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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做好实施《数字服务法》的准备工作

日期:2023-02-1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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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在与负责执行《数字服务法》的欧盟各成员国主管机关举行的网络研讨会上对关于超大型在线平台指定、架构管理和信息共享系统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数字服务法》是最近获得通过的欧盟法律,其目的是规范内容、产品和服务的在线传播。


《数字服务法》是一部横向立法,对数字领域所有参与者的责任都作出了规定。根据该法,那些在欧盟拥有超过4500万用户的超大型在线平台被认为对整个社会构成了系统性风险,因此引入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脸书和照片墙等公司将必须在2023年2月17日之前公布其平台上活跃用户的数量。在此基础上,这些平台将根据《数字服务法》被指定为超大型在线平台。执行该法的成员国将有1年的时间来任命数字服务协调员。


以年为周期的风险管理


被指定平台将必须比其他经济行为体更早地符合该法律的规定,即在明年7月之前。这种合规性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建立一个风险管理系统,以识别和减轻潜在的社会风险,如有害的内容。


委员会的介绍进一步详细说明了这种风险管理每年需要做些什么。特别是,在该义务生效后,超大在线平台必须确保相关的缓解措施到位。


这些措施将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查。当审计机构提供其实施报告时,大型平台将有3个月的时间来执行报告。到2024年7月,被指定平台将不得不向欧盟委员会及其欧洲总部所在国主管机关发送一份风险评估报告。


管理方法


欧盟执行机构将是大型在线平台的主要管理者。相比之下,数字服务协调员的职责将是管理较小的参与者,协调员还将与其他国家主管机关进行协调。


由欧盟委员会定义的“《数字服务法》管理原则”的第三个层次的内容由欧洲数字服务委员会(European Board of Digital Services)负责制定,以确保合作和跨境执法的一致。


各成员国可能会决定将一些任务委托给数字服务协调员以外的机构,但协调员仍然是与在其国家领土内成立的公司打交道的唯一联络点,并在委员会内代表国家立场。


数字服务协调员还将负责开展联合调查,与同行合作处理跨境案件,或要求委员会评估某大型平台是否构成系统性问题。


尽管提到成员国在分配监督和执法权限方面具有灵活性,但欧盟执行机构强调需要对国家一级的协调进行简化,并保持所有相关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保密性。


参考用例


该介绍中提供了几个参考用例,以说明国家主管机关在执行《数字服务法》方面的作用。


例如,超大平台的指定流程从国家层面开始。如果一个假定拥有超过4500万用户的平台未能公布其用户数量或报告了异常低的用户数量,相关的数字服务协调员将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介绍中还提出若干问题,如“成员国计划如何确定未能公布其用户数量的服务提供商?是否会考虑对可疑的低数量报告进行审查?”如果主管机关仍有理由相信有关公司通过了审查,则应告知欧盟委员会相关情况。


另一个例子涉及可能的跨境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提交投诉的成员国的主管机关将进行第一次评估,如果评估认为存在相关性,则需将投诉转给平台所在国,如果涉及超大平台,则应将投诉转至欧盟委员会。


平台托管国的主管机关将有两个月的时间来评估投诉并作出决定,如果原主管机关不同意该决定,则需将其提交至欧盟委员会。依此来说,如果委员会也不同意平台托管国的意见,则应由委员会来解决争议。


更广泛的合作


委员会可以在数据保护、竞争和非歧视等问题上与欧盟主管机关和相关机构合作。这项合作的结果将被公之于众。


委员会可能会决定让欧盟主管机关参与起草危机协议,以应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特殊情况。欧盟执行机构还可能要求相关各方在监督大型平台和评估系统性风险方面提供支持。


信息共享


根据介绍,委员会正在为官方请求、工作任务和非正式合作制定一个共同的、可互操作的信息共享系统。


委员会还询问成员国对系统使用的偏好,因为该系统可能会与成员国的系统互操作,或者成员国主管机关也可采用这个全欧洲系统进行内部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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