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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勒诉雷蒙迪:艺术史上第一起知识产权诉讼

日期:2023-03-20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赵婉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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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上也有防伪标志?


阿尔布雷特·丢勒 (Albrecht Dürer) 是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画家。他创造了自己独特的“花体字”,并用自己姓名的首字母“A”与“D”设计出了独特的防伪标识。丢勒将其隐藏在画作的各个角落。其中暗藏了他的巧思,好似在和观者玩捉迷藏。1 丢勒不仅画作出名,深受人们青睐,他的“花体字”艺术也在当时掀起了热潮,引起人们纷纷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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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丢勒的“花体字”演变史2


一、丢勒被抄袭


艺术史学家乔治·瓦萨里(Giorgio Vasari)曾这样记载有关丢勒的一场宣判:1506年,丢勒收到了某位友人从威尼斯寄来的一幅版画,这与自己曾出版的《圣母生平》系列版画如出一辙,甚至连其独有的“花体字”也赫然在目。很快,丢勒调查发现,隐藏在这些版画复制品背后的,是名叫马肯托尼欧·雷蒙迪(Marcantonio Raimondi)的画家和达尔·耶稣印刷家族(Darl Jesus)。雷蒙迪负责临摹丢勒的木版画,达尔·耶稣家族则负责将这些图版批量印刷和销售。他们分工明确,将这些复制品出售并赚取了大量金钱。锁定了罪魁祸首后,愤怒的丢勒立即对雷蒙迪与达尔·耶稣家族提起诉讼,这也是已知的首次被审讯受理的与艺术作品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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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对比3


二、丢勒维权记


依据瓦萨里的叙述,雷蒙迪在复制丢勒的版画时,对原作做了三处修改:他引入了自己的签名标记“MAF”;加上了达尔·耶稣出版社的图标;还从达尔·耶稣出版社的标记中引入了由两个三角形排列而成的沙漏形状,这就使他的复制品与丢勒的原作略有区别,也成为了他免责的呈堂证供。


最终当局裁定:雷蒙迪的盗版作品不算纯粹的复制粘贴,而仅仅是优秀的“模仿”而已。雷蒙迪被允许继续复制,但必须从这些版画中移除丢勒的“花体字”,达尔·耶稣家族也不得再以丢勒原作的名义出售这些版画。4看来,丢勒的“版权”最终并未得到认可。


“版权”是英美法系国家最早采用的称谓。历史上,正是由于印刷术的运用,艺术作品才得以大批量复制出售,在为作者及印刷商带来利益的同时,也催生了权利保护的法律需求。5然而在那个时代背景下,人们并没有什么版权意识,甚至还有一股模仿大师的风气。在别人看来,丢勒应该因为自己的作品好到让他人复制而洋洋得意,而不是恼羞成怒。6


丢勒对宣判结果大为不满,他认为任何未经授权复制他作品的行为都应当被禁止。71511 年,当这套《圣母生平》再版时,丢勒在版权页上专门写了一段警告抄袭者们的话:


且慢!尔等狡诈之徒、疏于创作之辈、窃取他人智慧者!莫匆匆置尔等贼手于吾作之上。且注意!尔等知否:吾已获至尊荣耀之马克西米利安皇帝赐准,普天之下,王土之内,皆不得印刷或出售此等版画之赝伪图像。且听!并牢记于尔等之心:尔等若如是作为,无论出于恶意抑或起自贪心,尔等财物将受查抄也,尔等躯体将有受酷刑之虞也。8


——阿尔布雷特·丢勒


此后,丢勒便将“花体字”嵌入自己每一部画作中,以区分真伪,防止众多的仿制品侵占自己的销售市场,也避免伪劣的画作贬低自己的声誉。9


依据瓦萨里的叙述,我们无法查证丢勒在当时是否得到了赔偿,但大体可以肯定,艺术史上的首次版权诉讼并没有实质结果。10在文艺复兴时期并没有真正的版权制度,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可追溯到英国1709年《安娜法令》。16世纪的欧洲,原创者并不享有作品被保护的权利,而是由政府向希望得到该权利的个人授予特权,特权也只是在被许可的范围内有效。11


那么,如果此案被带到今天的中国,法庭又会如何宣判呢?


三、丢勒的版画是否属于“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一)作品的构成要件


1. “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纯粹的自然风光虽具有欣赏价值,以至于可以被称为“大自然的杰作”,但并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所创造出来的产物,也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 其次,“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作品是沟通作者内心世界和客观外部世界的桥梁,思想感情或“腹稿”如果没有通过一定语言、艺术或科学符号形式表达出来,就无法使社会公众加以阅读、欣赏或感知,也就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当然也无法由著作权法加以保护。


3. 再次,“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限定,实际上是要求作品作为智力成果,必须是对思想、观点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


4.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是“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人类劳动成果的关键。“独创性”被分解为“独”和“创”两个方面。“独”是指“独立创作、源于本人”,是劳动者独立完成的,而非抄袭的结果。“创”是指劳动成果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即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最基本的创造性要求。12


只有满足以上四要件,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丢勒的版画是否构成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根据以上规定,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除了要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应包括:


1. 以线条、色彩或其它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作品。美术作品不但包括各种形式的平面绘画,如油画、水墨画、木版画、铜版画、素描等,也包括了各种立体形式的雕刻和雕塑,如石雕、木雕和以各种材料塑造出来的形象。


2.具有审美意义。审美意义并不等同于艺术价值,只要创作者将其对美学的独特观点在物质载体上以可视的艺术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的艺术造型符合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要求。


3.具有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平面美术作品或复制件作为物质载体当然是物理学意义上的三维物,只是在表现该作品时,只需要借助该物质载体的两个维度(长度和宽度),即可表现该美术作品,无需借助纸张的第三个维度(厚度)。反之,立体美术作品则需同时借助物质载体的三个维度来表现作品。13


4.对于作品能否列为“美术作品”的范畴,其要义在于把握“独创性”的实质性条件和“审美意义”的艺术要求。14


丢勒凭借自己卓越的艺术功底,在画作中倾注了心血、思想和灵魂,一幅幅经典画作由之诞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丢勒的版画属于美术作品,丢勒即为版画的作者。


四、雷蒙迪的“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新的“作品”?


(一)雷蒙迪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实质相似+接触”是用来推断复制、剽窃、假冒等足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的判定规则。15“实质性相似”在于说明被控侵权作品复制了或源于享有著作权的在先作品,前者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接触”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被控侵权作品之前公之于众。16雷蒙迪通过精准复刻丢勒已在市场流通的版画,再销往市场以获取利润。推断雷蒙迪的复刻之作与丢勒的版画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其关键在于判断雷蒙迪是否通过“精准复刻”创作出了新的作品。


(二)雷蒙迪是否创作出了新的作品?


上文已提及,独创性需要同时具备“独”与“创”。如果劳动者在他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创作活动,导致新的劳动成果与原劳动成果之间存在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则差异部分也符合“独”的要求。17


如图二所示,我们很难观察到雷蒙迪的复制画与丢勒的原作究竟有什么不同之处。依据瓦萨里的叙述,我们获知:雷蒙迪在丢勒的作品上做了三处改动:(1)加入了自己的“MAF”标记;(2)加入达尔·耶稣家族的出版社图标;(3)引入由两个三角形排列而成的沙漏形状。然而这三处新增的标记隐藏在角落中,根本难以被观察到。从视觉上看,雷蒙迪仅仅加入了几个图标,而在画工、布局、色彩等显著方面并未做任何改动,未能打破画作固有形象。虽然雷蒙迪的精确临摹需要高度技巧、艺术品位与判断力,但是在视觉上临摹之作与原作品能被识别的客观差异过于细微,并不符合独创性中“独”的要求。因此,雷蒙迪改动后的版画并不构成新的“作品”。


五、雷蒙迪是否侵犯了丢勒的商标权?


(一)何为“商标”?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由此可见。商标能够起到将某一商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和其他商家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的作用。18


(二)丢勒对“花体字”是否享有商标权?


1. “花体字”是否构成商标?


阿尔布雷特·丢勒将自己姓名的首字母“A”与“D”相组合,形成了独特的“花体字”,它是代表丢勒个人的抽象表现形式。随着丢勒不断对“花体字”的精心修改,大约在1490年前后,终于呈现了成型的“花体字”。此后,丢勒一直将该“花体字”引入到自己的版画中,作为防伪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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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  丢勒定型“花体字”19


当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用于识别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该标志就具有显著性。20对于雷蒙迪的复制品,“没有人知道它们是出自雷蒙迪之手,大家都认为是丢勒制作的,而且它们被当作他的作品来买卖”。可见,丢勒的“花体字”在当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丢勒的“花体字”应当具有固有显著性。可以构成商标。


2. 丢勒是否取得了“商标权”?


关于取得商标权的途径,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两种: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是指,商标尚未经过注册,只要其已经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使用者也能取得商标权。商标的本质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有商标实际被用于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能够通过商标识别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商标的经济价值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商标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后,才会出现他人假冒或仿冒该商标,借此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当作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推销的现象。21


丢勒的“花体字”在当时已经具有知名度,可以被视为识别画作的来源。丢勒将其在自己的作品中推广使用,成为市场中备受青睐的佳作。丢勒通过不断使用“花体字”,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商标权。雷蒙迪在抄袭丢勒的画作时,同时抄袭了丢勒“花体字”,当然也正是通过抄袭丢勒“花体字”的方式才让他得以将复制品进行销售。因此,雷蒙迪不仅侵犯了丢勒的著作权,也侵害了其商标权。


六、结语


如果将此案放到今天审判,雷蒙迪必然构成对丢勒的侵权。毕加索说:“拙劣的艺术家模仿,伟大的艺术家窃取”。22拙劣的艺术家终究摆脱不了模仿的窠臼,伟大的艺术家仅“窃取”作品的内涵,便能内化为自己的独特风格。雷蒙迪虽能达到“精准复刻”,却终究只是拙劣模仿。


文艺复兴时期,虽然没有真正的版权保护法,却已有诸如丢勒这样的艺术大师逐渐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意识。原创者们深知创作不易,必须禁止他人随意剽窃与复制。当前,抄袭案件依然层出不穷,但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却在逐渐觉醒。在区分“精准复制”还是“借鉴创作”时,我们必须擦亮眼睛。


尾注


1 王舒窈:《艺术家的签名藏着什么秘密》,载微信公众号“时尚芭莎艺术”2020年7月29日,https://mp.weixin.qq.com/s/l72DECIlZuw5PjW5Vqk2IA,2023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2 图片来源:中国美术报网,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325390296740639&wfr=spider&for=pc, 2023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3 黄韻如:《丢勒,史上知识产权官司第一人》,载微信公众号“藝術法律辦公室”2020年3月30日,https://mp.weixin.qq.com/s/fHo3by7x4KLX12sXcbzrSw,2023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4 [美]诺亚·查尼:《伪造的艺术》,颜勇译,广西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3页。


5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9-160页。


6 《你以为的丢勒,未必是丢勒》,载微信公众号“那特艺术”2020年1月7日,https://mp.weixin.qq.com/s/43x6hhbys95UjjOP1wD2CA,2023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7 Noah charney, The Art of Forgery: The Minds, Motives and Methods of Master Forgers, also see Phaidon, https://www.phaidon.com/agenda/art/articles/2015/may/19/foiling-the-forgers-with-noah-charney-durer/


8 [美]诺亚·查尼:《伪造的艺术》,颜勇译,广西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11页。


9 Paula Schwerdtfeger, Der Unternehmer Albrecht Dürer Marke AD. Unter: https://blog.staedelmuseum.de/marke-ad-der-unternehmerische-geist-albrecht-durers/ (abgerufen am 14.03.2023).


10 Gottfried Knapp, Urheberrechte, in: Süddeutsch Zeitung v. 29.03.2019.


11 William Patry, Albrecht Dürer and Copyright, Blogger (Mar.14,2023) http://williampatry.blogspot.com/2005/09/albrecht-drer-and-copyright.html?m=1.


1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54-60、110-111页。


13 同12。


14 同5。


15 吴汉东:《试论“实质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载《法学》2015年第8期。


16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292页。


17 同12。


18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版,第488-504页。


19 图片来源:艺术追踪,https://m.sohu.com/a/148921269_558428, 2023年3月16日最后访问。


20 同18.


21 同18。


22 “Good artists borrow. Great artists steal.” http://www.chinadaily.com.cn/kindle/2013-12/16/content_17176909.htm,last visited on  March 16, 2023.


参考文献


[1] [美] 诺亚·查尼:《伪造的艺术》,颜勇译,广西美术出版社2016年版,第11-13页。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版,第54-60、110-111、488-504页。


[3]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59-160、2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