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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商标保护政策

日期:2023-05-19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作者:赵海霞、符媛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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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福、李锦记、美心月饼、汇丰HSBC等闻名海内外的著名品牌均诞生于中国香港,当地凭借着发达的金融业、开放的政策和较具优势的港口,营造了自由的经济环境。那么,对于品牌而言,如需“进军”中国香港市场该关注哪些商标保护要点呢?


为帮助品牌经营主体在中国香港有效获取商标保护,笔者整理了以下表格。



中国香港商标保护简介


国家/地区:中国香港


所属洲:亚洲


官方语言:中文繁体、英语


所属联盟:


法系:英美法系


现行商标相关法规: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附属法例A《商标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等


是否有商标注册制度:


权利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


商标申请途径:单一申请


商标注册管理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


官网:https://www.ipd.gov.hk


官方商标数据库:https://esearch.ipd.gov.hk/nis-pos-view/#/tm/quicksearch


申请注册流程:商标申请(1个工作日)→受理通知→审查(形审+实审,约15-25天)→公告(3个月,第三方可提异议,该期限可延长2个月)→下发注册证(公告结束后15-20天内)


可注册商标类型: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数字、图形、颜色、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声音、气味等,或以上标志的任何组合样式


商标种类:一般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系列商标:由不多于4个商标构成的一系列的商标申请


举例:A: 华进;B: 華進


常见缺乏显著性元素(不可注册):描述性标识,通用标志或名称,其他不具先天识别性的标识(未经设计的单一字母、数字等)


是否接受一标多类商标申请:


商品/服务分类:尼斯分类第12版(香港未明确规定使用哪一版,通常参考WIPO尼斯分类最新版,即2023年12版 NCL(12-2023))


商标申请所需材料:1.商标图样;2.指定商品/服务项目;3.申请人名称及地址;4.(可选)声明优先权,需提供商标申请号和申请日


特殊商标审查标准:1.通常不会跨类驳回,但申请商标的商品/服务与其他类别商品/服务有关联,会出现跨类引证驳回的情况;2.主动审查是否与驰名商标相同/近似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有效期10年,以后每10年一续


是否下发电子注册证:


商标续展期:1.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可办理续展,有效期届满之日后6个月为宽展期;2.如在宽展期结束后仍未办理续展,审查员将删除注册;3.自删除注册之日起后6个月内,可申请恢复注册,审查员将酌情采纳


商标使用声明要求:



中国香港商标-驳回复审


主管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


程序简介:驳回通知→复审答辩(6个月内;可延期一次,为期3个月)→递交答辩后3-6个月下发第一次复审决定→如未通过将下发第二次驳回→第二次复审答辩/申请听证会(聆讯)(3个月内,基于合理理由可多次申请延期,每次最长不超过3个月)→官方下发最终复审决定→不服驳回决定的,可在驳回决定作出之日起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因香港商标申请接受一标多类申请,如驳回仅针对部分类别的部分商品,申请人可将申请分开为超过1项的独立申请。



中国香港商标-异议


主管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


程序简介


异议期:公告日起3个月内,可延期一次,时长2个月;


异议人:任何人


异议理由:绝对/相对理由


程序:


1.异议人在公告期或申请延长的期限内递交异议申请


2.被异议人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延期一次,时长2个月)进行答辩,逾期未答辩(反陈述),该申请商标将视为已撤回


3.异议人在收到被异议人答辩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须递交证据,逾期未递交视为异议人放弃异议


4.被异议人在收到异议人已递交证据副本之日起6个月内,须选择进行如下答辩:


①递交证据


②或递交陈述表明其不打算递交证据


5.异议人收到被异议人已递交证据副本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交其他证据,但仅限于回应被异议人证据;除获审查员许可外,任何一方均不可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6.双方证据提交完毕后,审查员将下发听证会(聆讯)通知


7.听证会结束后3-6个月,下发异议决定


8.不服异议决定的,可在异议决定作出之日起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利害关系要求:



中国香港商标-撤销


主管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或法院(通常在知识产权署进行,涉及侵权纠纷等案件会选择法院)


发起条件:


1.商标获准注册后,无正当事由未投入商业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达3年(下简称“撤三”)


2.商标已在有关行业内成为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


3.商标实际使用时,致使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等产生混淆误认


4.权利人违反或不遵守注册商标的在注册记录册的规定条件


程序简介:(仅指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


一.基于“商标获准注册后,无正当事由未投入商业使用或继续停止使用已达3年”为由提起的撤销


1.撤三申请人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拟撤销商标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强制程序),如无调查报告,官方将不受理该撤三申请


2.撤三申请人针对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服务递交撤销申请,同时将该调查报告公证后作为证据一并递交


3.商标所有人自收到撤三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可递交反陈述及商标使用证据;如逾期未递交,则将视为不反对该撤三申请


4.撤三申请人可在下述期限内提交其他证据,或递交陈述表明无意补充证据:


①收到商标所有人反陈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


②或商标所有人未递交反陈述,则自提交撤三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


除获审查员许可外,任何一方均不可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5.双方证据提交完毕后,审查员将下发听证会(聆讯)通知


6.听证会结束后,审查员将适时下发撤销决定


7.不服撤销决定的,可在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二.基于撤三以外的其他理由提起的撤销


1.撤销申请人递交撤销申请及理由陈述


2.商标所有人自收到撤销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可递交反陈述;如逾期未递交,则将视为不反对该撤销申请


3.撤销申请人须在下述期限内提交证据:


①收到商标所有人反陈述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


②或商标所有人未递交反陈述,则自提交撤销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如逾期未提交证据,则将视为撤回撤销申请


4.商标所有人可在收到撤销申请人证据副本之日起6个月内:


①提交证据


②或递交陈述表明无意递交证据


5.如商标所有人递交证据,则撤销申请人可在收到其证据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其他证据,但仅限于回应对方证据


除获审查员许可外,任何一方均不可提交进一步的证据


6.双方证据交换完毕后,审查员将下发听证会(聆讯)通知


7.听证会结束后,审查员将适时下发撤销决定


8.不服撤销决定的,可在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28天内向高等法院上诉


利害关系要求:



中国香港商标-无效


主管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HKIPD)或法院(通常在知识产权署进行,涉及侵权纠纷等案件会选择法院)


发起条件:违反“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或“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程序简介:类同于前述“基于其他理由提起撤销”程序


利害关系要求:


且如商标的注册是不真诚的,则香港知识产权署商标注册处的处长本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布该商标注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