(c)行使管辖权的合理性做出决定。


对原告而言,在对外国被告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原告应确保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有意地利用法院所管辖地域的有利条件。与此相关的一些证据可能包括:发布在法院地媒体上关于包含侵权内容的网站的广告,网站运营商关于法院地是其产品/服务的重要市场的具体声明,等等。


如果问题确与使用涉侵权域名有关,对于因第三方域名侵犯其商标权利的商标所有人来说,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通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来寻求争议的解决。


三、 我国企业应对外国法院“长臂管辖”的对策与建议


管辖权是影响法律利益的权力——规定法律规则(立法管辖权)、裁决法律问题(司法管辖权)、执行司法判决(执行管辖权)。[2] 因此,域外管辖是指立法、司法、执法等政府机关在政府辖区以外影响法律利益的权力。


就含义而言,域外管辖是指一国在其域外行使管辖权,包括域外立法管辖、域外司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而前文提到的“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实际是“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中的一种特别管辖权,强调的是法院管辖谁,法院依据‘长臂法规(long-arm statues)’对非本国居民被告行使司法管辖权。”[3]


最早确立“长臂管辖权”的是“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International Shoe v. State of Washington)[4],该案将非居民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的联系(minimum contacts)”作为管辖依据。总的来说,“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第一,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第二,原告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此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法中继续发展了“最低联系”标准。1980年的“世界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5] 便是“长臂管辖权”发展的重要判例法。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最低联系”标准又重新做了解释:第一,被告是否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条件;第二,原告诉因是否产生于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行为;第三,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


当今世界,科技创新越来越成为各国综合实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已逐渐演变为企业间乃至国家间技术竞争的“没有硝烟的战场”。近年来,外国法院在一些涉及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的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频繁将“长臂管辖”“禁诉令”等作为争夺司法管辖权的工具,积极扩张其司法管辖权范围,导致我国企业遭遇诉讼和海外经营拓展受限的双重困境。


具体到商标领域,外国法院“长臂管辖”是指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可以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该国或地区涉嫌销售侵权商品或提供侵权服务的行为进行管辖和裁决。要应对商标领域的外国法院“长臂管辖”,我国企业可以考虑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明确自身的商标注册情况:企业应该在尽可能多的国家或地区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避免因未注册而受到侵权指控,并提高自身在涉外商事中的主动性。


加强侵权监测和防范:通过定期监测市场情况,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同时,在产品设计、包装、广告等方面加强知识产权意识,防范潜在风险。


提高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了解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商标纠纷解决,提高应对商标领域“长臂管辖”的能力。


寻求专业化支持:企业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机构,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帮助,规避或解决商标领域“长臂管辖”带来的风险。


总之,积极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加强侵权监测和防范,提高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以及寻求专业化支持,是有效应对商标领域中“长臂管辖”的关键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互联网经济蓬勃兴盛,各类跨境互联网纠纷日益频发,对涉外互联网纠纷案件等的管辖与审理会遇到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对此类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引和帮助,更好地维护我国企业海外正当权益。


注释


[1] Tata Sons Private Limited v. Hakuna Matata Tata Founders & Ors., CS(COMM) 316/2021 & I.A.8000/2021, decision of the Delhi High Court dated October 26, 2021.


[2] 王伟,张斐涵.论域外司法管辖权的界限及现实意义[A].上海市法学会.《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卷 总第49卷)——上海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治研究小组文集[C].:上海市法学会,2021:189-197.


[3] 李庆明.论美国域外管辖:概念、实践及中国因应[J].国际法研究,2019(03):3-23.


[4] Int'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 (1945).


[5] World-Wide Volkswagen Corp. v. Woodson, 444 U.S. 286, 297 (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