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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与国际版权保护

日期:2023-05-06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作者:郭盈玥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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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查尔斯·狄更斯(Charles John Huffam Dickens)远赴美国进行访问,并发表了三次宴会演说。在演说中,他用比较温和的观点进行说理,呼吁美国应给予英国作家版权保护并建立国际版权法律相关制度。一位英国作家为何要远赴几千里之外的美国发表关于国际版权的演说,一切要从狄更斯的创作说起。


一、英国维多利亚时代“最伟大的小说家”


狄更斯1812年2月17日出生于英国朴次茅斯市(Portsmouth)。狄更斯的母亲伊丽莎白·巴罗,出身牧师家庭,从小就受过良好的家庭教育,具备一定的读写知识。不仅如此,狄更斯的父亲约翰·狄更斯也是典型的小知识分子,同样喜欢阅读文学作品。在这种家庭环境的熏陶下,狄更斯在十岁之前,就已经在母亲伊丽莎白的悉心指导下,把家中的藏书都阅读了一遍,这为他日后的写作打下了文学基础。然而好景不长,在狄更斯十二岁时,他的父亲约翰·狄更斯因为无法偿还债务,被关进了马夏尔西监狱,年幼的狄更斯不得不中断学业,开始了他坎坷的成长之路。为了养家糊口,狄更斯成为了河滨马路三十号沃伦黑鞋油厂的童工。鞋油厂不仅简陋肮脏,还阴暗潮湿、薪水微薄。狄更斯在鞋油厂每天高强度工作十二个小时,经常吃不饱饭,工作间隙还得往返于马夏尔西监狱和当铺之间,替父亲处理还债的事情。这些悲惨的经历,让十二岁的狄更斯备尝生活的辛苦,这段刻骨铭心的日子,也给小狄更斯的心灵留下了永久的伤疤。多年以后,狄更斯这段做童工的经历,都被他以素材的形式,融入到了半自传小说《大卫·科波菲尔》(David Copperfield)中。在做了一年多童工之后,狄更斯的命运迎来了转机。


他的伯父帮狄更斯家还清了债务,父亲约翰出狱后也找到了新闻记者的工作,狄更斯可以回到学校继续学习,崭新的生活在向他招手。到了1827年,十五岁的查尔斯·狄更斯,永远地告别了校园生活,开始以成年人的身份,正式步入社会。机缘巧合下他认识了一位名叫爱德华·布莱克默的年轻律师。1827年的5月,查尔斯·狄更斯正式成为“埃利斯和布莱克默”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初级文员。在律师事务所,狄更斯见到了形形色色的事情,接触到了各式各样的当事人。狄更斯在这里,见识到英国法律的荒诞与虚伪,也切身感受到了人性的丑恶。这些丰富的经历,又为狄更斯日后从事小说创作,积累了鲜活的素材,同时,也构建了狄更斯小说中的现实主义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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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人物肖像


图片来源:https://n.sinaimg.cn/sinakd202088s/563/w630h733/20200808/6f8f-ixkvvue2385098.jpg


1832年,狄更斯转换了赛道,成为《纪事晨报》的一名记者,专门负责采访下议院的议员。狄更斯在记者的岗位上如鱼得水,他不仅磨炼了写作文笔,还获得观察英国政治社会的绝佳机会。坎坷的成长经历,让青年狄更斯对英国的社会生活,有了更加直接、更加感性的了解,让他洞察到人心的险恶和复杂。后来,狄更斯根据当记者的见闻,尝试写一些小说和随笔。到了1836年,狄更斯的长篇小说《匹克威克外传》(Pickwick Papers)出版,小说一经发表,就在读者和评论界引起了广泛好评。狄更斯也由此转型成为职业作家,在文坛崭露头角。


随后人生中,狄更斯创作了大量的小说,他对资本主义暴露出的贪婪和肮脏进行了无情地揭露与抨击,热情赞颂了底层百姓身上所体现出的种种美好品德,用自己的笔触,再现了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的众生群像。他的作品,堪称十九世纪英国文学记录史。1870年,狄更斯的身体每况愈下,经常会有手麻、头晕、头疼等中风的前兆。也正是在这一年,狄更斯因脑干出血在伦敦盖茨山庄病逝,终年五十八岁。


狄更斯短暂的一生创作了大量长篇及短篇小说,部部皆是举世闻名的文学经典,如《雾都孤儿》(Oliver Twist)、《大卫·科波菲尔》(David Copperfield)、《荒凉山庄》(Bleak House)、《双城记》(A Tale of Two Cities)以及《远大前程》(Great expectations)。从大人到孩子,从女王到百姓,从英国人到全球读者——狄更斯的魅力跨越了年龄、阶级和国界,百余年间吸粉无数,影响深远。正如《牛津国家人物传记大辞典》对狄更斯的介绍:“除莎士比亚外,几乎没有其他英国作家能有像狄更斯这样的广泛影响(There can be few other English writers—apart, of course, from Shakespeare—with such widespread influence as Dick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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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更斯之梦境》(Dickens Dream)


画家Robert W. Buss (1804-1875)所作


画中狄更斯在书房中,坐在椅子上,手中执笔,低垂双目,似乎创作后坐在椅子上小憩,此时,他小说中的人物像精灵一样纷纷来到他的屋中,围绕在狄更斯周围,好像在说:是你创造出了我们。


图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UVdiyG83jkNtcWviffvsGA


二、美国盗版行为猖獗


狄更斯创作的一系列脍炙人口的中长篇小说,让他在大西洋两岸的英国和美国都拥有广大的读者。在英国,狄更斯可以以写作为生并以版权收益为主要收入,这得益于英国在立法中对于作者版权的保护。英国版权保护制度历史悠久,1710年英国议会便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 ),该法案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令》共分为11条,在开篇就确立了鼓励学习的立法目的,提出保护作者印刷书籍的权利,防止出版商和书商未经作者许可印刷、重印和出版书籍的行为,要求每本书出版前要在同业公会( Stationers Company)进行注册登记。该法令给予法令生效前后不同版权人不同的保护期限:生效前的版权人(同业公会)对其印刷出版的书籍仍享有21年的独占权利;生效后的版权人,即作者享有14年印刷和复制书籍的权利,如果权利到期时作者仍然在世,该权利还可以被再延续14年。1842年颁布的《英国版权法案》将作者的版权保护从14年延长至作品出版之日起后42年,或作者去世后7年(以两者其中较长的时效为准)。狄更斯通过他的创造力和写作能力,在英国获得了作者的尊严、广泛的社会认可和很高的版权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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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娜女王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 )原文件


图片来源:https://civillaw.com.cn/uploadfile/20141120/20141120093144343.jpg


但大洋彼岸的美国完全是另一个情况。虽然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但该法律并没有将外国公民的作品纳入保护的范围内,其只保护美国公民的作品。这种缺乏对外国作家的法律保护逐渐演变为美国出版商未经同意就出版、翻印外国(尤其英文)作者的作品,更不要提支付报酬。愤怒的英国作家们曾聚集到一起抗争美国盗版产业,以期得到法律保护。终于在英国女作家哈里特·马蒂诺 (Harriet Martineau) 的领导下,作家们联合向美国国会提交请愿书,要求美国与英国就版权法达成协定。然而美国参众两院过目请愿书后,除了留下一个未生效的草案外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出版商免费出版,民众廉价地获得作品。久而久之,政府和民众均对此感到洋洋得意甚至认为合情合理。


 1837年,篡改版的《匹克威克外传》(Pickwick Papers)在当时的美国东部盗版中心城市纽约出现,该书的作者被改为“ W·T·孟克里夫”。《博茨札记》(Sketches by Boz)和《雾都孤儿》(Oliver Twist)等狄更斯其他名著的盗版版本也相继出现。1840年,盗版狄更斯作品的行为更为猖獗,甚至并非狄更斯本人所创作的小说《马默杜克·米德尔顿》(Marmaduke Myddleton) 的第一部分都被错误地冠以他的名字(或其笔名博兹)。深受此事困扰的狄更斯决定对美国进行一次访问。


1842年,抱着在美国能够得到回应和欢迎的期待,狄更斯来到美国并发表了三次宴会演说。在演说中,他用比较温和的观点进行说理,呼吁美国应给予英国作家版权保护并建立国际版权法律相关制度。在1842年2月1日的波士顿欢迎宴会上他致辞讲道:“我希望(你们的作家)在美国能从英国获得源于他们劳动的实质报酬与收益,我们在英国同样能获得属于我们的实质报酬与收益,而这一天的到来不会遥遥无期。”


在1842年2月7日的哈特福德欢迎宴会上他再一次讲道:“我们之间本着相互信任的精神,我希望对你们悄悄说出这几个字——国际版权。请相信我,我并没有掺杂任何自私的想法,那些了解我的朋友们会相信这一点的。就我自己而言,我情愿我的子女们追随我艰苦奋斗,知道他们的父亲是受人爱戴的、对社会有用的,而不愿意他们手捧父亲留下的存折,在马车中享受。然而我认为作家的名声不会因主张版权而受损。就像凭什么一个优秀的女号手除了吹出与她名声相符的音乐外,就不能吹出几个她自认满意的音符?”


可是,这些演讲和呼吁并未起到实际效果,狄更斯本人反而遭到美国媒体的严厉指责与抨击。狄更斯又试图通过在国会游说的方式来维权,他和华盛顿·欧文各自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多位英国和美国作家签名的请愿书。但众议院只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后,就再无下文,甚至最终都没有公布一份报告。狄更斯在美国对国际版权的坚持曲高和寡,他对建立保护国际版权制度十分悲观,回国后他在给美国诗人亨利·沃兹沃斯·朗费罗(Henry Wadsworth Longfellow)的信中预言“我们这辈子也看不见国际版权法地通过了”。


三、国际版权制度的形成


狄更斯在有生之年确实没有等到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的颁布。19世纪欧洲政治、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也使得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家们开始大声疾呼他们的作品在国外遭受盗版的不公正待遇,奥诺雷·德·巴尔扎克(Honoré de Balzac)就曾对一包装运到圣彼得堡的棉花所获得的法律保护和作家的作品一旦跨越一国边境就遭受盗版的命运进行了对比,尤其是美国(英国图书的盗版中心)和比利时(法国图书的盗印中心)都不愿意保护外国人的作品。从1840开始,法国力图改变这种状态。在无法和比利时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国试图通过同那些从比利时进口盗版书的国家缔结条约,规定著作权对等保护原则来打击盗版。但是,直到1852年,并没有能够达成多少这样的双边协定(比如,荷兰、比利时这两个法国盗版书的“温床”,都不愿意订约)。在双边谈判不那么有效的情况下,法国有一种新的观点认为:如果法国宣布在法国境内对外国作品的盗版是刑事犯罪,其他国家会更愿意采取同样的步骤。于是,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总统路易·拿破仑就颁布了《1852年法国版权法令》(the French Decree of March 28,1852),这样,在法国境内对于外国出版的作品的盗版就被禁止了。虽然其他大部分国家并未效仿法国的做法,但是法国保护模式为世界范围内推广国际版权条约提供了动力。


1878年,在巴黎博览会上,大文豪雨果主持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成立了“国际文学艺术协会(the Association Littéraire et Artistique International)”,该协会承担起草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的任务。1883年,协会将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了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十个国家,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三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嗣后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八十个成员国。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而早在1990年9月7日,我国就已制定了与该公约此乃相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1日施行),从而在法律上为我国加入该公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伯尔尼公约》在其自1887年生效至今的一百余年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经历了8次修改,其所确立的在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上的保护内容和著作权保护原则一直被沿用至今,并且成为众多其他公约的基础性理论原则。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版权制度的冲突问题不断出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均不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且以英联邦附属国为代表的海外殖民地纷纷脱离原宗主国的统治,不再受原宗主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的约束,一时间《伯尔尼公约》的效力和地位产生了动摇。因此,为了解决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的版权纠纷问题,维护正常的版权关系,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导的,旨在架起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与其他国家版权问题的桥梁的公约——《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应运而生。《世界版权公约》于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后于1971年在巴黎修订,修订后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4年7月10日生效。《世界版权公约》生效后,其与《伯尔尼公约》共同组成了版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基础。两个公约对版权的保护形式、保护内容、保护程序和保护期限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也为后续其他国际条约的制定和生效奠定了基础。


四、结语


时至今日,国际版权制度已有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与诸多著名作家的努力与付出密不可分,我们不应忘记狄更斯在国际版权秩序建立初期所付出的坚持和努力,狄更斯无疑是一位值得尊敬的国际版权的伟大拓荒者。


参考文献


[1]张玲:《浅斟低唱解大师:英国小说撷英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


[2]【英】彼得·阿克罗伊德/著,包雨苗 覃学岚/译:《狄更斯传》,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英】查尔斯·狄更斯/著,殷企平 丁建民 徐伟彬/译:《狄更斯演讲集》,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版。


[4]Brian Fitzgerald, A Short History of Copyright The Genie of Information, Springer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Switzerland, 2014.


[5]张南:《近代英美版权纠纷探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6]托马斯·霍伦,刘清格译:《狄更斯和美国版权法之间的“恩怨情仇”》,载《读书》2017年第6期。


[7]付丽霞:《美国版权制度演进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8]才华水木君:《狄更斯传》,载微信公众号“每天精读一本书”,https://mp.weixin.qq.com/s/N2TZB9OG6UhCykVTSHGfJg,访问时间:2023年4月13日。


[9]海大王:《狄更斯|我们永远在时代的夹缝里彷徨。》,载微信公众号“海鸟集”,https://mp.weixin.qq.com/s/UVdiyG83jkNtcWviffvsGA,访问时间:2023年4月13日。


[10]单体禹:《知岸看世界|十九世纪欧美作家与版权系列之狄更斯|国际版权星星之火》,载微信公众号“北京知岸律师事务所”,https://mp.weixin.qq.com/s/-wet3ViBaDitdHqmWOXvlQ,访问时间:2023年4月13日。


[11]马晓明 张清策:《深度观察|著作权的国际保护体系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微信公众号“搜狐法律观察”,https://mp.weixin.qq.com/s/mXZOZyuC_HGxUuCa2RRoyQ,访问时间:2023年4月13日。